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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作为一门科学的逻辑,是既古老又年轻的。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它有三大源泉:古希腊的形式逻辑,中国先秦的名辩学,古印度的因明学。
一、
古希腊逻辑的产生是西方逻辑史的开端。早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古希腊学者已经开始探讨逻辑问题。当时,希腊民主政治使得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公开辩论成为风气,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辩论的习惯已经形成。另一方面,由于古代希腊的生产和航海的发展,产生和发展了数学、天文学、动物学等科学门类,其中几何学尤为发达。毕达哥拉学派用归谬法证明了正方形的对角线与其一边即与1的不可公度性,提出了著名的毕达哥拉定理。
论辩术、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对逻辑学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时期有不少哲学家,如爱利亚的芝诺、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等,很重视逻辑论证和反驳的作用,对古代逻辑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芝诺为了维护他的老师巴门尼德关于存在是一的一元论,从世界是多元的这一相反的假说引出荒谬的推断,以此证明相反的假说不能成立。芝诺所采用的方法称为归于不可能的方法或归谬法。他还用这种方法来论证他提出的几个疑难问题,如“飞矢不动”、“阿基里斯追不上乌龟”等。他证明“飞矢不动”的方法是假定箭在移动,在任何特定的时刻都占有特定的空间。这样一来,如果箭占有空间,那么它在这个位置上是不动的;既然箭在它“飞”的每一时刻都不动,所以它总是不动的。芝诺在西方逻辑史上最早应用归谬法,亚里士多德称他为论辩术的发明者。柏拉图的老师苏格拉底也使用归谬法来反驳对方,他用这种方法为伦理概念如美德、正义、勇敢等下定义。柏拉图的《对话录》中详尽论述了论辩的方法,如归谬法、包含有反驳的论证方法、寻找定义的方法等。他认为单独的名词或动词不能表达命题,同时他还区别了“是”的两种涵义,即“A是B”可表达“A具有属性B”和“A与B同一”。
古希腊逻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了最高的成就。亚里士多德集前人逻辑思想之大成,建立了系统的完整的形式逻辑体系,从而奠定了西方逻辑发展的传统方向。
他的逻辑学说主要体现在《工具论》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直言三段论学说是其逻辑中最重要的部分。他根据中项和端项的3种排列方式把三段论分成3个格:①A述说C,而C述说B;②C分别述说A和B;③A和B分别述说C。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不用单称命题作前提;②前提与结论之间用“如果……则”联系,它表示了蕴涵关系,而不同于后来用“因为……所以”表示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论关系;③亚里士多德在讨论三段论时,很少举具体例子,一般使用包含变项的表达式。他通常不使用“所有B是A”,而是说“A述说所有B”或“A属于所有B”。他常用的三段论形式是“如果R属于所有S,并且P属于有些S,则P属于有些R”等;④他从第1格的三段论演绎出第2格和第3格的三段论。
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史上第一个演绎系统的创始人。还在逻辑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公理方法的理论,认为一门科学是一个命题系列,是一些真的语句,它们可以包括两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包含一些基本命题或公理,这些特定的命题既不能证明,也不需要证明就确定是真的;第二部分包含一些命题或定理,它们只有靠公理的真才能证明是真的,在证明中需要应用规则。
除直言三段论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复杂的模态三段论理论(见模态逻辑),并制定了有关模态三段论的规则,例如,两前提中一为必然一为实然的三段论,第1格的规则是:如果大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是必然的。根据这一规则,以下形式就是正确的:“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B并且B属于所有C,则 A必然属于所有 C”。亚里士多德还确立了一些非三段论的规则。
亚里士多德有六部著作跟逻辑有关,被后人合称为《工具论》(Organon)。这六部著作是:《范畴篇》(Categoriae),《解释篇》(DeInterpretatione),《前分析篇》(Analytica Priora),《后分析篇》(Analytica Posteriora),《论题篇》(Topica),《辨谬篇》(De Sophisticis Elenchis)。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些都是跟《形而上学》等著作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哲学的一部分。后来他的传人逍遥学派逐渐开始把这六篇著作视为一个单独的学科,视为哲学的工具,这才有了《工具论》这个总标题。后来中世纪大学的逻辑课程主要就是依据《工具论》。
