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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法治案例(一)——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又一个邓玉娇?)

已有 3624 次阅读 2010-3-21 02:35 |个人分类:法在中国|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博客, 法律, 严晓玲

新华网新闻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3/19/content_13202667.htm

事情起因:

  “此案缘于2008年2月11日,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在被送往县医院的路上死亡,其母林秀英向闽清县公安局提出女儿是被人奸杀,要求解剖尸体。公安部门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并决定不予立案。
    林秀英对此结果不服。在此后一年多里不断向县、市、省各级相关部门举报,要求“明查此案,严惩凶手,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不过一直没有结果。
2009年6月,林秀英先后向范燕琼、游精佑和吴华英讲述了女儿严晓玲死亡的情况,三人分别把她的讲述整理成文字,以及拍成视频,发到网上。其中有跟警方调查结果不同之处,并且点名提到闽清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工作人员。 ”

经过:
    “福州有关方面调查认为,三网民发布的文章和视频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无辜人员。在2009年6月底和7月初以涉嫌诽谤罪刑拘三人,7月31日变更为涉嫌诬告陷害罪执行逮捕。11月11日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宣判。 ”

律师观点:
“辩护律师刘晓原介绍,今日上午9时一开庭,检方就提出再次补充侦查,获取证据。法院采纳,决定此案延期审理。开庭过程持续约两分钟。此前由于证据不充分,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已经作过一次补充侦查,一审的最长审限为今年3月22日。今日再次获准补充侦查,宣判时间可能延后两个半月。
    此前,被告人在法庭上曾经表示,自己只是作为一个公民,同情林秀英失去女儿的痛苦,所以记录下她的话,希望更多的人知道,能够帮她解决困难。辩护律师也认为,三名被告人只是在转述林秀英的陈述,并没有捏造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所以从法律上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他们做了无罪辩护。”

社会影响:
“此案一直受到社会尤其是网民关注。今天也有一些网民赶到福州,在法庭外守候,或者通过twitter及国内的微博等途径,关注庭审进展。”

我的观点:

1、当地公安部门“不予立案”,不知道是依据哪条法律。
   一个普通老百姓,想寻找一个说理的地方,你却不予立案,连说理的门也不让进,为什么?
   即使当地政府作出的“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准确无误,难道在人家有质疑的时候就可以“不予立案”吗。

   相对于官方观点,死者家属和媒体,对死者死因另有说法(见下面的链接):

http://bbs.news.163.com/bbs/bbm/140717499.html

2、为什么那么多网民关注?
   范燕琼、游精佑和吴华英三名被告,应该是热心之人、有侠义心肠之人,才会路见不平,出手帮助发贴、发视频等。因为,发贴、发视频本事是合法行为,因为中国公民有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些行为是否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无辜人员”呢?

   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我想这是网民关心、担心的问题。也是我关心的问题。
   看到这些,让我想起科学网博主的转载文章、时评类原创文章,因为博主没办法确认转载博文是否真实,也很难确定所评论的新闻是否真实。科学网的博主是否会因此而违法犯罪呢?
   记起百度老总李彦宏说过:搜索引擎不应该为信息的真伪负责(大意这样)。那么写时评类的博主们,是否为时事新闻的真伪负责呢?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

   有没有法律大虾,提前给解读一下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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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世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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