关于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商榷
李毅伟
最近,我校推出了《太原科技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考核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校老师中引起很大反响。总体上说,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一种进步,应该表示欢迎。为了实施的可操作性,提出一些具体的条款,亦可以理解。从本意上讲,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目的是肯定全校教职工的劳动,促进大家工作的积极性,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改变对老师们的利益影响很大,具体实施应当慎重,以免在提高了一部分教职工的积极性的同时,挫伤另一部分教职工的积极性。
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资金来自学校的收入,根据财务状况,目前计划按50%发放。这就是说,考虑到学校的财务承受能力,而采取了一种“柔性手段”。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是很大的改变,只能逐步进行。那么,于此相对应,学校是否也应考虑教职工的承受能力,而采取相应的“柔性手段”,而逐步进行呢?具体而言,就是那些条款的执行,是否也应按某种“50%”的形式来执行呢?我认为这样的诉求也是可以理解的。换句话说,如果以一种逐步过渡的方式来执行那些条款,就可以给教职工更多的时间来适应和调整,也更有利于提高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本意,并有效化解全体教职工的利益冲突。
愚见浅陋,聊作商榷。
201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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