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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优先审查受理条件
1.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2.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请求优先审查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已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
3. 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4. 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优先审查申请材料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相关证明文件。
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材料;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为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
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应提供文献全文或相关页。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案件是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比如,对于《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以及存在他人潜在侵权的情形,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文源:国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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