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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高查清等《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的“诊”与“治”》

已有 2156 次阅读 2019-7-13 13:20 |个人分类:资料库|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学术论文, 一稿多投 |文章来源:转载

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的“诊”与“治”

                    1高查清     2李夕菲    3茹梦丹

(1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文理系    2五邑大学学报编辑部3延安大学学术期刊中心)


摘要:一稿多投是学术界由来已久且难以医治的顽症。究其原因,主要是科研压力之下作者的投机心态、作者投稿经验的匮乏、稿件时效性的压力以及网上投稿的便捷与低成本等因素使然。一稿多投会造成编方人力资源的浪费,容易引发一稿多发,挤占宝贵的版面资源,引起版权纠纷,破坏学术诚信,扰乱科研秩序。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惩罚力度、利用高科技进行防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编辑效率等方面,把"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多管齐下,齐抓共管,从根本上规范科研活动,根治一稿多投顽症。 

基金:广东省高校学报研究会2016年编辑学研究项目(20160204);

关键词:学术论文; 一稿多投; 学术道德;


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的_诊_与_治_高查清.pdf


相关链接(http://www.chinawriter.com.cn/2008/2008-10-08/37688.html):


用法律利器对付"投稿陷阱"

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008年10月08日10:01   出版商务周报 毛丽冰

 

     原告作者遭遇百家出版社退稿,但他仍起诉了20多家,并获得N家出版社的赔偿。但,这一“赔偿旋风”被复旦大学出版社挡了回去。

    近日,复旦大学出版社与投稿人戴捷历时十个月的投稿索赔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结,上海高院终审判决:驳回戴捷对复旦大学出版社的起诉,该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600元,由上诉人戴捷负担。至此,复旦社跳出了全国多家出版社集体遭遇的“投稿陷阱”。

    复旦社为何打赢官司?

    复旦社副总编辑、该案件诉讼代理人张永彬告诉记者,复旦大学出版社先后于2007年3月8日和3月15日收到戴捷两次主动投寄的《法庭攻守》、《开花的鹅卵石》、《弃母奇遇记》和《妈妈,梦里寻你千百度》四部作品的打印稿,但是,复旦社认为,这几部作品文字表达得不到位,很难达到出版要求,因而不予采用。这期间,戴捷并未主动与出版社联系过,不料,事隔半年后,复旦社突然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戴捷一纸诉讼将其告上法庭。

    戴捷以复旦社违反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7624元经济补偿费及1000元差旅费。

    此案原审法院上海二中院认为,因戴捷向复旦社投稿逾6个月后,复旦社既不采用,又未向其退稿,使戴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故应赔偿戴捷因未退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结果为:复旦社应返回戴捷四部打印书稿,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打印制作费120元,赔偿戴捷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戴捷负担316.40元,复旦社负担683.60元。对此判决,双方均不服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海高院以终审判决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戴捷对复旦社的起诉,认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支持复旦社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属于法院参考的规章,但2002年8月2日修订的行政法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经删除1991年5月30日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条的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该案中,出版社未与作者戴捷签订合同,双方不够成民事法律关系;又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位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应优于下位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有意还是恶意?


    戴捷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所起诉的出版社并非复旦社一家。据了解,自2005年11月以来,戴捷先后将所撰《法庭辩护词》、《玉佛恨》、《弃母奇遇记》、《妈妈,梦里寻你千百度》等作品分别投向当代世界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珠海出版社等三十多家出版社。待作品未被出版社采纳也未签订相关合同满六个月后,即以出版社违反《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为由向出版社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索赔经济补偿。据不完全了解,先后有机械工业出版社、当代世界出版社、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或以庭外和解形式或以判决形式向戴捷支付了5000~8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偿费。

    珠海出版社办公室吴主任回忆,该社于2007年年初先后收到戴捷所寄的《法庭攻守》、《玉佛根》、《弃母奇遇记》三部作品的打印稿。出版社认为稿件不符合出版要求,“走市场行不通,文字表达和内容都不太理想”。当珠海社表示要退回书稿时,戴捷并不签收,而是让他人代收,甚至拒接出版社交涉电话。2007年11月20日,戴捷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珠海出版社。

    在此期间,戴捷并没有因为书稿的事情跟珠海社进行过交涉,起诉后双方的调解也未达成。于是一审判决搁浅,等待二审。2008年7月14日,是戴捷诉珠海出版社一案二审开庭的日子,戴捷在开庭日之前给法官写信表明自己因有事要求推迟开庭时间,于是,法院决定推迟到本月25日开庭。

    当代世界出版社是较早涉讼的出版社之一。该社负责此案的李世鹏告诉记者,出版社当时并未收到戴捷起诉书中所指邮寄的《法庭辩护词》和《玉佛恨》两部作品的打印稿,而且李世鹏认为,即使出版社收到这两部作品的打印稿,因打印稿并非手写稿,该社亦无须向戴捷返还。但是,该案二审判决认为,当代世界出版社如不能返还两部作品的打印稿,应向戴捷折价赔偿经济损失,最终判决该社向戴捷折价赔偿经济损失费100元,经济补偿费6240元,诉讼合理支出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8340元

    而截至发稿时,记者仍未拨通戴捷一直处于占线状态的手机。但戴捷发来短信表示,其作品是他多年呕心沥血的结晶,由于出版社认为缺乏市场价值,已遭近百家出版社退稿,因出版社不退稿被他提起诉讼索赔的有二十多家。戴捷介绍自己曾任两家公司的法律顾问,退休回乡挂职当地司法局,目前没有固定收入。戴捷并不认为其行为涉嫌恶意索赔,他表示已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何懂法用法?

    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的张永彬认为,戴捷在短期内一稿多投,恶意利用相关法规条文漏洞牟取不当利益。复旦社之所以一直坚持诉讼,不接受调解,就是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来阻止恶意投稿、恶意索赔、恶意破坏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的行为。他认为,出版社已经逐渐向企业转变,更应该按现代公司制度规范自身行为,以法制来完善内部体制。

    珠海社吴主任认为,该社在此案件中负有一定的责任,出版社应该进步一完善内部管理,对作者来稿应及时做出反馈,从而保护作者的权益。但同时她也希望通过此案,推动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不仅保护作者的权益也考虑到出版社的利益。

    据了解,珠海社此前已将与戴捷的通话过程做电话录音,只因已过半年,话机录音保存已失效,法庭上出版社无法出示当初交涉的电话录音,因证据不足而处于被动局面。但是,复旦社的胜诉,给该社争取二审胜诉带来了信心。

    李世鹏认为,由于现在作者打印稿件的成本降低了,投稿的人也增多了,但是,如果出版社对来稿必复,将是不小的成本。出版社应认真对待作者来稿,但1999年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李世鹏建议相关部门对此酌情修改。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案的终审判决对规范作者投稿行为、明确出版社的退稿责任、正确处理投稿索赔纠纷,具有重要的判例参照价值。据了解,当代世界出版社在获悉复旦社胜诉的消息后,也准备向法院申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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