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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只有宪法和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威严和权力,只有宪法和法律拥有最高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现代人的社会生活,法律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准绳。那么,我们能否优雅的按法律活着?现实如何呢?
中国最近的二、三十年是城市化加速的时期,城市、乡镇的重新规划、建设是必然的事情。由此必然产生居民的拆迁问题,那么能否优雅的按照法律进行拆迁呢?
对于拆迁的执法部门以及开发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居民,绝大多数能依法拆迁,但是不排除个别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对于这些难啃的骨头,我们有优雅的执行法律的办法吗?我想,中国人的智慧是无穷的,我们可以完成各种开天辟地的世纪工程,相信对于个别难啃的“钉子户”骨头,肯定办法多的是,比如凌晨突然强制执法等等,但是让人看起来不太“优雅”,而且有时难免伤及无辜,有时还会被不明真相的人们误认为暴力执法。鄙人想,为了构建和谐的社会,是否可以公开处理这些“钉子户”们:
第一步,私下协商,执法单位、开发商、钉子户等私下谈判协商,协商不成进行第二步;第二步,公开谈判,可以在电视台、广播台、发布会、法庭等公开的场合,借助媒体对那些漫天要价的钉子户施以压力,对于仍然漫天要价的,进入第三步;第三步,强制公开拆除,公开具体的强制拆除时间并曝光给当事人、媒体、公众,在媒体、公众的关注下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的房主减免补偿款。这样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执法者的形象,对违法漫天要价者也给予了严格的惩处,同时增加了公民的法制观念。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讲,能否优雅的按照法律得到自己应该的利益呢。我想,从法律的神圣性上来讲,居民可以得到法律所允许的利益。问题是,当拆迁户个人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太少而不能接受时,应该有权利申请上述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当第二步后,拆迁户仍然不满意的,怎么办呢?法律应该保证,他还有选择优雅申诉的权利。当然,他也可以选择暴力抗法,但是面临的可能妨碍司法的刑事罪行。
上面的愚见中存在的问题是,第一、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否足够的公正,其操作性是否非常的细化和具体。第二,执法者、开发商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执法,有没有“照顾”谁,不“照顾”谁之说。
当法律的执行过程透明于公众,就能最大的体现执法的公义,公众自然更信服透明的执法。正如,前一阵南京“徐宝宝”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引入媒体、专家等独立公开的人员,很快解决了医疗纠纷,查清了事实的真相。
当年,美国以铲除大规模杀伤武器为由攻打伊拉克,包括CCTV在内的各国电视台直播,美国也没有怕萨达姆跑了,也没有怕打不赢那场战争。 对于强制执法的部门来讲,应该也不会惧怕因为曝光强制拆迁的时间而被拆迁的居民跑了吧,其实,跑了不就更容易拆了吗。
现实中,我们能否优雅的活着?比如,
我们能否优雅的看病?不给医院红包,也能按法律享受到医院提供的服务;
我们能否优雅的上学?不给学校红包,也能按自己的实际能力上学、分班;
我们能否优雅的办事?不给部门红包,也能只要符合法律条文,就能办事;
我们能否优雅的做官?不给领导马屁,也能按照实际的成绩水平得到晋升;
我们能否优雅的工作?不给上司马屁,也能按照单位的章程,正常的工作;
……
如果我们不能优雅的按照法律活着,那原因是什么?是法律条文的原因,还是其他的原因?其实,相比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我们已经优雅了好多。可以看出,
今天生活中所有能够的优雅,都不是与生俱来的;
今天生活中所有不能优雅的现实,也不会永远的存在;
如果让别人对自己优雅,首先要对别人优雅;
如果相对于别人我们不够优雅,那是因为我们优雅的脚步慢别人太多;
如果期望自己后辈能优雅的活着,首先自己要能优雅的活着。
(本文是看到成都唐福珍,因拆迁而自焚的事情写的。今天看到腾讯新闻说,“北大5学者建言人大审查拆迁条例 称与宪法抵触”。2003年孙志刚死了,换来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终废止。 但愿我们的法律早一天,起码最先从书面条文上表现出宪法所赋予的公义。)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23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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