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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中若干常见问题分析

已有 12566 次阅读 2015-5-21 10:36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中国加入WTO很快就15年了。本文根据WTO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有关约定,以问答的形式对合作办学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

 

1. 什么样的项目需要按中外合作办学审批?

根据我国签署的WTO协议,境外教育服务在我国大陆的商业存在,必须以合作办学的方式进行。所以涉及以境外教育服务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我国大陆的项目都需要按合作办学报批。

2. 合作办学是否可以收费?

境外教育服务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我国大陆当然是指要收费的。“商业存在”意味着可以按教育服务的方式决定收费。

3. 合作办学如何分类比较好?

境外教育服务在我国大陆的商业存在可以分为“学位(学历)教育”和“非学位(学历)教育”两类。前者在境内授予境外学位(学历);后者在境内不授予境外学位(学历),属于培训。这一点在审批项目和向社会公布时应该明确。通过这一划分和对境外教育机构的认证可以起到对境外非优质教育资源和非实质性合作办学的阻拦作用。

在核定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时,学位(学历)教育和非学位(学历)教育(培训)应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收费核定。前者按学位(学历)教育方式定价和收费,后者按培训方式定价和收费。

 

4. 境外教育服务如果不以商业存在进入大陆,是否按合作办学处理?

根据我国签署的WTO协议,境外教育以商业存在形式进入大陆,要按照合作办学审批。若不以商业存在形式进入则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按照其他规定的程序审批。
   具体例子有德国“歌德学院北京分院”和西班牙“北京塞万提斯学院”。两者分别在大陆开展德语和西班牙语教学活动。如果不收费,则不是商业存在。如果开设收费语言教学项目,则根据WTO需要按合作办学审批。

5. 香港是中国的一部。香港中文大学在深圳以合作办学方式举办独立法人教育机构“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合适吗?

中国、中国澳门、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均为WTO成员。根据我国签署的WTO协议,境外教育机构以商业存在形式进入大陆,均应采取合作办学方式。

6. 目前已批准的和正在申请的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均属于商业存在?

根据我国签署的WTO协议,除了9年义务教育和几个限定的领域外,其他都属于开放的教育服务市场。合作办学项目只要收费,就属于商业存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一个合作办学项目是不收费的,所以均属于商业存在。

 

7. 合作办学对境外教育机构有什么要求?

申请在大陆开展合作办学的境外教育机构应获得中国教育主管部门的资质认证。

在美国注册一家大学比在中国容易的多。如果在美国注册了大学就来中国申请合作办学,如何保证其教育质量?

这里必须考虑到中国学位与美国学位的差异性问题。中国的学位是国家学位,而境外许多学校颁发的是学校的学位。在中国举办一所大学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即获得国家的资质认证。所以获得的证书在境内是全面有效的。境外有些学校由于没有国家的资质认证,所以其学位是需要获得第三方认证的。

目前对申请合作办学的境外高校的资质认证主要采取的是对境外认证的采信。台湾对大陆高校的认证方式值得我们学习。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办学的质量监控。

鉴于这种情况,建议教育部尽快设立教育认证机构,对申请来大陆合作办学的境外教育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8. 合作办学的项目为什么要求4个三分之一?

中外合作办学讲究的是“合作”。一个外方投入1%中方投入99%项目如果与另一个外方投入99%中方投入1%的项目一样享受中国政府在定价方面的优惠,显然是不合适的。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教育部明文要求:“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见“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外综[2006]5号)”。

毫无疑问,教育部要求的4个三分之一指的是在国内教育部分满足。如果把境外学习阶段的教学和课程计入4个三分之一,由于外方在境内没有实质的商业存在或实质引进,申请按中外合作办学来定价和收费是没有道理的。

不过这里建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应该是指获得外方学位所必须的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中国教育部专门要求课程不应计算在内。因为这些课程不在外方的教学计划内,外方的教师一般也不胜任这些课程的教学工作。

 

9. 大陆高校与境外高校签署了学分互认协议。学生在境内学习2年(3年),只按常规向境内学校交学费,境外高校不介入教学,也没有费用流动;再去境外高校学习2年(1年),这时向境外高校交学费,同时向境内高校交学费维持学籍;最后拿双方学位。是否必须申报合作办学项目?

不需要。第一阶段在境内学习,外方没有商业存在,也不高收费,属于正常的国内教育服务;第二阶段在境外学习,属于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依据WTO协议约定不加限制。所以不需要专门审批。

这里要关注的是,4年制的本科教育,如果只在境内学习1年,就授予境内大学的学位和毕业证书是否合理?由于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实行了三年制的本科教育,就存在了境内大学以双学位培养的名义招收学生,在境内学习1年(实际为境外大学的预科),然后送出国完成境外大学3年完整教育,获得外方学位,同时境内大学也授予学位的现象。这种境内高校不提供教育但是却授予学位的现象明显是不合理的。

建议如果授予中国学位,则必须至少接受一半时间的中国高校教育。如4年制本科,必须至少在境内学习2年。

 

10. 境内高校与境外高校签署了“合作办学”协议。项目学生在境内学习2年(3年),向境内学校交高学费,但境外高校不介入境内教学活动,也没有费用流动;境内学习结束后符合境外学校要求的学生再去境外高校学习2年(1年),这时向境外高校按其标准交学费,同时向境内高校交学费维持学籍;最后,项目中出国的学生拿双方学位,不出国的学生拿中方学位。是否必须申报合作办学项目?如何解读这样的项目?

