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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教育部网站公开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共有42所高校的50个博士、硕士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被评估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同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名列其中,引起来社会上的广泛热议。
一、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的由头是什么?
2015年全国高等学校达到2552所,其中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约为500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授予培养单位学位授予权之后,必须通过相应的机制保障培养单位的学位授权点是合格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于2014年1月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规定了两类评估:
(1)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要求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
(2)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
2014年6月,教育部分别发布了两个通知:《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对评估范围进行了详细认定。其中,17号文件规定的评估范围:“2009年—2011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含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名单见附件。”同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名列其中。
我们注意到,同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是2011年自主增设,2012年开始招生的。到2014年开始启动自评的时候,虽然刚刚满3年,但是第一届学生还没有毕业。
二、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如何组织的?
根据17号文件,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专项评估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评估。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1.学科评议组按照17号文件通知要求,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材料报送和评估安排等,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
2.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撰写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培养方案和质量保证制度等材料,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3.学科评议组组织学科评议组成员对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案和单位名单,由学科评议组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4.学科评议组根据《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有关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
5.学科评议组成员在认真评阅材料后,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6.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专家表决结果,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处理意见,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同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是属于科学学位博士点,因此评议专家自然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的成员们。国务院学位评议组成员由各博士学位授权点推荐,主管部门对初步推荐人员名单进行遴选,最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目前在任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包括如下专家(表1),张文显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当选法学评议组召集人。我们都知道,法学一级学科总共包括10个二级学科,具体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含劳动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笔者注意到,法学学科评议组的15位专家覆盖了10个二级学科的多数,但是却并不包括同济大学法学学科的强项:知识产权法。
同济大学法学院金泽刚教授在新京报撰文指出,该院“重点发展知识产权与法学相结合的学术与育人思路,逐步得到学界的认可。同时,依托同济与德国的历史渊源,法学院教师德国背景浓厚,在中德、中欧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两次中欧创新合作对话中,同济法学院教授都受邀参加,他们的所作所为得到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多年来,同济大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课题合作更是红红火火,硕果累累。然而,若要以教育部颁布的法学一级学科下所有的十个二级学科的标准来衡量,同济法学院现有的规模以及办学特色无疑先天不足,后天也难以弥补。如果以所谓权威期刊法学论文、传统奖项等为主要评价指标,那么,呼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知识产权特色学科在评估中根本体现不出来,被法学学科评议组评为不合格亦不足为奇。“(来源:新京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对照表
姓名 | 单位 | 研究方向 |
王志强 | 复旦大学 | 法律史 |
王利明 | 中国人民大学 | 民商法学 |
石静霞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国际经济法 |
孙长永 | 西南政法大学 | 刑事诉讼法学 |
李曙光 | 中国政法大学 | 经济法学 |
吴志攀 | 北京大学 | 国际经济法、金融法 |
张文显 | 吉林大学 | 法理学、司法学、部门法哲学、法律政治学 |
张恒山 | 中共中央党校 | 法学理论、宪法学 |
陈 甦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经济法学 |
周叶中 | 武汉大学 | 中国宪法学、两岸及港澳法制 |
赵秉志 | 北京师范大学 | 中国刑法、国际刑法 |
顾功耘 | 华东政法大学 | 法学经济法 |
徐祥民 | 中国海洋大学 | 法学 |
蒋新苗 | 湖南师范大学 | 国际私法学、民商法学、国际税法学、法律逻辑学 |
袁曙宏 | 国务院法制办 | 法学 |
三、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专项评估结果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也就是说,此次同济大学法学学科被撤销学位点,是因为超过1/2的参评专家评定其“不合格“。
据悉,在得知结果之后,同济大学跟主管部门沟通后得到反馈,《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并没有就申诉事宜作出规定,因此不予申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尊重专家评定的原始结果,维持原有裁定。笔者认为,撤销博士学位授予权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的一种具有处罚性质的行政行为。行政性质的处罚和刑罚具有本质的不同,应当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无论多少比例的专家认为评定结果为“不合格“,都应该首先通知整改,也应当给予处罚对象申诉的权利。如果不予申诉,那处罚对象还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分析与评点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教室主任马陆亭认为,此次处罚力度大,源于高校改革“以质量为核心”的理念。笔者认为,必须支持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与管理,不断提高高校的博士生培养质量。但是在管理过程中,还要保留一定的弹性,同时也应该从程序上保障评估对象的基本权利。首先,当学科评议组全体成员对学位点的学科方向都不熟悉的时候,应当充分吸纳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评估。第二,评估办法虽然没有规定申诉程序,仍可按照惯例增设申诉环节,在充分听取意见之后,再做出最终裁决。第三,在做出处罚之后,应当专门通知处罚对象,并书面告知其拥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专项评估专门针对新设学位点,评估对象从事相关学位与人才培养的时间还比较短,应当重新权衡使用撤销授予权的处罚是否妥当,提醒、教育和警示的方式更加贴近管理实际。
(作者:刘虹,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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