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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平《婚姻与爱情》中说:性是肉体生活,遵循快乐原则。爱情是精神生活,遵循理想原则。婚姻是社会生活,遵循现实原则。这是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婚姻的困难在于,如何在同一个异性身上把三者统一起来。
本文不打算讨论婚姻困难与否,而是如何理解这段话?
快乐原则出自弗洛伊德心理学,指的是人本身对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以满足自身生理及心理需要的本能追求。他认为整个精神机关的基本促进动力,来自没有得到满足的愿望或者没有得到平息的激动——一个释放由此而产生的未满足感(不快)的愿望,从而消解紧张,得到快乐。在早期,弗洛伊德把它叫做“不快乐原则”,后来重新命名为“快乐原则”,这个标签后来成为心理学词汇的一部分。
我们知道,弗洛伊德还有一个本我、自我和超我的三分理论,快乐原则与这个三分理论密切相关。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快乐原则的目的是消除人的紧张,或者在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情况下(事实上常常如此),把紧张降低到一定的水平,并且使之尽可能稳定在低水平上。”紧张是一种痛苦的或不舒服的体验,而紧张的消除则使人感到愉快和满足。因此,快乐原则也可以说是避苦趋乐。快乐原则与本我关系密切,“个人的本我遵循快乐原则在生命初期占统治地位”。也就是说,快乐原则是本我的指导性原则,在人类婴儿期和儿童期占统治地位。
但是,快乐是有限度的,它的阈值会越来越高。追求快乐的人,实际上是在透支快乐,在阈值被提得很高以后,快乐的体验会逐渐下降,即使是不断地“见异思迁”。因此,弗洛伊德还提出了一个“现实原则”。他认为,“自我遵循的原则是现实原则(the reality principle),而不是快乐原则。现实即存在,是人类深陷其中的客观环境。现实原则的目的就是推迟能量的释放,直到真正满足需要的对象被发现或产生出为止。”
在人的生命中,快乐原则和现实原则分别在不同的时期占据不同的地位和比重——“个人的本我遵循快乐原则,在生命初期占统治地位,但随着日益成熟,因为现实中的迫切需要和障碍个人逐渐学会有必要忍受痛苦、延缓满足自己的欲望”。也就是说,婴儿和儿童阶段快乐原则占主导地位,成人阶段现实原则占主导地位,人逐渐成熟的过程也就是快乐原则向现实原则交接控制权的过程。
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相结合理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弗洛伊德认为,健康的人格状态就是——“自我”成为精神的主体,一边将“本我”的欲望适应于“超我”和现实的要求,一边又满足这种欲望的状态。即现实是一个不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无论是肉体生活、精神生活,还是社会生活。
那么,“爱情遵循理想原则”是怎么一回事呢?我没有找到周先生的出处,倒是觉得一个人先让自己活下来,才有资格去谈梦想。刘禹锡在《陋室铭》中写道:“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德馨。苔痕上阶绿,草色入帘青。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可以调素琴,阅金经。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这显然是一种精神生活的状态,尽管物质生活并不富裕(当然,不会为生存而奔波),但主人公有着自己的精神世界及其分享精神生活的资源,仿佛也是过着神仙的日子。
我想,作为家庭主体的男女双方既是幸福婚姻的根本,也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维系。二人之间的本质关系是分享:性是肉体的分享,爱是精神的分享,婚姻是性+爱+社会生活的分享。至于精神生活是否遵循理想原则?我觉得不一定,有共同的认知即可,或者志同道合,或者互补,都可以形成良好的互动。
那么,本文的结论:无论是肉体生活、精神生活,还是社会生活,都要遵守现实原则。因为根据人的生物学基础,快乐的原则是不要透支快乐(否则其阈值会越来越高,敏感性会越来越低)。精神生活也不是完全的志趣相投,“互补关系”有时候更容易形成差异的美,关键是要互相关心、体贴和尊重,不要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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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8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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