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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贾春华:基于命题逻辑的伤寒论方证论治系统构建

已有 1717 次阅读 2021-4-9 18:18 |个人分类:思考中医|系统分类:科研笔记|文章来源:转载

资料来源:贾春华,王永炎,黄启福,鲁兆麟. 基于命题逻辑的伤寒论方证论治系统构建.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07,30(6):369-373

方证论治是指中医临床以寻求 “方证相应”为宗旨的诊疗疾病的系列活动, 它可能是中医诊疗疾病的最早形式,也可能是一种最简洁最有效的方法,被誉为中医学经典的中医临床医学奠基之作——《伤寒论》即是“证-方”的诊疗模式。

时至今日,“证-方”的诊疗模式仍有效地指导着中医临床实践。然而这一行之有效的诊疗方法尚无一系统的理论体系,甚至可以说尚无一理论体系框架。“方证”包含疾病表现出的证候,也包含方剂的主治证候。方证相应是临床家追求的目标,也是临床取效的关键,它要探讨的是方剂的主治证候与疾病表现出的证候的相符。方证论治系统要研究的是:中医临床在以寻求方证相应治疗疾病的活动过程中是如何运用方证这一概念进行命题和推理的,方证论治系统将如何构建,它的有效性是如何保证的。

1  方证论治系统的基本概念

1.1  方证

方证是方证论治系统一最高的范畴。严格地说我们不能够对方证做出精确的定义,只能对方证做一粗略或概括性的描述。我们说:方证包含疾病表现出的临床证候,也包含方剂及方剂的主治证候。

如果只研究疾病表现出的临床证候则属证候学;如果只研究方剂及方剂的主治证候则属方剂学。而方证论治系统要研究的是方证相应, 即寻找疾病表现出的临床证候与方剂及方剂的主治证候的相符与契合。以操作定义法对方证相应的定义应该是这样的:

临床上存在一个“证候 X”,投予一个被称之为“A”的方剂后取效(包括痊愈、显效、有效),那么这个“证候 X”就属于“A”方剂的方证,也就是说“证候 X”与“A”方剂是相应的。由诸多这样类似“证候X”与“A”方剂相应的方证的集合构成了方证论治系统。

1.2  类方证

类方证是方证的下位概念,是对方证的划分。即将所有方证划分为不同的类。关于类方的划分标准我们找不出比维特根斯坦用以形容“游戏”一词时所用的“家族相似”更为恰当的字眼。维特根斯坦[1]于《哲学研究》中是这样表述家族相似的,“因为家族成员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相似性就是这样的盘根错节的:身材、面相、眼睛的颜色、步态、脾性,等等”。由此可以类比地说,类方中的“家族相似”在于方剂之间的组成相似、或主治相似、或功效相似。如我们可以将《伤寒论》以方证分类:麻黄汤类方证、桂枝汤类方证、承气汤类方证、苓桂剂类方证等等,当然也可以沿袭柯琴、徐大椿的分类法。将《伤寒论》中的方剂划分为多少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这样“类方证”的“家族相似”程度的把握,也就是说有多大程度的相似我们才将不同的方剂列为“同一家族”呢!也就是说我们将通过什么来判别方与方间的“亲缘”或“血缘”关系以及这一关系的远近!这需要一个标准,这一标准是统一的还是因时而异的!我们又将通过什么来对这一标准进行证成!

1.3  单一方证

单一方证是方证论治系统中的基本概念。即单一方证是方证论治系统中的最具体的单位。如桂枝汤方证、麻黄汤方证、柴胡汤方证等。我们可以规定:

(1)每一首方剂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病证;(2)每一首方剂都有一个可以归属的“类”;(3)每一首方剂都有一个或多个可与之合用的方剂,并且合用后形成的新方剂对病证有效。当然我们在做出这样的规定之前就等于已经承认:人必然得病且以方剂治疗有效;人的病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人不仅必然患病且可以患多种病证。

1.4  合方证

合方与单一方剂对言,它是在单一方剂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说的简单一点,合方即是两首以上单一方剂的合用。但其拓展了单一方剂的应用范围,其组成、主治已与单一方剂不同,因此我们将其归为特类。这一点我们在前面的规定中已经有了预设。此预设在“每一首方剂都有一个或多个可与之合用的方剂,并且合用后形成的新方剂对病证有效”之中。方证论治系统之所以要研究合方,乃在于方证论治系统将单一方剂作为了最基本的单位,为弥补单一方剂数量的不足,满足临床新出现病证的需要,就必须要研究创制“合方”。此时,方证使用者往往会应用类比推理法,从以往已有病证、已有对应处方来探求新病证的治疗。方证的研究结果更易产生合方,而不容易创立新方。总而言之,合方是方证论治系统中的特类方剂,当属方证体系的应用范畴。