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他认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语言,即逻各斯。但它所注意的只是语言的形式而不是语言的内容。词是构成语言的最基本的成分,每个词都是一判定。他对定义作了专门研究,提出了本质定义即属加种差定义、语词定义、原因定义等,并讨论了下定义时可能出现的错误,提出了现在逻辑教本中仍在使用的一些规则。把命题划分为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命题的对当关系、换位等问题是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重要理论。他没有专门讨论差等关系,但在三段论中实际上应用了这一关系。亚里士多德研究了推理,认为推理是通过前提作出必然结论的逻辑形式。直言三段论理论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他的三段论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演绎推理理论,是一个初级的公理化系统。此外,他还提出了模态三段论理论,实际上也是一个公理系统,有些内容需进一步研究。思维规律的理论是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基础。亚里士多德从本体论和逻辑两个方面提出和建立了他的逻辑思维规律理论。确定了另一条思维规律是排中律。亚里士多德研究了科学证明,他要求证明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是必然的;证明的最初始的命题必须是直接的。他还讨论了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并认为直接证明比间接证明优越。同时,他还研究了各种谬误以及驳斥谬误的方法。
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论中还有归纳和科学方法论等方面的内容。归纳是通过类比,从特殊中发现普遍,从个别中发现一般,它是一切科学证明的源泉。
二、
我国的春秋战国也是思想界的一个大变动时期,论辩之风极盛,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各家都对名实关系、正名原则和论辩术进行了探讨或总结,涌现了一些着手研究名词概念和论辩术的思想家,经过名家、儒家、法家特别是墨家的总结,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中国古代逻辑体系。
春秋末年的邓析最先在辩论活动中提出了“刑名之辩”和“两可之说”的名辩思想。孔子从政治、伦理思想方面提出了“正名”的要求,如“能近取譬”和“举一反三”等类推方法。墨子在中国古代逻辑史上最早提出了“辩“的概念,认为“辩”具有明是非、别同异和以往知来、以见知隐的推理认识作用,他最早从逻辑角度提出“名”“类”“故”等概念,强调“知类”、“明故”的认识作用,概括了推理、论证中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原则──三表说,还最先要求将“辩”作为一门专门的技术进行学习。名家的惠施和公孙龙曾经是当时最有影响的名辩家。惠施提出了“历物十事”,主要探讨名实关系,他在“善譬”中阐述了以“所知”去类同、推知其“所不知”的类推原则和方法。公孙龙从理论思维的高度提出了“唯乎其彼此焉”的逻辑正名原则,认为“彼”之名必须专指彼之实;“此”之名必须专指此之实。他通过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具体分析,论证了种名(“白马”)与属名(“马”)在概念内涵和外延方面的种属差别(这一点是否有些牵强,有待进一步考证——博文作者注)。公孙龙关于“名”的分析,把先秦名辩思想引向纯逻辑探讨的方向,为中国古代逻辑科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后期墨家是一批战国中、后期的名辩思想家。他们继承和发展了名家、儒家特别是墨子的逻辑思想,在《墨辩》中系统阐述了“墨辩逻辑”,从而使中国古代逻辑无论在理论上和体系上都达到了较为完整的程度。它是中国古代为数不多的逻辑专著中的杰作。
《墨辩》最先从逻辑的角度给“辩”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它指出,“辩”就是对同一主项或论题的是非之争,表现为关于同一主项的一对矛盾命题之间的是非之争。《墨辩》强调“辩”的对象不应该是两个,作为“辩”的一对矛盾命题中必有不当者和当者,这就揭示了“辩”具有分清是否和胜负的论证性质,深刻地反映了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基本思想(可能仍然牵强,有待进一步考证——博文作者注)。《小取》篇还把“辩”的目的和作用概括为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等 6个方面,提出“辩”的客观基础和标准是“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
