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民知道了,未成年人乞讨是违法犯罪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特意增加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为什么我们的街头不能杜绝乞讨的孩子?
对于利用残疾孩子,特别是孩子本来不残疾专门致残后再乞讨的,是不是应该重罚?
对于贫困到乞讨的残疾孩子及其家庭,对于贫困到要乞讨的家庭,国家是不是应该有些救助?
国外很多发达国家的孩子,一出生就有数额不等的孩子补助,我们国家能不能也有?不期望和别国同样的数目,比如1000元人民币以上;每个孩子出生后,一个月200元的补助可不可以?这个数目大约是发达国家的10分之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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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农村当年是怎样解决温饱的,兼谈点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