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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就企业四大用工问题接受《法治周末》采访

已有 2214 次阅读 2014-11-6 11:47 |个人分类: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动态|系统分类:人物纪事|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调岗降薪, 加班费, 工作环境污染

沈斌倜律师就企业四大用工问题接受《法治周末》采访

【前言】2014811日,《法治周末》记者连线沈斌倜律师,就企业用工问题对沈斌倜律师进行采访,就法治周末所关心的四个问题:关于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滥用用工自主权、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沈斌倜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以下是《法治周末》记者采访后的发文。

企业四大用工问题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马金顺

 

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河北某企业在北京设有办事处,但是未经工商登记,该企业的女职工张红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由其他单位代缴。张红怀孕后,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要求张红去河北上班,如果不去的话视为旷工,公司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张红提起劳动仲裁。目前,该案件还在仲裁中。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专家沈斌倜认为,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确认,是北京还是河北?如果是河北的话,公司要求张红去河北上班是合理的;但如果不是河北,而是北京,那么公司要求张红去河北上班是违法的。然而,由于张红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其工作地点在哪里,为张红维权带来了困扰。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争议时,由于对劳动地点、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没有书面约定,所以就会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极大的困难。

 滥用用工自主权

王林于19993月入职深圳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务是高级工长。20023月被派至深圳另一技术有限公司,从事生产员工作。突然从生产管理者降到一线生产员,并且薪水也少了很多,王林不愿去新岗位上班,想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但公司保安不让王林再进原单位。王林申请仲裁,经调解,原单位同意王林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梁硕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在经济市场不景气的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擅自对员工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以保护企业利益。”

梁硕南认为,不少企业对员工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最冠冕堂皇的理由是生产经营需要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称企业是行使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其实质是在滥用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

“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多为降职、降薪或从条件、环境较好的地点或者岗位调到条件、环境较差的地点或者岗位,以达到迫使员工自行离职,避免或减少经济补偿或赔偿的目的,并非真的是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梁硕南进一步解释说。

沈斌倜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情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工资待遇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如果没有法定情形,只要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强行推行这些手段,容易引发法律风险,遭遇被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求助,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不依法支付加班费

陈燕于20107月入职某鞋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以口头形式约定,陈燕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再加提成。陈燕每周上班6天,每天上班10个小时,上班需要考勤,由单位人事处主管抽查是否在岗,然后由主管对其到岗情况签字。

工作忙时,陈燕有时每天上班12个小时以上,甚至一周都不休息。然而单位却从不按加班的计费标准来支付她工资,甚至让陈燕周末必须加班,否则还要扣工资。后来陈燕实在承受不了,申请离职,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被单位一口回绝。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鞋业公司必须支付陈燕加班的费用。

梁硕南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并且用人单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据了解,电子、玩具、电器、制衣等制造企业,多存在严重超时加班,并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加班多的企业的操作工,每人每月加班多达100小时至200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每月加班最多36小时。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主要表现为加班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及低于法定倍数支付加班工资。

沈斌倜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外企广泛存在着超时加班的问题,劳动者加班却无法享受加班待遇,在发生争议时,因为法律的规定,无法举证,导致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所以,劳动者想要维权成功,关键要保留好证据。

 工作环境存安全隐患

前些天,一位女职工向某位劳动法律师寻求帮助。由于检测出胎儿畸形,她刚刚终止妊娠。她怀疑胎儿畸形是因为自己怀孕后,单位新装修带来的空气污染造成的,并且她用市面上出售的甲醛试纸检测出自己的办公室确实甲醛含量超标。

但是,该律师认为,这种案子要想胜诉非常有难度,因为检测是当事人自己做的,很可能得不到企业方的认可。而且,还需要找到能证明胎儿畸形和甲醛污染有直接关系的证据,这在目前的操作中几乎不可能。

沈斌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类似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搬家或者重新装修办公室,并且从经济成本考虑,通常不会空置一段时间,而是要求员工立即搬入。而装修材料造成的空气污染已经成为普遍问题,且空气污染对职工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隐秘的。”

“目前,空气污染究竟如何认定、谁来指定检测机构、谁来监管还处于真空地带。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才有可能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沈斌倜进一步解释说。

“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和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取得经济补偿或赔偿权等合法权益,值得所有劳动者和企业警惕。”梁硕南说。

 

   (文中张红、王林、陈燕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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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尤其擅长疑难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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