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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矛盾统一

已有 4750 次阅读 2012-4-24 10:38 |个人分类:经济学|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矛盾, 统一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也是我国总体社会制度的基础,它是我国的具体历史国情与世界经济体系相结合的一个产物。那么,这样的一个经济系统是否没有基本矛盾呢?根据唯物辩证法原理,矛盾的统一体是事物存在的基本形式,事物体内的基本矛盾消失了,这个事物也就不存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矛盾之一就是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矛盾,如果有一天这个矛盾不存在了,那说明我们或者进入了完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的支配的地位),或者我们进入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私有经济占绝对的支配的地位)。

     承认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之间的矛盾是我们能够正确处理当前社会经济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当然,我们同时也要承认他们的统一性,否则,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有根本问题的。他们的统一性就是:二者都要不断地发展生产力,而且要不断地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家不是从本质上愿意付给劳动者高报酬和给他们以素质培养,而是为了不断提高竞争力的需要不得不这样做。公有经济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生活待遇(不单是货币工资)和进行素质培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目的所要求的。当然,在市场经济这个大前提下,这个目的披上了资本的外衣,必然也会产生资本的一些必然劣性,因此,基于这一点,我国政府对经济的责任丝毫不比计划经济时更弱,只是,管理的手段和方式改变了。

     所以,处理好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矛盾是对我国政府及其领导集体的智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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