《墨辩》最有价值的是关于“名“、“辞“、“说“等思维形式的逻辑理论和逻辑体系。“名”具有举实的作用,“举”是“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所以,“名”具有反映事物属性或本质(故)的概念性质。《墨辩》中提出了类之相异必须以同一本质属性之偏有和偏无为标准的分类原则,并根据名的外延大小分为相当于范畴的达名、相当于普遍概念的类名、相当于专名的私名。《墨辩》认为,“辞”(论题)的作用在于“抒意”,因而,“辞”和“言”既表示语句或命题,又是表示理性思维(心)所产生的思想(意)的命题和判断。在《墨辩》中还初步提出了“辞”的某些不同性质和种类,如:“尽”,即“莫不然也”,它相当于全称;“假”,即“今不然也”,它具有假言的性质;“或”,即“不尽也”,是一种并非全称的特称,亦即或是或不是的选言;“必”,即必然,等等。从而,揭示了“辞”的单称肯定与单称否定、单称否定与全称肯定之间的矛盾关系。他还比较正确地阐明了词项的周延理论(见词项和概念),即“乘马”之“马”不必周延;“不乘马”之“马”必须周延。《墨辩》指出,“说”的作用是“出故”和“明故”,即“以说出故”之意。“故”是“辞”之所以能成立的前提或条件。“说知”是以“亲知”和“闻知”为前提而得的一种演绎的推理之知,如亲知“室外之墙为白色”,闻知“室中之墙与室外之墙同色”,则推理可知“室中之墙也为白色”。《大取》篇还进一步提出了“立辞”必须具备“故”、“理”、“类”三物,类似于直接原因、一般规律和同类事物之例证这三个前提。从而,更完整地揭示了墨辩逻辑中“立辞”(论证)的基本过程和形式──三物论式。它要求在基本属于演绎的论证中包括举类的归纳因素。《墨辩》还初步总结了“或”“假”“效”“侔”“止”和“辟”“援”“推”等具体的演绎论式。“或”“假”“效”“侔”“止”这五种论式,分别相当于形式逻辑演绎推理中的选言推理、假言推理、直言推理、复杂概念推理和对当关系中矛盾命题间的直接推理;“辟”“援”“推”则相当于三种直接的类推式。这些形式的推论使墨辩的演绎理论和体系更加充实和完善,反映了墨家对假言、选言、直言等基本的间接推论形式和某些直接推论形式都有比较合理的认识。《墨辩》还通过阐述“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的正名理论,进一步揭示同一律原则。在揭露“以言为尽悖”等包含逻辑矛盾的诡辩命题中,进一步反映了矛盾律原则。《小取篇》专有一章讨论了辟、侔、援、推四种论式中的逻辑要求和防止逻辑错误的一般原则,指出“多方”“殊类”“异故”,即词有多义、类有大小同异之殊、故有充分和必要之异,是导致逻辑错误的重要原因。《墨辩》还在归纳方面,提出了朴素的简单枚举的思想。
先秦时期,对中国古代逻辑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另一著名思想家是荀子,他继承、发展了名家和墨家的正名理论,使儒家的正名思想在逻辑上更加理论化和系统化。他强调制名起于感官,认为“名”具有概括一类事物共性的概念性质,又具有“足以指实”的语词性质。他在理论上的突出创见是提出了“制名之枢要”的正名原则。在概念方面,他提出了制名要坚持“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制名原则,强调要贯彻“遍举为共,偏举为别”和“推而共之”“推而别之”等关于限制和扩大概念的原则。他把名划分为共名和别名,一个名(如“动物”)相对于较小的类名(如“牛”)时称为“共名”,相对于更大的类名(如“生物”)时称为“别名”。因此,共名之上还有共名,直到不能再共时就称为“大共名”(如“物”);别名之下还有别名,直到不能再别时就称为“大别名”(有人认为相当于最小的共名;有人认为相当于单名)。他还从语词方面提出了制名必须坚持简明、易懂和尊重社会约定的原则。此外,荀子也提出了辞、说、辩的逻辑理论,指出“辞”是用不同的实名以表示一种断定,“辩”和“说”是对同一的实名辩明是非之道,它们相当于判断、论证和推理。他还提出了揭露和防止逻辑错误的“三惑”说,尽管所举之例包含有对名家、墨家思想的误解和偏见,但在理论上仍是有价值的。
继荀子之后,韩非第一个提出了“矛盾”概念,精辟地揭示了矛盾律的思想原则,指出在“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的反对命题中不能同时为真(见矛盾之说)。此外,韩非提出“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辨类”“循名而责实”,对正名的积极意义作了进一步发挥。约成书于公元前 3世纪的《吕氏春秋》也阐发了“正名审分”“督名审实”等正名原则, 并揭示了“言”和“意”即语辞和思想判断的关系,提出了有关“推类”的原则。但自荀子以后,由于过分强调“正名”的政治目的,对名家和墨家的思想采取排斥态度,先秦的名辩逻辑没有得到充分的继承和发展。
三、
古印度因明与中国古代名辩学同是世界三大逻辑体系之一,它们都产生于论辩之中。在保证论证有效性上,因明与名辩学具有共性,这是它们同属于思维工具学科的前提。但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使这两种思维工具系统产生与发展的思想路数不同,目的不同,思维方法不同。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的方法,探讨因明与名辩学的“是什么”和“为什么”。从而充分认识它们内在的,独有的特质,是古代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不同文化发展的整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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