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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了一个工作部门。老婆对我说,到新单位对你有个建议:每天按时上下班,周末不要去单位加班。你工作两个单位了,习惯早出晚归,在那里都搞得你的同事们也得跟着加班。这样很不好。我们自己的孩子大了,可是年轻人孩子小,有很多家务事需要照顾。你要理解他们。
我说,我并没有要求别人加班啊。
老婆说,你不走,年轻人怎么好意思走?你以后要做事,回家来做,我给你出电钱。中央说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你们有些干部却提倡什么5+2,白加黑。给别人发加班费了吗?我就看不惯,明显的不遵守《劳动法》。说白点们就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让我很郁闷。
上网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让别人加班不法加班费还真是违法行为。
依法行政从每周5天每天8小时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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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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