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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谁之过?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女研究生驾车撞死4人受审 哽咽认罪拒绝致歉》,扣除某些煽情的内容,笔者认为施工方犯大错,驾车者犯小错,这是毫无疑问的。
法庭之上,通常有一个保护弱者的说法。驾车者并非故意杀人,又不是千万富翁,赔死了也不惊人。而施工方忽视规定,轻视安全,要负主要的责任。如果发生在美国,惩罚性罚款极高。就算施工区有提前160米的预告,但是施工车辆之前没有防撞醒目的Bumper或引流装置, 这也是安全生产的大忌。在安全生产中仅有文字标识是不够的,人们靠直觉和视觉在工作。160米的安全间隔,在高速公路上实在算不了什么。
我的法律课老师B在课堂说过一件事,他太太开车,没有看到标识,误走了一个出口,得到一张罚单。他跑过去一调查,发现标识的写作非常不规范,没有安照马里兰州交通法规规定的字体大小,标识图形等,于是拍照,上庭,逼迫对方取消罚单。既然法律制定出来了,就一定要遵守。法律制定出来不是仅仅针对老百姓的,更是规范所有群体,包括制定法律的单位。如果法律只管个人,不管单位,就会无法无天了。民主制度的关键,就是相互制衡。
我国交通法规,很多都是抄自国外的,因为发展太迟。但是人家的标准是建立在教训和实验的基础之上,如果不知道其中的设计原理,当然就会发生忽视当事人感受的交通标志,忽视交通法规的施工实践,这种藐视法规的现象一定要惩罚,处理。不然,法规何用?
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在制定安全规范之时,一定要考虑当事者的感受。如果罔顾当事人的人机工效学参数,那么制定出来的标准一定是无法执行或者毫无效果。我国发生的校园踩踏事件,地点都是发生在楼梯上,如果不是故意犯规,另一种可能性就是楼梯参数不科学,只有经济考虑,没有理论支持。科学,体现在每一个参数的定量化和使用效果之上。我们学的是《生命安全规定》,对日常生活中的不合逃生原理的设计极为敏感和留心。如果不能从源头制约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比如燃料堆积),仅仅谴责纵火者是没有用的。防火防灾靠自觉,救人救灾靠专业。
受害者家属仅盯肇事者,却没有想到法规的力量和受害者的犯错在先问题,又是问责制的弊端。
有道是,生命诚可贵,法规价更高;规定不能守,犯错在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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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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