1)由于境外高校的学位必须通过在境外学习才能获得,因此,境外高校“学位”并没有进入境内,境外高校的“学位”服务产品在境内没有商业存在;

2)由于第一阶段的境内教学活动境外校没有参与,也没有费用流动,所以境外高校同样在境内没有培训方面的商业存在;

3)第二阶段境外学习属于学生的境外消费。综上,由于境外教育服务没有进入境内,此项目不属于WTO意义下的合作办学,同样依据教外综(2007)14号,不应批准为合作办学项目。

这个项目不作为合作办学本身是可以进行的,申报合作办学只是为第一阶段高收费制造借口。不批它合作办学就可以避免为其第一阶段的高收费提供借口。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外综[2007]14号
五、 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当前,一些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自行举办了所谓的外国大学预科班,有的纯属外语培训,外国大学不参与在中国境内的教学活动,双方通过签订所谓相互承认学分协议,允诺参加课程班学习的学生有机会转到外国大学继续学习,并在完成学业后在境外获得外国大学的学位证书。上述办学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也无益于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各高校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不宜实施此类教育活动,更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实施此类教育活动。)

 

11.  境内高校与境外高校签署了“合作办学”协议。项目学生在境内学习2年(3年),境外高校参与境内教学活动,同时要求支付费用,项目学生向境内学校交高学费,境内学习结束后符合境外学校要求的学生再去境外高校学习2年(1年),这时向境外高校按其标准交学费,同时向境内高校交学费维持学籍;最后,项目中出国的学生拿双方学位,不出国的学生拿中方学位。是否必须申报合作办学项目?如何解读这样的项目?

1)由于境外高校的学位必须通过在境外学习才能获得,因此,境外高校“学位”并没有进入境内,境外高校的“学位”服务产品在国内没有商业存在。在样的项目不属于“学位(学历)教育”类型;

2)由于第一阶段的境内教学活动境外高校参与,并且也有费用流动,所以境外高校在教学(培训)方面在境内有商业存在,项目属于“非学位(学历)教育”类型,即“培训类型”;

3)第二阶段境外学习属于学生的境外消费。综上,由于境外校在第一阶段教学中在境内有商业存在,按WTO规则,项目必须按合作办学项目报批,类型为“培训类”(“非学位(学历)教育”类型)。项目第一阶段的具体收费标准,按境外高校教育资源进入的多少核算。

12.  境内高校与境外高校签署了“合作办学”4+0协议。项目学生在境内学习4年,完成学业可以同时获得境内高校学位和境外高校学位。境外高校不参与境内教学活动,但要求境内高校向其支付费用。项目学生需向境内学校交高学费。此项目是否必须申报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应该批准?如何解读这样的项目?

外方不参与境内高校的教学活动,即授予学位。这说明境内高校的教育质量不低于境外高校,与境外高校开展合作办学在引进优质资源、提升教学质量方面没有实质意义。建议不批准。

 

13.  境内高校与境外高校签署了“合作办学”4+0协议。项目学生在境内学习4年,完成学业后可以同时获得境内高校学位和境外高校学位。境外高校按教育部4个三分之一要求参与境内教学活动,但要求境内高校向其支付费用。项目学生需向境内学校交高学费。此项目是否必须申报合作办学项目?如果批准,如何确定收费标准?
   这是一个“学位(学历)教育”类的项目,应该申请。收费标准建议如下确定:

1)由于是“学位(学历)教育”类项目,首先应考虑其学位价值。以英国学位为例:在英国接受学士学位教育,每年的学费为9000英镑,约合9万人民币。在本项目英方承担三分之一的教学工作,所以分担学位价值的三分之一,价值3万人民币。

2)另外三分之二教学由中方承担,可以据此计算相应的费用。

3)综上两项,一般与英国高校合作的4+0本科双学位项目学费应该在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比较合理。(含政府补贴)

 

14. 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标准是越低越好吗?

绝对不是。请务必记住,合作办学属于教育服务贸易,是一种商业行为。低价钱是买不到高质量的教育的。

 

同时应该认识到,合理的运用价格杠杆,是驱逐劣质境外教育,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有力手段。

在国外9万元可以获得的学位,在境内2万元就可以获得,不说质量得不到保障,在WTO服务贸易体系中,也属于倾销行为。

如果只收2万元学费就能拿双学位,许多家长会对境外的高校不怎么挑剔;但是如果要付5万元学费拿双学位,很多家长就会考虑境外高校的学位是否值得花这么多的钱?所以价格的杠杆作用可以起到驱逐非优质教育资源的作用。

 

15. 为什么要关注教育服务的跨境交付问题?

随着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的日益普及,跨境交付(cross-boardersupply)方式的教育服务已不可避免。朋友告诉我,为了帮助女儿学习英语,从网上订了一门美国的英语教学课程,由于教育模式很生动,女儿很喜欢,效果很好。我问他要不要付钱。回答是要,用信用卡从网上支付的。这就是跨境交付。虽然在签WTO协议中我国政府死守底线,对跨境交付没有做出开放的承诺,但是由于目前没有管理办法,教育的跨境支付实际是开放的。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教育跨境交付的相关法规或管理办法。

 

按照WTO的规则来梳理合作办学问题,很多问题会容易解释,也容易理顺。中国加入WTO已近15年了,教育立法要尽快与WTO相一致起来。建议,1. 要充分利用WTO贸易规则,通过合理划分合作办学的类型,利用价格的壁垒作用,将境外非优质教育资源阻挡在境外,将已进入的非优质教育资源淘汰出去。2. 尽快制定有关跨境交付的管理规则,避免教育服务跨境交付贸易的任意发展。3. 中国在WTO谈判中费尽心血取得的教育贸易保护条款,应尽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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