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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中秋佳节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0月8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的创新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10月9日上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副局长吴浈,药品、化妆品注册司司长王立丰,医疗器械注册司司长王者雄,解答了记者提问。本文就大众用药相关问题摘要如下:
一、正视现实,找出差距
吴浈:应该看到,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和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的现状没有改变,支持创新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待解决,这是文件开宗明义讲的第一段。问题有哪些呢?
第一,企业创新的能力比较弱。大家都知道国内制药企业数量比较多,但是制药企业新产品研发总投入只有全球最大的制药公司一家的投入量,这就是研发投入不够。这几年我们研究的一些新化学药品和新生物制品,多数都是国外同类产品基础之上的一些改造和修饰。国内仿制药因为质量疗效有差距,不能形成与原研药在临床上的替代,这都是我们研发能力比较弱、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的一些具体表现,这是深层次问题。
第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还有不尽合理之处。尽管我们做了大幅度的改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在要求进口的一些创新药,必须要在国外获准上市后才可以到国内来申请上市。比如创新药在国外完成一期临床以后,才可以到国内申请来临床试验,就是晚一步,慢半拍,做不到同步,某种程度上迟滞了一些国外创新药在中国批准上市。我们也做了数据统计,2001年到2016年,发达国家批准上市的创新新药433种,在中国上市的只有一百多,只占30%,近十年来,我国上市的一些典型的新药,上市的时间平均要比欧美晚5-7年,国外都已经用了六七年了,中国才上市,这就是因为很多制度设计造成了新药在中国上市慢半拍。因为这个现状存在,所以现在网上购买药品,也包括个人从境外携带药品的现象越来越多,存在很多隐患。
第三,鼓励创新的一些政策还有待加强。这次文件里写到药品数据保护,专利的链接,专利期的补偿,像这样一些保护政策的制度性设计,在一些发达国家都已经在做,而我们国家现在还处在研究状态。像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我们现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源还相对比较紧缺,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临床试验的有关政策还有待完善。这也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
这个文件的意义在哪?这个文件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参与国际竞争,保障公众健康的高度,对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做了系统的制度设计。意义是非常重大,主要表现在:第一满足公众用药需求。满足公众用药急需,归根到底要靠创新,只有创新才能研发出更多的质量高、疗效优的新药好药,才能使更多的新药好药在中国上市。我们在制度设计里有些优先审批,加快审批,通过这些来降低研发成本,有利于降低新药上市价格,更好的实现药品的可及性。我们既要有新药,还要有能让老百姓用得起的新药,这是这次文件的重大意义体现的第一个方面,满足公众的需求。
第二方面是提高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我们讲要鼓励创新,既要鼓励原始创新,也要鼓励消化吸收再创新。我们要求仿制药和原研药的质量疗效要一样,要做好的仿制药是需要有创新的能力,做一个好的仿制药仍然需要有创新的能力。
第三方面是推动药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使我们的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使我们的医药产业更具竞争力,改变我们国家的新药长期依赖进口,这也是我国创新型国家战略在医药行业的具体实施。
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吴浈:大家注意到这个文件提出了专利链接、专利期补偿、数据保护,实际上这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我们讲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欠缺,还不够,这也是制约我们医药创新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药品专利链接、专利期补偿以及数据保护,这些实际上都是在一些欧美国家和发达国家是鼓励创新制度设计,像美国是1984年,日本大概是1988年,欧洲大概是1992。这些制度实施以后,对创新企业积极性起到很好的作用,也激发了仿制药生产的积极性,达到了两个目的。
什么叫药品专利链接?首先要明白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把药品的审批和专利关联起来,因为药品审批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专利纠纷涉及知识产权局以及知识产权法院,现在把它们关联起来,目的是什么?就是在药品审批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裁定解决,可以把专利纠纷和侵权风险解决在药品上市之前,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的质量,也有利于降低仿制药企业挑战专利的市场风险。
专利期补偿是什么?是在行政审批过程当中占用了专利权人的时间,专利从研发开始到最后上市,审批时间越长,占用专利保护时间就越长,减损了专利权人的权益。为此,监管部门为占用的专利时间给予一些合理的补偿。
所谓数据保护,就是研究者自行取得的数据不被别人商业利用,行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数据要采取保护措施。
