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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冲击地压矿井地震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的补充,仅供参考。

已有 2778 次阅读 2020-6-11 10:08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近期微信群有人转发了“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关于 建立冲击地压矿井地震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由于问题本身比较复杂,现象背后隐藏的科学问题较多,在此本人补充一些内容,仅供参考:

一、是信息双向通报,而不是仅仅由地震领域向煤炭领域通报最新地震

    地震领域研究煤矿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在煤矿开采区找到“应力窗口效应”。较大范围的矿井发生应力异常扰动事件,这本身就是应力窗口调查的内容,是地震领域关注的重点事件。煤矿部门有必要向地震部门汇报这一“区域性”应力扰动事件。

    区域性应力异常背后隐藏了很多科学问题:范围多大(多少矿井)?幅度多大(破坏程度,类型)?持续时间(1时长,2日期)?过程如何(应变曲线)?如何结束的?(期间是否有人的活动参与)。2008年汶川地震是个宝贵的研究震例,错过了就再也没有机会了。其他地震2001年11月14日昆仑山口8.1级地震,2003年9月27日阿尔泰北8.0级地震虽然都有响应,但是,震中距离太远,不典型。所以,灾害和地震信息要互报。

二、震级起算标准过高

    2.0级地震有点高,至少降低到1.5级,地震领域新增台网监测记录的二维投影还没有亲见,如果不是十分多的话,适当降低起算震级。因为有相当比例的案例是1级左右,而不完全是2级以上。当然,国有煤矿灾害群发及地震伴随现象,需专门分析。不同的矿区,特征不一样。

三、单位时间地震数

    往往某地有多个微地震持续发生,但是最大震级未达到起算震级(如2.0级)。有多个微地震持续发生,意味着应力扰动持续在发生。本人研究数据中有多个案例是灾害伴随多个微地震(事件群),而不完全是单个地震。

    

    近两年煤炭领域会有一批成果出来,持续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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