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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也是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拙著《养老金和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中的一小节,英国的国民保健服务系统可能为我们理解国内的医患矛盾、医院的定位和政府的责任提供一些参照。现贴于此处与对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感兴趣的博友、网友交流。
英国的国民保健服务系统为英国的所有合法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服务的费用由国家统一支付,几乎所有的服务对国民保健服务的受益者都是免费的。国民保健服务系统的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的一般税收(General Taxation),一小部分来自征收的国民保险费。不仅英国公民可以享受国民保健服务系统的医疗服务,而且合法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也可以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国民保健服务系统也为所有英国境内的人提供急救服务。国民保健服务的最初设想就是使用时一切免费,这一想法仍然是当前国民保健服务的指导思想。不过在1948年以后,政府已经让有些服务缴费,例如眼科检查、牙医诊治、处方费等。
建立国民保健服务系统是贝弗里奇报告中的建议之一,安奈林•比万(Aneurin Bevan, 1897-1960)在1945年被任命为卫生部长,负责建立国民保健服务系统,同时负责住房问题。为支付国民保健服务系统,政府通过大幅提高边际税率增加政府收入。工党政府把用高税收支付高福利看成是把工人阶级创造的财富从大工业企业的所有者再分配给工人的一种手段。安奈林•比万说:“集体主义原则认为,如果一个病人因为没有钱而不能得到医疗帮助,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称自己是文明社会。”国会在1946年通过了《国民保健服务法1946》(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ct 1946),1948年7月5日国民保健服务系统正式建立。为建立国民保健服务系统,2,688所各类医院被国有化,这些国有化的医院要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因为国民保健服务的巨大开支给英国政府造成资金压力,所以工党政府财政大臣晓治•盖茨克(Hugh Gaitekell, 1906-1963) 在1951年建议收取1先令的处方费,并对牙医治疗和眼镜收半费。当时任劳动部长的安奈林•比万为抗议医疗收费而辞去内阁部长职务,但是处方费和牙医治疗费仍在1952年开始实行。
1、英格兰地区的国民保健服务系统
英格兰地区的国民保健服务系统由英国卫生部控制。虽然英国其他地区的公立医疗服务系统也常被称为国民保健服务,但国民保健服务实际上只是英格兰地区公立医疗服务系统的正式名称。国会将具体管理权力下放到十个战略性卫生管理局(Strategic Health Authorities, SHA),由战略性卫生局监管国民保健服务的运作,尤其初级保健管理委员会(Primary Care Trust, PCT)的工作。国民保健服务系统有若干种不同的管理委员会。
1)国民保健服务的初级保健管理委员会负责初级保健和公共卫生。目前英格兰地区有大约36,000名全科医生(General Practitioner,GP),在8,200个全科医生诊所中工作;这些全科医生诊所雇佣大约22,000个护士和5,000个护理员。他们每天要接待诊治超过3亿人次的病人。全科医生诊所是当地初级保健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域保健工作的承包者;作为初级医疗服务的承包者,他们必须为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但可以不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之外的附加医疗服务。全科医生诊所也可以接受初级保健管理委员会委托,提供更复杂的医疗服务。全科医生诊所由初级保健管理委员会资助,资金来源是初级保健预算。全科医生诊所是病人接受医疗服务的门户和寻求治疗的第一接触点,90%的人与国民保健服务系统的接触是接受这些初级医疗服务。
2)国民保健服务医院管理委员会(NHS Hospital Trust)和更有独立性的国民保健服务基金会管理委员会(NHS Foundation Trust)负责管理医院、治疗中心和专家治疗设施。英国目前有1,600家医院属于国民保健服务系统。
