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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国内科研机构伦理委员会基本都是审自己机构的项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后也不进行跟踪追查
“在美国通过的伦理审查就可以在中国搞试验?通过浙江的伦理审查就可以在湖南开展试验?这绝不符合临床试验中伦理审查‘一事一伦理’的审查原则。”9月7日,李俊华说。
到2007年,我国才有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这个试行办法,对于伦理审查委员会“管辖”范围,所审核项目是否可跨地域执行、是否有“有效期”等,均未有明确规定。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邱仁宗曾参与起草这份文件。邱仁宗介绍,中国实行三级伦理委员会制度,分别是科研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省市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上一级委员会对下一级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同级卫生管理部门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具有监督义务。
邱仁宗说,现实中,不管是伦理审查还是监督,大多流于形式。科研机构基本上都是自己的伦理委员会审查自己的项目,各级委员会之间极少通联,也很少到行政主管单位备案报批。
他说,很多科研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审查速度很快,一般百分百通过。很多科研工作者都是在做完试验后等待刊发论文时,才“进行”伦理审查,“试验都做完了,再去审查有什么用?只是补个材料而已”。
按照浙江医学科学院的声明,其伦理委员会审核的试验是在“超期”几年后进行的,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伦理委员会要跟踪检查试验的进行。
邱仁宗说,实际上国内多数伦理委员会都没进行跟踪检查,因为伦理委员会专家一般是兼职的,“招之来审,审之就过,过完就散,对于一些擅自改变试验时间、地点、方式的,伦委会很难发现,叫停与问责更无可能”。
上述长期担任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专家还指出了另一问题,目前在国内,发表论文的级别和数量依然是评定职称等的重要标准。“许多国外机构或以巨额项目资金,或以国际权威的知名杂志共同署名发表论文,对一些专家学者进行利诱,他们对这些项目的试验还是会趋之若鹜。”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国务 院有关部委科研管理部门: 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公认的生命伦 理原则,伦理审查过程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职责是:审查研究方案,维护和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确保研究不会将受试者暴露于不合理的危险之中;同时对已批准的研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受试者的投诉和不良事件。 果应当及时传达或者发布。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原则是: 第十七条 在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时,申请人必须向受试者提供完整易懂的必要信息,知情同意书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采用当地文字表达,并为受试者所理解,同时给予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同意受试。 第十八条 当项目的实施程序或者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重新向伦理委员会提出伦理审查申请。 伦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得到伦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 伦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预期损害或不适的发生概率和程度不超过受试者日常生活或者常规治疗可能发生的概率和程度的项目(即小于最低风险的项目),可由伦理委员会主席或者由其指定一个或几个委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修改的,应当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 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研管理工作范畴。其内容包括: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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