在清楚方证的基本概念后,如果以单一方证为基点,则可构成以下的体系:

某类单一方证的集合构成类方证,类方证的全集构成方证体系;单一方证与单一方证的合用构成合方方证,或表述为单一方剂与单一方剂的合用构成合方。我们约定以小写字母 a, b, c, d……代表单一方证;以大写字母 A, B, C, D……代表类方证 ;以W 代表方证;以 H 代表合方证。如此我们将得到这样的集合:

A ={a1,a2,a3,……an }

B ={b1,b2,b3,……bn }

C ={c1,c2,c3,……cn }

D ={d1,d2,d3,……dn }

W ={A,B,C,D……}

H ={{a1,a2},{b1,b2},{a1,a2,b1},{d1,d2,a1,}……}

由此可见,方证论治系统只由单一方证、类方证、方证三个概念构成。合方证是单一方证的合取。

合方证仍可进一步分类,而形成新的类合方证,“合方证”、“类合方证”又构成新的方证论治系统[2]。

2  方证论治系统命题的基本形式

依据对《伤寒论 》涉及方证的条文的抽象,我们可以得到《伤寒论》所有的有证有方原文思维的形式结构。我们先选择几条有方有证的原文。

“太阳中风,阳浮而阴弱。阳浮者,热自发;阴弱者,汗自出。啬啬恶寒,淅淅恶风,翕翕发热,鼻鸣干呕者,桂枝汤主之。”

“太阳病,项背强几几,无汗,恶风,葛根汤主之。”

“太阳病,头痛发热,身疼,腰痛,骨节疼痛,恶风,无汗而喘者,麻黄汤主之。”

凡如此这般的原文均可转化为“如果某某证,那么某某方”的基本形式,将其符号化后得:A→B。

我们可以将“如果某某证,那么某某方”视为一条件命题,“某某证”是这一条件命题的“前件”,“某某方”是这一条件命题的“后件”。对这样的命题我们可以从经典的命题逻辑进行研究,也可以从广义模态逻辑的角度进行探讨。

3 方证论治系统的诊疗推导形式

如前所言,《伤寒论》方证命题的基本形式为:

“如果某某证,那么某某方。”依据经典条件命题的推理规则——“肯定前件,可以肯定后件”。我们即可应用使用 《伤寒论 》给定的命题进行临床诊疗。在此我们需要引入一条推导规则。

推导规则(MP):从 A→B和 A,可以推导出 B。

我们约定以 A代表病证,以 B代表方剂,A→B表示“证”与“方”间的蕴涵关系。这就等于说,我们事先已经知道 A与 B的关系,它来源于我们的“原初经验”。现在假设我们知道A,那么我们就能必然的推出 B。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知道“太阳中风证”应用“桂枝汤”,并且又知道病人患的是“太阳中风证”,那么我们就可以选用“桂枝汤”。其推理形式结构为:A,A→B├B。

如此而言,我们临床所要做的只是辨识命题的“前件”,即看患者的临床表现是否与我们已知命题的“前件”相同或相类。一旦我们确信患者的临床表现与我们所知命题的“前件”相同或相类,那么我们即可应用“命题后件”——方剂来治疗。当然这又涉及到我们如何辨识“命题前件”——证候的问题。

4  方证论治系统的原理论思考

4.1  方证论治系统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一个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必须要确立方证论治系统的逻辑起点,这对方证论治系统的构建至关重要。方证论治系统当以什么作为它的逻辑起点!还是让我们看一下黑格尔对逻辑起点本质特征的规定。黑格尔在其 《逻辑学》一书中曾为逻辑起点提出 3条质的规定性[3]:第一,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二,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而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胚芽中;第三,逻辑起点应与它所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即逻辑起点应与历史起点相同)。黑格尔认为必须同时满足这 3条规定性的范畴才能作为逻辑起点。如果我们依据黑格尔对逻辑起点 3条质的规定来选择“方证论治系统”的逻辑起点,我们可以或能够选择的是方证这一范畴。