3)国民保健服务急救系统服务管理委员会(NHS Ambulance,NA)。
4)国民保健服务系统保健管理委员会(NHS Care Trust),提供保健和日常生活照顾服务。
5)国民保健服务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委员会(NHS Mental Health Service Trust),负责管理和治疗精神疾病。
2、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国民保健服务系统
英国的国民保健服务系统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是各自独立运作的,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如前所述,英格兰地区的国民保健服务是由英国卫生部直接控制的,苏格兰地区的国民保健服务由苏格兰政府的卫生与福利委员会管理。苏格兰的国民保健服务由《国民保健服务(苏格兰)法1947》(National Health Service (Scotland) Act 1947)规定,同样于1948年7月5日建立。在苏格兰地区政府于1999年建立以前,由英国政府的苏格兰事务大臣负责苏格兰地区国民保健服务的管理。苏格兰有其自己的医疗服务传统,从1913年起,政府资助的高地与岛屿医疗服务(Highlands and Islands Medical Service)就覆盖了苏格兰一半面积的医疗需要,还有政府资助其他的医疗机构。1948年7月5日建立的苏格兰国民保健服务系统取代了以前的医疗服务安排,提供苏格兰地区统一的免费保健服务。
威尔士地区的国民保健服务最初是作为英格兰与威尔士国民保健服务系统的一部分,由《国民保健服务法1946》规定建立的。1969年威尔士地区的国民保健服务的管理责任移交给英国政府威尔士事务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Wales)。1999年威尔士地区政府成立后,威尔士政府的卫生与社会服务部长负责威尔士的国民保健服务。
北爱尔兰地区的公立医疗服务系统称为北爱尔兰卫生与社会照顾(Northern Ireland Health and Social Care)。北爱尔兰地区政府(Northern Ireland Executive)卫生部(Health Department)负责管理。有时北爱尔兰的公立医疗服务系统也被称为国民保健服务。
3、英国国民保健服务的特点
英国国民保健服务的三个核心原则是:1)满足每个人的需求;2)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免费;3)治疗由临床需要确定,而不是由支付能力决定。国民保健服务的突出特点是使用时免费(Free at the Point of Use),人们到诊所就诊、接受治疗和护理、使用器械及消耗品、做各种检查等都不需要付费。住院和到医院门诊就诊也都不需要付费。住院不仅不需要付医疗费用,而且饮食等也都由医院免费提供。作为国民保健服务的安排,病人需要由自己的全科医生介绍才能到医院门诊就诊,但是急症或事故病人可以直接到医院就诊。如有紧急情况,可以打急救电话(999)寻求国民保健服务急救服务,急救服务会安排救护车和医务辅助人员(paramedics)前来将病人送到就近的医院。医务辅助人员可以对病人做检查(如心电图、血压)和紧急治疗,所有这一切都是免费的。
因为英国国民保健服务系统是由政府一般税收资助的,不是由保险缴费支持,所以在英国使用医疗服务,不像其他多数国家病人可能需要先付款,然后再报销。目前国民保健服务的主要收费项目是处方费(仅在英格兰地区)、牙科治疗、验光等;但是老年退休者、儿童、学生和享受低收入福利的家庭不需要缴费。儿童和老年人每年可免费配眼镜一副,配镜费用有上限,超出限额的费用需要自己支付。
英国四个地区的国民保健服务系统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基本相同的,都有“在使用时免费”这一特征。在具体管理上,目前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有自己的议会性质的立法或咨询机构,地区政府可以制定与英国中央政府不同的规章制度。这一地方自治权力反映在三个地区均已取消处方费,而英格兰地区仍然收取处方费。目前英格兰地区还没用自己的地区立法机构或地区政府,英格兰地区的事务由英国政府直接管理,因此,英国卫生部直接管理的是英格兰地区国民保健服务系统。不过,英国的绝大部分人口和经济活动在英格兰地区,国民保健服务系统的大部分活动也是在英格兰地区,其他三个地区的活动合在一起也远小于英格兰地区。英国政府也在不断对国民保健服务系统作调整,当前的改革趋势是进一步扩大地区国民保健服务管理委员的职责,增加医务人员在有关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减少官僚机构与行政官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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