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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参加一个项目的咨询,内容之一就是如何界定调水工程。粗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真还有需要斟酌的地方。
首先,调水工程属于供水工程(广义的供水工程,包括灌溉供水工程)中的特殊类型,其特殊性在于“跨流域”,而且所跨的流域应该达到一定级别,比如跨长江、黄河、海河这样的一级大河或其一级支流。这样的定义包含了几层意思:(1)调水工程不能与常规的供水工程分类中的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和井水工程并列,而是这些工程中的“跨流域”的那一部分;(2)调水工程可能是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和井水工程中的任一类;(3)必须限定“跨流域”的流域级别,否则在很短的距离内,大部分供水工程都是跨流域的,因为流域可以细分为很小的小流域。
但按以上定义,黄河下游两岸的南向淮河流域、北向海河流域的引水工程就都属于调水工程,虽然这些引水工程可能流量很小、路线也很短。这显然跟大家习惯上认可的调水工程概念相差很远。
为避免以上矛盾,我把调水工程定义为跨流域并穿越分水岭的供水工程。在此定义下,从高于两岸的黄河“悬河”向两岸引水,就没有穿越分水岭,就排除在调水工程之外。
又有专家说,从黄河引水到很远的地方,例如到引黄入津、引黄补淀,还是应该算调水工程。若考虑此类情况,可以从输水距离的角度限定多长距离以外算调水工程!但本人倾向于不要如此考虑,因为不管距离多远,没有穿越分水岭就都不算调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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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1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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