其一,方证是方证论治系统中的最简单也是最抽象的范畴。可以用来说明方剂,也可以用来说明证候。

其二,由方证我们可以推演出“方证论治系统”中所有的概念。单一方证——即一具体方剂的方证;类方证——即一类方剂的方证;合方证——即两首以上方剂合用的方证。

其三,方证论治系统要研究的是证与方的相应,临床治疗也在寻求方与证的相符。如果选择方证为逻辑起点,这一逻辑起点与我们临床诊疗所寻求的方证相应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

作为逻辑起点的方证起码应该具备两个要素,即方剂与证候。由此两个基本要素可以上溯或引申出与之相应的概念。由方剂我们可以引申出方剂的功效、主治或上溯到制方法则,可以说一首方剂先天的具有某种功效,能够治疗一种或多种疾病;疾病必然要有一定的临床表现,而临床表现就是客观的证候,且同一种疾病可以表现出相同或不同的证候,或同一证候为多种疾病所具有(在此我们是在不太严格的意义上谈论同一证候的 )。证候是组方的依据,是使用方剂的前提。如此而言,由方证可牵引出方剂学、证候学这两个与方证论治系统紧密相连的另外两大学科。方剂学、证候学作为业已存在的两大学科有其各自的研究领域。如果仅从方剂学、证候学作为学科出现的时间上来看,我们完全可以说方剂学、证候学脱胎于方证论治系统;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重构方证论治系统时可以借助方剂学、证候学的研究成果。

4.2 方证论治系统中证候的辨识

论及证候的辨识,就应思考人们是如何认识和定义证候的,因为它与证候的识别是密切相关的。毫无疑问,证候至少存在着以下两种以上的定义方法。其一,从外延定义证候;其二,从内涵定义证候。“太阳病,发热,汗出,恶风,脉缓者,名为中风”;“太阳病,或已发热,或未发热,必恶寒,体痛,呕逆,脉阴阳俱紧者,名曰伤寒”。这是从外延定义证候的典范,即依据所出现的“症状体征序列”来定义。而“太阳中风证是指风寒外袭,营卫失调的病证”“太阳伤寒证是指风寒外袭,营阴郁滞的病证”,无疑是从内涵的角度定义“太阳中风证”“太阳伤寒证”的。从逻辑学的角度看着涉及到“指称”与“意义”的问题,或者说涉及到“专名”与“摹状词”的问题。

“太阳病,发热,汗出,恶风,脉缓者,名为中风”说的是我们将“太阳病,发热,汗出,恶风,脉缓者”称为“中风”,它的意义是“风寒外袭,营卫失调”。同理,我们也是将“太阳病,或已发热,或未发热,必恶寒,体痛,呕逆,脉阴阳俱紧者”称作“伤寒”,它的意义是“风寒外袭,营阴郁滞”。这将涉及“指称”与“意义”的关系问题,如果我们从“指称”与“意义”分别探寻他们的“后承”——方药将得到什么样的结果!这一问题或可做这样的表述:即我们能否知道一“症状体征序列”的全部意义 。从“专名”与“摹状词”的角度看“太阳中风”“太阳伤寒”则属“专名”,而“风寒外袭,营卫失调”的病证、“风寒外袭,营阴郁滞”的病证,则属“摹状词”。

从中医学的角度讲,证候的识别有两种方法,其一是从症状体征上辨识;其二是从病机上来辨识。所谓依据症状体征来辨识,即通过比较临床表现出证候特征与方主治证的相同程度,此种方法不必拘于症状表现的完全相同,但求其主症的一致即可。所谓依据病机来辨识,是指通过对临床证候的分析,辨明其证候的病机所在,从而选择针对该证病机的方剂,这种方法常应用于主症并非显著,但病机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众所周知,病机的相同,并不代表主症一定相同,如同属血虚,即可表现为头晕耳鸣,亦可出现失眠健忘,可以爪甲无华,又可唇舌淡白,因而但求病机的相同,不求于主症的一致。如果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这两种辨识证候的方法,一是依据证候的外延;一是依据证候的内涵来确定的。中医界公认:证候是人体生理病理的整体反映状态,既然证候是状态,那么我们可以将证候视为一个集合,即由症状与体征序列构成的集合。对于一个集合我们即可看集合中的元素,也可以分析集合的性质,即通过分辨集合中的元素或分析集合的性质来判断它与另一个集合的相同或相似。

