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你所说的对于“地方性知识”的看法,还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实际上,对于何为“地方性知识”,人们的理解彼此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认为是人类学家吉尔兹首先在阐释人类学的派别时,强调了这一概念。但吉尔兹一开始并未严格地对之给出非常明确的定义,而只是将这一并不十分清晰的概念用于其对法律的人类学研究。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在起源上的界定不明确,以及对后续此概念在其他学术领域的扩展使用过程的不清楚,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是,虽然这个概念成为诸多领域中被使用频繁的重要概念,但人们对之的理解却并不一致(这又与库恩的“范式”概念后来被使用的情形颇有类似),甚至会有望文生义的“误解”。人类学家王铭铭曾指出,吉尔兹的书名的“原文叫 Local Knowledge , 翻译成中文变为《地方性知识》。‘地方’这个词在中国有特殊含义,与西文的 local 实不对应”。例如,在中国台湾,就是将之译为“在地知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