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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OSTP)文件说明,学术不端行为指在研究计划提交、执行或研究评审,或研究结果报告过程中存在的捏造(fabrication)、弄虚作假(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行为。原文“research misconduct is defined as 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or plagiarism in proposing, performing, or reviewing research, or in reporting research results”。
Fabrication: 编造数据或结果并且将其进行报告。
Falsification: 操控研究材料、设备或过程,或改变或删除数据和结果,导致研究结果在记录中不能准确的体现出来。
Plagiarism: 在没有给出恰当引用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想法、实验过程、结果或语句。
原文如下:
Fabrication is making up data or results and recording or reporting them.
Falsification is manipulating research materials, equipment, or processes, or changing or omitting data or results such that the research is not accurately represented in the research record.
Plagiarism is the appropriation of another person's ideas, processes, results, or words without giving appropriate credit.
学术不端行为中不包括坦诚的错误或观点差异。
什么是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是数据或实验结果的记录,它从科学需求的角度来佐证事实,它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计划、实验室记录(纸质和电子版两者)、实验过程记录、摘要、学位论文、会议口头报告、内部报告和杂志论文等。
关于剽窃
剽窃可能是学术领域最常见的问题,它包括(但不限于):
1. 研究人员在同行评审过程中从他人的研究计划或文章中盗用科研想法。
2. 学生从网络资源中逐字的引用数据或文字,在撰写与研究有关的报告时没有提供出处。
3. 研究人员盗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资料,包括正在出版中的资料而没有给出合理的引用。
在美国,学术不端行为普遍吗?
人们经常会问及这些引人注目的(high-profile)的学术不断行为是异常现象,还是只是个案?要想评估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呈现递增趋势较为困难,因为在美国直到1990年才开始采集学术不端案例。在美国从事研究活动的2百万科研群体中,平均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估计为10万分之一。
Peggy Fischer,美国科技诚信的副总检察长(Associate Inspector General for Scientific Integrity),她与他人在Fall/Winter 2002 Journal of Public Inquiry上报道了美国在1990-2002年间由NSF的检察处(the 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调查的涉及600次事件的800项科研不端的指控。调查发现其中60次事件(10%)为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的惩罚从禁止(debarment)申请NSF项目到谴责(reprimand)等,甚至收回某些已经资助的项目。Fischer和她的同事相信这些报道的学术不端的数量要少于每年NSF资助的研究机构的实际数量。这60件学术不端事件仅仅代表了全部资助对象的0.14%,估计要比从其它数据获得的数量低100倍,这主要是因为研究机构(如大学、研究所等)没有向NSF的OIG报告已解决的学术不端问题,即使这些机构被明确要求给予报告。
美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和程序
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的外部环境
1995年,美国科学院明确提出“任何目睹学术不端行为的人都应义不容辞的采取行动”(原文someone who has witnessed misconduct has an un-mistaken obligation to act)。政府明文要求研究单位应建立自己的体系以保证个人在秘密报告科研不端行为时不会遭到报复(retaliation)。但实际情况是,在美国那些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可能要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这目前在国内学术界体现的更为明显。这不仅有来自于被举报人的报复,还有来自更大的学术和科学群体内部的报复,包括被辞退或得不到晋升等。尽管存在如此风险,但一项由ORI组织的调查发现,在报告学术不端事件后但没有受到不利影响的举报人中,有超过90%的人表示他们仍然会选择这么做;而在遭受负面影响的举报人中,有75%的人表示他们仍然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在此以后,研究单位建立了更多有效的制度来保护那些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人的权利,这在2006年ORI的相关报告中有明确说明(包括法律框架、个人在报告学术不端行为中的作用、研究单位的责任和ORI如何努力提供指导以便有效处理报复行为)。相关资源可见:http://ori.hhs.gov/documents/Complainantarticle-Pascal-8-06.pdf .
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的建议
在美国,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受到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保护。但尽管如此,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的Michael Kalichman还是给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提出以下建议:
1. 文档准备(documentation):在举报学术不端行为时,举报人应准备清晰的有关谁、什么时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公开及时的处理不端行为提供最佳时机。
2. 原则和程序(rules and procedures):由于联邦政府对于研究机构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最基本的要求,研究机构就了应用这些条例的余地。一旦某人涉及学术不端指控,他或她应熟知研究机构对这些条例的使用程序。举报人(a whistle-blower)则需知道谁将评估这一指控?那些证据有利或不利与这一指控?如何获取这些证据?谁将审核这一指控?举报人的作用是什么?以及这一过程需要多长时间等等问题!
3. 轻重权衡(perspective):没有学术研究经验的人在进行学术不端指控前应该寻求帮助。那些过激的行动可能会导致误解。最好与某些专家、组内的高级科学家、反贪调查员(ombudsman),甚至是当事人进行事先交流。
4. 解决争议(dispute resolution):有些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可通过其它方式解决,如协商。这要求做到:尽快的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努力达成和解而不是分歧;针对问题而不要针对当事人;争取第三方如反贪调查员以及时的解决争议。
5. 举报人的动机(motivation of a whistle-blower):举报人应该意识到他们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受到伤害,而研究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术不端调查。举报人也应正确区分事实与推测之间的差别,避免猜测他人的动机。举报人应该寻找问题而不是作出结论(ask questions rather than draw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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