但需要谨记的是这两种方法并非完全相同,所得到的结果也不会完全一致。可以这样认为:中医学在从证候外延定义法向内涵定义法转移的同时,为这一外延定义法的证候寻找到了一个发生学上的意义,并将这一意义视作了该证候的病机。与之相应的是临床诊疗中的证候辨识同样应用了证候定义的两种方法。

4.3  从意义与指称的角度看方剂

4.3.1  从实体——属性的理论看  桂枝汤方由桂枝三两、芍药三两、甘草二两、生姜三两、大枣十二枚组成,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实体。桂枝汤具有发汗解肌、调和营卫之功用,是桂枝汤的一个属性。同理,桂枝汤可以治疗太阳中风证同样也是桂枝汤的一个属性。我们选择《伤寒论》原文“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来建立桂枝汤实体与桂枝汤属性之间的关系。“桂枝汤主之”的意义是 “用桂枝汤来治疗它。”这里的“它”指“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我们将其转换为 “桂枝汤是用于治疗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的,”并将其简化为“桂枝汤是用于治疗太阳中风的(方剂)”,此不会引起人们的异议。这是一判断句, 我们将其划分为主谓结构,桂枝汤是这一语句的主词,“用于治疗太阳中风证的”为谓词。这是一形式为“S是 P”的命题。我们以“实体一属性”理论来分析它。这里主词 S代表实体,谓词 P则代表实体所具有的某种性质或状态,系词“是”则表示谓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内在于”主词所代表的实体之中。

根据这种解释,命题“S是 P”的意义是下列个命题的合取:存在个体x,词项 S指称或代表x;存在着性质或状态f,词项P意谓 f;f属于x。用这种观点去解释“桂枝汤是用于治疗太阳中风的(方剂)”比较符合我们日常语言的直观。在此需引起人们注意的是,P 只是代表实体 S的某种性质而不是全部性质。

4.3.2  从专名——摹状词的角度看  桂枝汤是一个专名,人们用它来指称那首由桂枝三两、芍药三两、甘草二两、生姜三两、大枣十二枚组成的方剂。对于专名有无涵义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但我们认为:任何名称都是有涵义和所指的。

像“那首治疗太阳中风的方剂”“那首具有发汗解肌、调和营卫之功用的方剂”则属于摹状词。由此可知,桂枝汤这一实体与桂枝汤的功效又具有了专名与摹状词相类的关系。我们知道“名称的涵义是由一个永远开放的摹状词集合构成的, 这些摹状词摹写了名称所指对象的一些区别性特征”。[4]

桂枝汤的涵义或者说功用,是在长期的临床医疗实践中获得的;在桂枝汤诸多的功用之中,有些功用要比另一些功用更重要一些。相对于“桂枝汤是用于治疗太阳中风的方剂”“桂枝汤是可以治疗自汗出的方剂 ”“桂枝汤是可以治疗身疼痛的方剂”,“桂枝汤是可以治疗荨麻疹的”“桂枝汤是可以调节肠胃机能的”则显得不那么重要。专名与摹状词具有不同作用,如果将专名和摹状词的逻辑作用视为相同,则将导致推理过程中同一替换原则的失效。如“成无己想知道桂枝汤是否是具有发汗解肌、调和营卫功用的方剂;事实上桂枝汤就是具有发汗解肌 、调和营卫功用的方剂,”根据同一置换原则,我们将前一句的“桂枝汤”置换成“具有发汗解肌、调和营卫功用的方剂”,于是得“成无己想知道具有发汗解肌、调和营卫功用的方剂是否是具有发汗解肌、调和营卫功用的方剂”,具有发汗解肌、调和营卫功用的方剂当然是具有发汗解肌、调和营卫功用的方剂,它是同一律,这显然不是成无己想知道的。不要以为此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正是因为人们不清楚专名、摹状词逻辑作用的差异,造成中医理论概念的混淆,最为典型者即对方证与脏腑证候认识的不清。

5  方证论治系统是一什么样的逻辑系统

方证论治系统是一广义模态逻辑,依据我们对已知命题的态度,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立场去分析它。

如果我们将“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仅仅视为一条件命题,而不论其模态,那么我们就可以应用“蕴涵”理论去分析它,看它是 “实质蕴涵”“相干蕴涵 ”。如此,对象“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这样的条文的逻辑类型就是一经典的命题逻辑。