在这个文件里,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药品专利的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补偿的试点,完善和落实数据保护制度,这三者合在一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组合拳,着力构建科学、系统的保护机制,采取积极主动的保护,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我们鼓励创新,也鼓励仿制,这套制度将起到很大的效果。该保护的要保护,保护时间一到,仿制药就上市,形成断崖式的价格下降。这样为临床用药可及奠定了基础,这套制度设计在美国实行三十多年,达到两个目的,既鼓励创新,又促进仿制。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措施,完全符合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对保护和激发我国正在蓬勃发展的民族医药创新活力,尤其是对我国特有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领域,将会发挥极大的积极作用,全面的提升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
三、如何鼓励创新
吴浈:这个文件在鼓励创新方面可以概括为五大方面。
第一,改革临床试验管理。比如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制,原来是资格认定制,现在不再认定,改为备案。由过去的明示许可改为默示许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都得报备方案,这个方案临床试验怎么做,过去临床试验方案报备过来以后,我们得审批,批完他们才能做,一有审批就得占用时间,现在临床试验由明示改为默示,默示是什么?不是不审批,而是改了方式,临床试验同样要审,一定时间之内没有提出质疑,没有否定的话就可以做。一定时间是多长时间?这个待定。在其他国家可能是30天,可能是60天,在我们国家多少天呢?要根据我们的能力。规定的时间没有作出质疑或者是否定,申请人就可以开展临床试验。有条件接受境外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境外所做的一些临床试验数据在我国原来是不能用的,现在我们开始有条件接受,国外的数据符合我国药品注册要求的也可以用在我们的审评,其目的是可以缩短审批时间。还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来参与临床试验,解决临床试验资源不够的瓶颈。
第二,优化审评审批,这个文件提出要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明确附带条件批准的情形,这个文件有两个附带批准,一是罕见病用药,二是临床急需药,可以附带条件批准。在这里面还写到了药品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关联审批,今后不单独审批,而是跟制剂关联审评审批,这样能明显的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又可以提高审评审批的质量。
第三,加强创新权益保护。像刚才讲的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的补偿试点,完善和落实药品数据保护,这三个都是对创新权益的保护,而且在这里面我们还加了一个,要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目录集就是标杆,每批准一个新产品上市,要把个产品列入到目录集内,表明:一是这个药品原研是谁,这是标杆,第二是仿制就照着这个标杆仿。这是目录集的意义。
第四,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我们目前正在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试点,今后我们在药品监管里面一定要突出上市许可持有人这个制度,要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的制度,也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创新产权,明确科学家的创新研究者属性,要改变科学家既从事创新研究,又要负责药品生产销售的现状。
第五,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完善技术审评的制度,优化上市的流程,加快信息化的建设,从送审到审评,审评到上市实现全过程公开。建立集约化的检查员队伍,落实全过程的检查责任,保障监管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与创新发展的速度相适应。
四、控制备案制风险
王立丰: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源相对紧缺,是制约我们药品创新发展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因为大家都知道,药物类的研发,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临床试验,耗时时间长,投入成本高。所以,如何鼓励更多的医疗机构参与临床试验是我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我们把认定改为备案,是改革的一项举措。大家都知道,我国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已经超过1万家,三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有2000多家,但是现在能够做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通过认定的只有600多家,特别是能够承担I期临床试验的机构仅有100多家,某种程度上成为医药创新的瓶颈。
临床试验机构不能满足创新的需求,特别是现在临床机构还承担着大量的医疗任务,所以在临床机构里面如果能够分割出一块来承担药物临床试验,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现在医生紧缺,机构紧缺这样一个大的背景,所以提出来由认定改成备案,这样可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现行的临床试验机构的认定不能够满足创新发展的需求,所以提出了改成备案。
这样的改革,一是体现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就是强调由事前的认定改为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也是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来的放管服的要求。二是调整了监管模式,将针对机构的认定改为围绕试验药物全过程检查,使临床试验监管的针对性更加明确、清晰,将监管的重心由认定机构的形式转为监督检查机构开展临床试验能力的形式,唯能力而不唯机构。三是通过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等措施,切实拓展临床试验机构的数量,提高临床试验研究者的积极性,有效的缓解医疗和科研的矛盾。
