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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团体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已有 3351 次阅读 2016-12-9 10:30 |个人分类:思考中医|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团体标准, 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中医药团体标准,促进中医药团体标准有序、规范发展,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和《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法监发〔2012〕45号)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团体标准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中医药行业学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以下简称中医药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中医药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相关团体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避免矛盾重复。

第四条 中医药团体标准由中医药团体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和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办理备案,组织复审。

中医药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标准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团体标准的备案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医药团体应在标准立项和发布后向标准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八条  中医药团体要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六条  中医药团体应在中医药团体标准备案信息平台(网址:www.stctcm.com)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址:www.ttbz.org.cn),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团体标准制修订定程序等管理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

第九条  中医药团体在全国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团体标准相关信息应与备案内容一致。

第十条 中医药团体应当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立项备案

第十条  中医药团体要加强规划,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年度计划,并在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备案申请,报送一式三份纸质版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中医药团体标准立项备案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团体标准立项备案信息表(附件2);

3、标准草案;

4、立项备案说明。主要包括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是否存在交叉、重复或矛盾等立项合法性说明,适用性、先进性、拟解决的市场、行业需求等的立项必要性说明,立项的协商程序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份对中医药团体提交的立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审核通过的中医药团体标准立项备案材料报标准管理部门,予以立项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备案通告:

(一)报送材料不齐全并未在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

(二)未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审核的。

第十四条  标准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和中医药标准网站发布本年度团体标准立项备案通告。

第三章  发布备案

第十五条  中医药团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团体标准发布备案申请,报送一式三份纸质版备案材料。

第十六条 中医药团体标准发布备案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团体标准备案信息表(附件2);

3、团体标准发布文件;

4、团体标准文本;

5、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6、中医药团体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对中医药团体提交的团体标准发布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审核合格的中医药团体标准发布备案材料报标准管理部门,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意见。审查通过的,予以发布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布备案通告:

(一)报送材料不齐全并未在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

(二)未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的;

(三)不符合标准制定程序的;

(四)立项与发布的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的,与相关团体标准之矛盾重复的;

(六)其他不予以备案的。

第十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31前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和中医药标准网站发布本年度团体标准发布备案通告。

第四章  团体标准备案变更、撤销与复审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申请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备案的团体标准予以撤销:

(一)起草人或中医药团体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中医药团体申请撤销备案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团体应当对备案的团体标准进行复审。

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团体标准,中医药团体应当在修订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发布备案。

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团体标准,中医药团体应当在废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废止的团体标准报标准化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医药团体标准备案申请表

标准名称

申报团体

主要起草人

起草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邮件

申请备案阶段

□立项备案  □发布备案

备案摘要

申请备案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案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中医药团体标准立项/发布备案信息表

标准发布部门:(盖章)

序号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

起止/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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