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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同贞洁牌坊
在我看来,许多地方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像古代男人所立的贞洁牌坊。在很早以前,我们的祖先就规定了男子的一妻多妾制度。《礼记·昏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同时还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妻妾的数目。等而下之,大夫只有一妻二妾,以三日为一轮;而士族只能有一妻一妾。与之相对应的是,女子须从一而终,谨守贞洁,对于男性的这种多妻制不仅要服从,而且不得有怨言,否则就是“妒妇”了。妒是女子的失德行为,是“七出”的条文之一。
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 成书于汉代的《大戴礼记·本命》记载: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也就是那个时候合理休妻的七项正当理由。在有“乐府一绝”和“乐府一璧”美誉的《孔雀东南飞》里,才貌双全而又勤劳能干的刘兰芝就是被焦母根据“不顺父母”(这里没有父)这一条赶出刘家大门的。从唐朝开始,七出进入法律层面,《唐律疏议》告诉我们:“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章太炎、吴昌硕等大
贞洁只是对女人的要求,就像许多地方许多时候的法律法规所针对的只是贫民百姓一样。就好像古代的中国只有男人规范女人之实,却没有女人规范男人之想一样,当今的中国只有特权“改革”百姓,而百姓却无权“改革”特权。因此,我们的周围每时每刻都会发生对百姓滥用滥施刑罚的事,而那些视法律为儿戏的特权人士就如同古时候那些嫖娼狎妓的男人一样,到处炫耀他们的严重甚至极其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古代女子对于丈夫纳妾之类的事,心中虽然不快、不满,但在那种社会氛围下,也只能忍着。清朝乾隆时袁枚的堂弟袁龙文,要去广西任职,但手上实在没钱,就写信给在家乡的妻子,说自己要纳妾,叫她寄钱来京。其妻黄桢回了一首诗给他:“
所以,现阶段的弱势群体也只能发发牢骚,否则,轻则遭跨省缉捕,重则人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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