如果我们将“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视为一规范,那么这样条文的逻辑类型就是一“道义逻辑”。如果我们从认知逻辑的角度看,我们起码可以从知识或信念的角度来研究“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 ”。如果是我们在临床上应用这一命题时,所涉及的逻辑系统还要更多 。假设我们诊治这样的一个病人,临床表现为:头痛发热,无汗恶风,脉浮缓。从症状体征来看颇似桂枝汤证,但此时能否投与桂枝汤!依据我们已有的经验给予桂枝汤显然是不适合的,因为病人表现为“无汗”,而“无汗”不可与桂枝汤,不可以与桂枝汤又应该投与什么方剂!这显然是一个动态的命题逻辑。仅就给予什么方剂本身而言也是一有关行为的逻辑。

方证论治系统虽然是一广义模态逻辑,但是在我们临床诊疗中实际应用的是 “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之类的命题,即我们将“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作为一种知识,我们相信它是 “真”的,并能够真诚地断定它。我们通过学习和实践可以掌握有穷多个类似这样的命题,从而形成一个命题集库,当我们临证之时,会将四诊所得信息与命题集中命题的“前件”——症状体征迅速比对,以寻找与临床表现相似或相同的“证状体征 ”来确认命题的“前件”。“前件”一旦确认,我们便可依据该命题推出“后件”——方剂。

6  方证论治系统的保真性与相干性

一个正确有效的推理必须从真的前提推出真的结论,才能保证使用这种推理工具的安全性,这是对有效推理的最起码要求。方证论治系统的保真性如何!前已言及,方证论治系统中的“证-方”是一个蕴涵式 ,即从 “证-方”与“证”推出“方”。要想证明从“证-方”与“证”推出“方”的保真性只能是相对的, 因为从“证-方”与“证”推出“方”所使用的就是一变形规则,在经典命题逻辑中是一常用的“重言式”,人们将其称作“分离律”或“肯定前件律”。但在证明这一规则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使用变形规则,这就陷入了所谓的“循环论证”。但从“证-方”与“证”推出“方”确有其直观的“自明性”,起码在中医学界是被广泛接受的。即人们同意这样的假设“如果我们知道什么证用什么方,且知道是什么证;那么我们就知道用什么方”。如:“如果我们确实知道太阳中风证用桂枝汤方,且知道病人所患证是太阳中风证 ;那么我们就知道用桂枝汤方。”

相干性是指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必须有意义和内容上的关联。相干原理强调:如果 A 相干蕴涵B,则 A和 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那么“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与“桂枝汤主之”之间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共同的命题变元! 我们知道“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是一经验的事实,这个命题是真的。“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与“桂枝汤主之”是两个在语言意义上完全分立的命题,无论是从预设或语义方面讲还是语用方面讲, “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都并不蕴涵“桂枝汤主之”。“桂枝汤主之”是我们根据“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这个命题结合一些背景知识得出的另外一个命题。根据我们了解的背景知识,如果“太阳病有头痛发热,汗出恶风临床表现者”那么“将用桂枝汤来治疗”。因此我们就可以用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形式来表示这种关系。作为医学中的背景知识毫无疑问指的是医学理论与医疗经验,是我们根据已有的知识或已有的经验得出:如果“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则“桂枝汤主之”。这是一有关事实的命题涉及人类的知识与信念。

一条长期被人忽视重要的引线是——张仲景于《伤寒论》通脉四逆汤方后所云:“病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一旦我们注意到这条引线的作用,就会对高保衡、孙奇、林亿于《金匮要略方论序》“尝以对方证对者,施之于人,其效若神”之话语产生前所未有的重视。“病皆与方相应者,乃服之”不仅在教导人们方剂的使用方法;“尝以对方证对者,施之于人,其效若神”也不仅在张扬仲景方疗效的卓越,它更深层的结构是:临床治疗的原则是“病与方相应”“证与方相应”,也就是说张仲景于《伤寒杂病论》中所创立的临床医学诊疗理论体系是——方证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 维特根斯坦. 哲学研究[M]. 陈嘉映,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出版社, 2005:38.

[2] 贾春华,王永炎,黄启福,等. 《伤寒论》方证理论体系框架[J]. 河北中医,2006,28(3):224 -226.

[3] 何克抗. 关于教育技术学逻辑起点的论证与思考[J]. 电化教育研究,2005,25(11):4-20.

[4] 陈 波. 逻辑哲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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