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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胡娜

已有 3673 次阅读 2014-11-19 16:55 |个人分类:人生感悟|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叛国, 胡娜

凤凰网刊登了对前中国网球运动员胡娜的专访1982年,只有19岁的胡娜在美国比赛时,在中国队的驻地出走,酿成了轰动一时的胡娜事件。

32年过去了,已是年过半百的她,回到了中国(其实在这之前,她也回来过,只不过没有这般招摇)举办画展。

我大致浏览了一下这篇专访后的评论,绝大部分是骂她的,而且是骂得很难听。

说实在的,我对胡娜本人完全不了解。对于她所说的,“当年的出走,单纯为追梦”也不好作什么评论。

当年,尽管是文革已经结束了好几年,但按当时的思维,中国公民只要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出国且滞留国外不归就是“叛国”,甚至是“叛国投敌罪”。

而按照现在的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按照现在的法律来看,胡娜当年的做法显然就不构成犯罪。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也许按照当年的刑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第一部刑法),胡娜是有罪呀。我没能查到当年的刑法,但如果当年的刑法确实是规定公民不按正常程序出走就是犯罪的话,那只能说是“恶法非法”了。

胡娜当年的出走,只是带着了自己少量的物品,连祖国的一片云也未带走。而现在很多的贪官和裸官动辄将数千万乃至数亿的国家资产转移到国外。而且,咱们对当年的王治郅(他是军人)滞留美国多年不回也能宽容。

为此,还是对胡娜宽容一点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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