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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专利流氓”?
上一篇我写了四个与“专利流氓”相关的故事:
最后附了一个调查问卷,谁是“专利流氓”?
截止我写这篇文章,60%的人认定故事二中的美国公司是“专利流氓”,还有多人留言和私信我,认为四个都不是“专利流氓”(而事实上我在设置选项时,压根没想到要设“都不是‘专利流氓’”这个选项)。
在回答谁是“专利流氓”之前,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专利流氓”?判断是不是“专利流氓”的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专利流氓”?
“专利流氓”来源于美国,原文表述是“Patent troll”,是中性词。在我国被翻译为“专利流氓”、“专利蟑螂”。从字面意思看,确实是贬义词,因为不管是“流氓”还是“蟑螂”,在中文里都不招人待见。就算是在前面加上“专利”,也不能改变公众看到这个词时的第一印象。
“Patent troll”指的是因为专利让他人支付专利费的主体,其官方的另一个叫法为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意思是“非实业实体”,这种名称相对比较中立和客观。即一些有创新能力的机构,如大学、科研院所、创新团队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再将专利许可给希望应用该技术的企业,这种模式一方面可以使生产型企业减少研发,可以直接应用先进的创新成果,加快新技术的应用进程,节省时间;另一方面可以使创新者获得经济回报,有继续创新的动力和经济支撑。整体的思路跟我国公众熟知的“产学研”结合差不多,专利是其中的工具。
如果一切只是这么简单,就没有那么多误解了。
在上述过程中,有的许可费是专利应用前给的,形成了国家提倡的“产学研”结合。然而很多创新技术的应用,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无意或有意使用的。于是,专利权人便拿起法律武器,向使用了专利技术的企业发起诉讼,请求法律支援,“专利流氓”就产生了。
面对只生产专利,不生产产品,不应用专利技术的NPE来说,他们只会是专利权的卖方,不可能成为买方,而且这个“买卖”天然被法律保护。而对于企业来说,与NPE之间要么掏钱合作,要么惹官司上身,没有一样是实体企业想要的,都是不得不接受的被迫选择。
“专利流氓”的基因带着因法律支持而有的强势,从而被买方不待见。所以,有企业说“专利流氓”依附于经济实体存在,是个“寄生虫”,既害怕又讨厌。
判断是不是“专利流氓”的标准是什么?
1、 有专利;
2、 利用专利维权;
3、 以专利诉讼费、许可费为主要收入来源。
所以,四个故事中的故事一里的“李某”、故事二中的“美国公司”,都是“专利流氓”。故事三中的奥克斯和故事四中的源德盛,显然不符合“专利流氓”的属性,所以不是“专利流氓”。
但是,为什么董明珠女士和被源德盛起诉的人会说他们是“专利流氓”?
我觉得是混淆了“专利流氓”和“与专利有关的‘流氓’”。
是不是“流氓”?
很多人都有这个习惯,在与他人有冲突、不能赢或者不占理的时候,过下嘴瘾发泄不满,所以,格力被判要赔奥克斯1.9亿时,董明珠说奥克斯是“专利流氓”;仿自拍杆的人被判要赔源德盛钱,说源德盛是“专利流氓”。究其原因,无非是输了还不甘心,过嘴瘾以求平衡,骂一句:你这个“流氓”!!此处的“专利流氓”,本质是与专利有关的“流氓”。
但是,故事一中李某被判刑4年半,让他判刑的是“倒签合同”,也就是虚构了一份专利独占许可合同迫使对方向其支付许可费。“倒签合同”是判刑的根本原因,本质是刑事问题,属于商业欺诈,只是欺诈过程中跟专利关联上了而已。所以,他虽然是“专利流氓”、他在对方“上市前”起诉、他“没有做实业”,但都是合理合法的。他起诉过程中“倒签合同”是“流氓”行为,而且这个“流氓”行为还跟专利有关。
故事二中的美国公司,最终判他败诉,也不是因为他是“专利流氓”,而是因为他取得专利的过程不诚信:通过购买中国企业的产品再申请专利,他不是专利技术的原创者。所以,他作为“专利流氓”是合法的,但获取专利的过程有“流氓”行为。
所以,最终的结论是:故事一里的李某和故事二里的美国公司,都是“专利流氓”,且都存在与专利有关的“流氓”行为;故事三中的奥克斯和故事四中的源德盛,既不是“专利流氓”,也不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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