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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翻一本老书,George Henrik von Wright, A Treatise on Induction and Probability: The application of modern symbolic logic to the analysis of inductive reasoning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Co., I952),看到似曾相识的句子:
自然律是不能证明的,即它们的真实性不可能从有限事例得到证明;但它们是可以证伪的,即单个事例的否定足以证明它的伪。
关于这一点,在Popper那儿有很多论述。我想到的是,很多同学似乎只看重“证实”,做一个小题目,也不忘证实和“验证”——其实往往只是用他得出结果的材料来验证。这样的验证当然无力。这还是其次,更要紧的,这种思路会令人忘记追求普适的理论和方法。
假如模型的出发点是普适的,那么只要找一个它不能适用的例子就能否定它——这不是坏事,而是它应该具有的品质;假如只是为特殊的事例提出特殊的模型,然后用同样特殊的事例来“证明”,那几乎总是可以做到的,但它除了tautology,还有多大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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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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