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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来不及想好题目,到底是“洗钱式科研”还是“科研式洗钱”?
这几天,就在学院里听不少的同事说,有的人(当然也是同事)神通广大,科研已经进入了更高的层次,即开展“洗钱式科研”。具体的做法是:和甲方签订一个数百万的科技开发合同,其中大部分的钱,都要返回甲方,自己只能留小部分。这种办法能够行得通,恐怕也需要学校有关部门的“配合”。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前几天我在博文中谈到爱因斯坦的精神境界。爱因斯坦之所以从事科学研究,是为了摆脱追求物质利益时面临的“残酷和虚伪”;他从科学研究中获得了“内心的自由和安宁”。而我们这里刚好反过来,用一种“残酷和虚伪”的方式从事“科学研究”(如果还是的话)。也不知他们能否获得“内心的自由和安宁”?
这还真的是“双赢的”,因为甲方是钱多得心里发慌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从中也得到了好处,做项目的人也获得了业绩。
据说是还有人想出了反向式洗钱的方法,即获得了国家或者学校的科研经费后,给一部分钱给企业,然后和企业签订一个虚假的科研合同。
不知是哪位名人说过:“与其诅咒黑暗,不如点亮一盏灯”,我要说的是,我既要尽力地点亮一盏灯,也要大声地诅咒这黑暗的“中国式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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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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