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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向谁负责?

已有 3348 次阅读 2007-2-2 12:00 |个人分类:社会观察

问责制:向谁负责?

2004年被称为“问责风暴”年,一大批官员在“风暴”中下台,那种铁交椅上的太平官不好当了。许多地方还进一步制定了问责制度。这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

然而,细看各地的问责制度,却有了一点疑虑。从大连、重庆、四川、成都、海南等地宣布的问责制度看,均为行政首长对其下属的问责;从报载的问责案例看,多为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追究。

行政首长向其下属问责,本来就是吏治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种问责的基点在于:下属的权力来自上司,自然须对上司负责。我们的祖先在这里面翻了两千多年的筋斗,双方的博弈技巧早已练得炉火纯青。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问责的结果,是拿两个基层公务员开刀,而这两人既不负责此业务,又不分管发生事件的地段(央视〈东方时空》200472122),让人看到一个老掉牙的替罪羊故事。

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温总理在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指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他要求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可见,中央分明希望建立“政权民授”的责任政府。因此问责首先是选民(通过人大)向行政机关问责,而且但凡行政机关未尽责职之事,均应在问责的范畴之内,而不是等到死了人才想起“问责”。

2004年的另一场风暴是“审计风暴”,审计署公布的年度政府审计中表明:许多中央部委(尤其是那些拥有预算分配权的部委)财政资金的管理与运用违规,造成监管盲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相当部分缺乏严谨的论证;中央、地方各政府机关挪用、挤占财政经费十分普遍;一些县的教育及财政部门“吃”教育问题十分严重;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低下;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存在严重经济问题;……

显然,与一个个具体的事故相比,这些问题更关乎全民的利益,这些问题的背后可能藏匿着更多更大的硕鼠,相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应当对此负责,选民应当有法制化的正常途径,通过人大向这些部门的负责人问责。只有实现了这一点,我们才有可能摆脱千百年来所谓的“潜规则”、“陋规”,使我们的公共事务管理、公共财政管理走向现代化,才有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科学时报》200533  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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