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举一例: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第十四条中居然有这样的文字:
“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
首先,“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正是性知识的基本内容,宣传这些知识为什么要“以宣传性知识为名”?难道宣传一种知识还要以自己为名?更荒谬的是:难道宣传一种知识“不得”以自己为名?
其次,既然是“性科学研究的内容”,就要光明正大地传播,讲授,宣传,为什么需要“渲染”?在传播和教授过程中,何谓“渲染”,何谓“非渲染”?
再次,性学研究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显学,涉及性社会学、性心理学、性伦理学、性医学、性治疗学的科学研究硕果累累,有关论文专著汗牛充栋,为什么在中国它“不得”传播,不传播这些“性科学研究的内容”,难道去传播不科学的“内容”,或者让那些非科学的“内容”去占领市场?
最后,比较刁钻的一个质疑:卫生部所有在正式医科大学上过学拿过学位的工作人员恐怕在大学期间都涉猎或专修过性心理学、性伦理学、性医学、性治疗学、性社会学的“性科学研究的内容”。如果这些“性科学研究的内容”都不可教授,不可传播,这些人的学位证书就有了问题,还怎么可以据此谋得卫生部的职位,在那里发这种狗屁不通的文件?
再举一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全国应当不超过几千人,这个估计是用社会学中的专业人员推算的。全国研究性社会学的专业人员应当不超过几十人,从心理和生理角度研究性医学的人要多一些,但是绝不能构成建立一个“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的目标群体的规模。按照这项规定,把互联网上所有的“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都关掉算了,还开什么开?
如此错误百出的文件也会发下来,卫生部的官员脑子进水了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