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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里规定的“创造性”,要求通过将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技术直接叠加,仍不能得到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用《专利法》里的表述是“非显而易见”。
例如:现有技术中有一种圆柱形杯子,倒热水进去后容易烫手,因此,有人在杯子外周套一个隔热套,且在隔热套的外表面做了一层防滑颗粒。这样一个具有防滑颗粒隔热套的圆柱形杯子申请专利后,审查员找到两篇对比文件,第一个对比文件是一个玻璃杯子,第二篇对比文件是一个隔热效果很好的材料,以此两篇申请文件来判定第一篇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隔热套”,而第二个对比文件恰好可以解决隔热问题,因此,审查员认为杯子+隔热材料=带隔热套的杯子。从而认定该申请提及的“杯子”是“显而易见”的,达不到“非显而易见”这一要求,因此,认为不具备“创造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在上述案例中,审查员忽略了一项内容“隔热套的外表面有一层防滑颗粒”,在现有技术中未提及“滑”这一技术问题,也没有提及需要“防滑”,因此,将上述的两份对比文件叠加,均不能推导出一个“带防滑颗粒隔热套的杯子”,从而导致该杯子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可以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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