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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不被任何人理解是非常痛苦的。”
1、关于理发师悖论
在一个村子里有一位理发师,这位理发师声称:“给而且只给那些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现在问理发师是否要给自己理发。如果理发师不给自己理发,那么根据定义,他要给自己理发;如果理发师给自己理发,那么根据定义,他不能给自己理发。这就是著名的“理发师悖论”。
当前主流的解悖方案是蒯因的方案。蒯因的论证过程:假设村子里有如此一位理发师。如果他要给自己理发,根据他的规则,他不给自己理发。如果他不给自己理发,根据他的规则,他要给自己理发。矛盾。因此假设不成立,如此一位理发师不存在。
这个论证过程是错误的,因为矛盾并不是来源于理发师存在这个前提。其实,理发师给出的规则对于“理发师要不要给自己理发” 没有定义,只是给出了一个矛盾式。如果认为存在定义,就会产生矛盾。这才是矛盾的根源。所以,矛盾说明的是理发师并没有为“是否给自己理发”给出规则。如何解决呢?很简单,关于“理发师是否给自己理发”,理发师可以再制定一个新规则。
2、维氏对于数学基础:数学家更多是在发明
从罗素时代至今,很多学者会认为数学家的工作是在发现真理。但在维氏看来,数学家的工作更多的是在发明。
维特根斯坦反复强调:“数学家不是发现者,而是发明者。”,又说“数学家一直在发明新的描述形式。有的人受实际需要的刺激,另一些人出自审美需要,还有些人以其他种种方式。”
数学家的工作与纯逻辑家的工作不同,他们并不只是进行分析与推理,更重要的是进行综合与创造,欧氏几何与非欧氏几何的公理都是综合与创造。当数学家在概念框架内推演定理,他们是在进行分析与推理,这时候比较接近于“发现”。当数学家在给出定义、公理与概念框架的时候,他们是在综合与创造,这时候比较适用于“发明”。
所谓的发现观,就是数学理论本来就在那里,就像是客观真理或者上帝旨意,而数学家发现了它。所谓的发明观,就是数学理论本来是没有的,数学家发明了它构造了它甚至可以改变它。
3、关于罗素悖论
理发师悖论可以表达成集合论的形式,就是罗素悖论。R={x | x不属于x },然后现在问R是否属于R。如果R不属于R,那么根据定义,R属于R;如果R属于R,那么根据定义,R不属于R。
基于这两种不同的数学哲学基础,面对悖论问题时,可以得出很不相同的分析方式和解决方式。一百年前出现罗素悖论的时候,数学家们普通接受“发现”的数学哲学观点,当数学出现悖论的时候,就觉得天塌下来了:我的上帝,是不是客观真理出问题了,或者上帝旨意出问题了?如果是以维氏“发明”的数学哲学观点,就觉得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根本不是客观真理出问题了,而是数学家主观观念出问题了。数学家构造的规则矛盾了,在矛盾的地方再构造一个新规则就是了。
举个例子,就像一开始根据乘法来定义除法a/b=c iff a=b*c,就会得出0/0=2=3这样的矛盾。怎么解决这里的矛盾呢?难道要取消所有的除法?当然不是了,只需要在矛盾的地方重新定义一下:0不能作除数。瞧,问题就解决了。
那么,具体到罗素悖论,如何分析和解决呢?很简单,R是数学家发明构造的,数学家给出的规则对于“R是否属于R” 给出了一个矛盾式的规则,相当于没有定义。没有定义起码有三种可能性:缺少定义,重言定义,矛盾定义。例如对于变量x没有任何定义,这是缺少定义;对于x定义为x,这是重言定义;对于x定义为(x=0 if x=1 and x=1 if x=0),这是矛盾定义。这三种定义,都没有给出正确的定义。
那么,如何解决罗素悖论呢?很简单,对于“R是否属于R”此处进行重新定义,属于不属于都可以,或者说此处没有意义也可以。数学家构造的理论出现矛盾了,就像人们讲话出现了矛盾了一样,解决的方法很简单:“对不起,我没有注意到这里有矛盾,我重新说明一下,此处应该是如此如此。。。”
如果你认为数学家是在发现客观真理,那么你就不会接受维氏的分析和解决。如果你认为数学家是在发明主观理论,那么维氏的分析和解决再清楚再简单再合理不过了。
爱因斯坦说:“我们面对的重大问题无法在我们制造出这些问题的思考层次上解决。”
有时候,数学的问题,应该在数学之外得到解决。
进一步参阅:
1、庄朝晖,基于对角线引理和维特根斯坦思想对于悖论的分析,第六届全国分析哲学学术研讨会,山西大学,中国,2010年8月(入选《中国分析哲学 2010》,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分析哲学专业委员会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10月,67页-76页)
2、 庄朝晖,关于对角线方法和停机问题的评论,第五届两岸逻辑教学与研究学术会议,重庆西南大学,2012年4月.
3、庄朝晖,基于直觉主义对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评论,《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第2期,2008(并以此文获得首届洪谦哲学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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