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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有关问题(文件转载)

已有 16021 次阅读 2007-12-2 09:46 |个人分类:思维秀场

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 [2006]366 2006518
http://www.81zlk.cn/zhengce/76/1879.html
为了做好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工作,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有关规定,先就有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资房产权处理的范围

(一)位于公寓区以外的集资房,不予退房,均应向个人出售,结清购房款后,给予住房全部产权;另占用其他军队住房的,必须及时腾退,不腾退的,不予办理集资房产权处理手续。

(二)位于公寓区的集资房,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为公寓住房,个人原交纳的集资房款,作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时,由住房管理单位退还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

二、关于个人应付房款的计算
(一)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含1999920以后牺牲病故的人员),以及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参加集资建房的,可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其中,军职以上干部,在其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前,暂按房改成本价计算购房款。

(二)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住房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格为基础,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核定的价格为准。

个人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旧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年折旧率为1.25%,住房成新折旧年限,从住房竣工后第6年开始计算。

(三)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享受军人职业、夫妇军(工)龄、住房成新三项折扣,计价办法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房改成本价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200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个人应付房款大于已交集资建房款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齐;个人应付购房款小于已交集资房款的,不予退款。时机购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超过个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

(四)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人员和1999920以前牺牲病故军队人员的配偶,住用公寓区以外的集资房,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后可按房改成本购买,购房款的计算与收缴,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购房面积按照参见集资房人员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时对应的集资房面积标准确定,超过部分按照经济适用房住房价计价,夫妇均为转业复员人员的,购房面积按职务高的一方确定。

三、关于个人购房款核定与挂帐资金的审批

(一)住房管理单位营房部门对申请购房人进行资格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按规定组织填写《军队集资房出售计价表》(以下简称《集资房计价表》)和《军队集资房出售核价审批表》(以下简称《核价审批表》);财务部门依据营房部门提供的《集资房计价表》、《核价审批表》,以及申请人已交集资房款的凭证、建房协议书。对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个人挂帐审批表》)。住房管理单位将《集资房计价表》、《核价审批表》和《个人挂帐审批表》,以及《军队集资房出售价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价格评估报告》)。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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