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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重要性,谈罗地亚化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

已有 3148 次阅读 2019-5-7 15:52 |个人分类:诉讼案例|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专利, 诉讼, 程序, 无效, 合议组

最近在关注罗地亚公司有关“氧化锆”材料系列专利的诉讼情况,最新的一个判决书是罗地亚化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该无效决定被一审法院所撤销了,不过不是专利无效中的实质性问题,而是有关合议组变更中的程序性的问题。


通过这个案例,再次感受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同等重要。


 法院判决认为:


罗地亚公司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被诉决定首页与落款处载明的参审员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鉴于案件审理回避的要求,口头审理后将参审员由王冬变更为昌学霞,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故合议组成员应以被诉决定首页的内容为准(即参审员应为昌学霞),后页中参审员不一致的情况属于笔误。


对此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仅向本院提交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未提交向罗地亚公司寄送《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罗地亚公司告知合议组成员变更的情况。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向罗地亚公司告知了合议组成员变更的情况,但是,在合议组成员已经变更的情况下,已被变更的参审员却又在被诉决定落款处署名,构成对法定程序的违反,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此情况属于笔误缺乏证据支持;而且,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仅进行了一次口头审理,合议组成员变更后未再次进行口头审理,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2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决定。


判决书原文: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b030de67-bf2b-4be3-9ed6-aa40001a721d&KeyWord=%E7%BD%97%E5%9C%B0%E4%BA%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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