通过围绕临床试验药品的全过程检查,不仅没有降低对临床试验机构准入的标准,而且强化了临床试验机构监管的效率,同时也进一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更有利于净化药物临床试验的环境。所以措施是非常好的措施,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到位。
五、罕见病用药难问题
吴浈:临床缺药是一个问题,尤其是罕见病的缺药问题更为突出。罕见病的特点,因为发病率少,而且有些疾病是终身用药,如果不用就会出现严重的反应,甚至会危及生命,所以这个问题要很好的解决。但是罕见病用药为什么会少呢?难就难在发病率少,研发药的成本就会高,收回成本时间更长,所以很多企业包括研究机构对罕见病用药研究的积极性就没有常见病用药的高,因此对罕见病用药的研发必须要给予鼓励、给予支持、给予保护,如果没有鼓励政策谁去做,如果不给予保护,上市后怎么获取市场回报,怎么进行再研究、再发展,所以这个文件对罕见病用药的研发制定了一些鼓励措施。
第一,要公布罕见病目录。到底有多少种罕见病,是100种、1000种还是多少?要有具体的目录。因为公布目录后,才能确定罕见病用药。刚才我讲了世界卫生组织有一个比例,千分之一以下,在一些国家比例确实比较小,但是在我国千分之一不小,千分之一是千万级,所以这个数是不少的,因此,一定要明确哪些是罕见病,相应的药品按照罕见病用药管理,给支持、给帮助、给保护,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在明确了目录以后,我们也同样要公布罕见病目录相关的药品。
第三,凡是罕见病用药,在注册申请时就给予一些鼓励政策,如果是在国内研发并开展临床试验的,只要有苗头,可以减少一些临床数据,甚至可以免,这样能保证有苗头的一些罕见病用药及早的用在罕见病患者的身上。在境外已经上市的一些罕见病用药,可以附带条件批准。什么叫附带条件?所谓的附带条件就是对临床急需,可能会危及生命的一些疾病,如果这些药品在临床试验的早期、中期的指标显示出了疗效,并且预示可能有临床价值,就可以先批,先让患者用上药。企业在上市以后,按照要求继续完善研究,边批边用,不要等到所有临床研究都完成后再批准使用。对于临床特别急需的,可以接受境外的数据直接批准上市,保障罕见病患者有药可用。附带条件批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加快药品上市,来满足临床用药的需求。
这就是支持罕见病用药的一些具体举措。下一步,我们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一起,针对罕见病目录以及罕见病用药情况,研究明确罕见病用药减免临床试验和附带条件批准的一些具体标准和要求,指导和支持罕见病用药的研发。
六、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王立丰:在创新意见里面,提出了在境外多中心临床机构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我国药品注册要求的,可以用于在我国申报注册。目的是要减少重复试验,降低研发成本,提高上市效率,刚才吴局长也介绍了国外的一些新药到我国上市有一个延时期,为了缩短延时期,提高我国老百姓药品的可用性,我们提出来这样一个措施。这也是一个国际惯例。
过去我们要求到我国上市的药品必须要在我国开展临床试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药用在中国人身上能够安全有效。这次提出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有条件的,首先应该符合在我国注册相关的要求,同时还应该证明不存在人种差异,因为西方人和东方人在用药方面还是有一些差异,所以需要避免这种差异。一方面可以接受,另一方面要有条件,要提供在中国人安全有效的一些数据。
在我国同步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就是这一个项目既在中国做,也在国外做。接受境外临床数据不仅仅有利于国外的企业,也有利于国内的创新型企业,这是一个双赢。国内已有一批创新型企业走出了国门,到国外,特别是到美国、日本、欧盟等开展药品注册,他们在国外注册,临床试验数据也可以用于在我国进行药品注册,这样就可以减少重复临床试验,提高效率,降低研发费用,也可以减少一些国外药在中国上市的延时期。我们将完善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指导原则,进行细化,明确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可以接受,让大家能够看得清楚。
同时,还要加强临床试验的监督检查,不仅是接受,还要派检查员到境外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建立境外临床试验的检查机制,逐步加大对境外临床试验的检查力度,保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能够准确。临床试验委托协议签署人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是临床试验数据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对临床试验的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关于上市药品目录集
王立丰:《创新意见》当中提出要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载入新批准上市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这个目录集要注明药品各类信息。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上市药品目录集将明确我国仿制药发展的客观标准,吴局长讲实际上就是一个标杆,这样可以方便药品研究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公众公开查询药品的属性,包括有效成份、剂型、规格以及上市许可持有人、取得的专利权、数据保护等相关信息。它是一个很全的信息目录集。
另一方面,上市药品目录集将对促进仿制药发展有巨大的指导作用。关于上市药品目录集的编制原则、框架体系,目前我们已经有一定的基础,我们也作了很多的研究。正在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业界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帮助来完善这项制度,把这项制度建立好、设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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