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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已有 1967 次阅读 2015-12-31 10:15 |个人分类: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招聘, 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 未解除

企业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沈律师,您好,我们是北京市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最近,我司需要招聘一名技术人员,经过筛选,有一名应聘者,各个方面都满足我们要求,但是该应聘者尚未与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想请教一下您,公司招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沈斌倜律师回复: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的程序,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聘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先建立的劳动关系具有优先地位(当然目前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声音,沈斌倜律师认可:《劳动合同法》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并赋予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发现自己权益因为劳动者之前的劳动关系受到损害时的救济权。

翻阅《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font>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一旦企业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该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起诉,对于该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企业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企业所招聘的员工的含金量越大这种风险就越大。因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为了防止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带来的风险,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可要求并员工提供与原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比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他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其前一家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来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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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知名律师,劳动法专家,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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