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水博
7月8日新华网刊发了记者卢国强的新闻报道“警方称郭美美与红十字总会无关联 自行杜撰身份”。报道说“在警方调查中,郭美美称,对于中国红十字会,此前并不了解,不认识相关人员,也从未担任相关职务,是今年3月份在与深圳商人王某交谈中,知道了王某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相关单位的合作意向”。然而,这篇强调“郭美美与中国红十会无关联”的解释,却与此前新闻报道存在着很多矛盾之处。
此前中央电视台的新闻中曾披露过“深圳商人王某”所在的(中红博爱)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三家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进行“博爱小站”项目。由此可见,报道中的所谓“知道了王某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相关单位的合作意向”中的“相关单位”就应该包括有中国红十字会。因此,该报道所称的“郭美美与红十字总会无关联的说法”是有漏洞的,严格来讲,恐怕只能说,郭美美本人与红十字总会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然而,根据以前的新闻报道,郭美美致富所从事的“劝捐”工作,确实是与中国红十字会有关联的。如果没有中国红十字会的金字招牌,郭美美就不可能靠“劝捐”暴富。因此,报道中的“郭美美称,对于中国红十字会,此前并不了解,不认识相关人员,也从未担任相关职务”的说法,也是很不严谨的。因为,这个说法恐怕仅限于中国红十字会的总会,而不大可能包括“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商红会)。然而,由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只能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支机构。所以,严格的说“郭美美称,对于中国红十字会,此前并不了解,不认识相关人员,也从未担任相关职务”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不可否认,郭美美的暴富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回答公众的质疑的最好办法,是要向公众解释清楚,郭美美是如何利用了红十会的招牌暴富的。并查清楚相关的责任人,接受教训,杜绝今后类似事情的发生。而不是利用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其分支机构的微妙关系,作某种文字游戏。因为,即使你再强调说没有关系,但是,人家不仅用红十字会的名义“劝捐”成功,发了大财,而且郭美美的“劝捐”这个项目也确实是中国红十会参与的项目。不解释清楚这些疑问,谁出来说“没有关系”恐怕很难让人相信。
显然,根据商红会是中国红十会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之一的现实,说“郭美美与红十字总会无关联”是有漏洞的。目前,郭美美的暴富是一个不可改变的现实,相对来说她到底是杜撰了某种身份骗人,还是在表达自己的职务的时候用词不够准确,都不大重要。在这种身份问题上,我们需要向公众解释清楚应该是,郭美美的暴富是来自被人包养的赠与,还是她自己参加了“劝捐”工作的“劳动”所得?
根据目前所披露的各种新闻来看,即使郭美美的财富就是来自被人包养的赠与,这个包养人的收入也是与利用了红十会的招牌密切相关的。所以,无论郭美美的暴富是来自“劳动所得”还是来自他人“赠与”,都与中国红十字会是有关系的。如果不是郭美美本人利用了红十字会的招牌,赚到了“善款”,就一定是有某些包养郭美美的人利用红十字会的招牌赚到了“善款”。
实际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中国红十字会今后能不能堵住“善心、善款”被人利用的漏洞,这才是公众最想知道的答案。除此之外,任何咬文嚼字的“解释”都是没有意义的。公众需要的是解释和真相,而不是否认和狡辩。狡辩和否认不仅不能减轻中国红十字会的嫌疑,只能证明中国红十字会还不愿意把事实告诉大家,也可以说中国红十字会目前还没有接受公众的监督,进行整改的勇气。
最后,还应该说明的是,该新闻报道的“警方称郭美美与红十字总会无关联”题目是不准确的。因为根据新闻的内容来看,称“郭美美与红十字总会无关联”不是警方,而是郭美美本人。这样鱼目混珠的新闻报道,实际上是在利用警方的威信误导舆论。同时也是在某种程度上败坏着北京警方的声誉。
参考文章:警方称郭美美与红十字总会无关联 自行杜撰身份
记者:卢国强
2011年07月08日 来源:新华网
记者7日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了解到,警方接受报案后,经依法开展工作,现查明,郭美美(女,20岁,湖南省益阳市人)及其母与中国红十字总会无直接关联。
在警方调查中,郭美美称,对于中国红十字会,此前并不了解,不认识相关人员,也从未担任相关职务,是今年3月份在与深圳商人王某交谈中,知道了王某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相关单位的合作意向。后郭美美认为原来在新浪微博上注册认证的“主持人、演员”身份层次较低,为满足其炫耀心理,于5月自行杜撰了“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身份,提交新浪微博网站审核通过并加“V”认证。
在审查中,郭美美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表示后悔和歉意。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2-23 19:56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