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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或者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商业秘密被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北京12345投诉。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哪些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商业秘密侵权人对权力人所应当承担的权利。这种责任对权力人来说是一种补偿,在实践中也被认为是比较“实惠”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约责任
应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违约人虽没有造成权利人损失的,但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仍应支付。
2)侵权责任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将法院酌定赔偿的上限从300万元上升到500万元。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侵权人对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因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是一种信息,一旦泄露,其扩散可以是很快的,同时会给商业秘密权人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所以规定行政处罚可使商业秘密权人方便地请求工商局采取及时措施,对侵权行为有效地加以制止。
3.刑事责任
新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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