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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息权利的科学研究伦理 精选

已有 6394 次阅读 2007-8-7 15:16 |个人分类:科技与伦理|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基于信息权利的科学研究伦理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科学的社会运行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科学从“小科学”(little science)和“学院科学”(academic science)嬗变为“大科学”(big science)和“后学院科学”(post-academic science)。大多数科学活动不再是少数人基于兴趣的自由探索,而是社会建制化的研究与开发(R&D),科研职位、学术地位、论文发表、奖励以及科研经费与资源的获取都充满了竞争性,政府、企业、大学、基金会等科学共同体外部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对科学研究的内容与方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由此,科学研究不再是学院化的或与利益无关的,而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科研诚信和利益冲突等伦理问题。其次,科学的社会影响日益巨大,其社会后果充满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性。核能、信息和生命科学的发展表明,即便是那些被视为纯粹的求知活动的基础科学研究也具有十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而集中社会资源来开展科学研究,但科学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价值冲突和伦理抉择,甚至日渐显现为一种难以控制和驾驭的巨大的力量。对此,科学共同体也不得不承认,来自科学的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新的科学成果未必总能弥补科学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这样一来,确证无误的知识未必意味着人类福祉的增进,客观知识不再无条件地具有伦理上的优越地位,科学共同体对客观性的追求不再必然导致善,研究者对社会与环境的责任成为备受关注的伦理问题。其三,由于科学研究往往需要调动巨大的社会资源,科研资源的合理分配成为重要公共政策问题,其中也涉及价值与伦理上的抉择。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科研课题的确立不仅仅取决于纯粹的客观事实,科技战略与政策的选择也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还应该考虑社会资源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中配置的公正性、对弱势群体的关照等价值和伦理问题。这三个方面的变化表明,科学活动不仅仅意味着对客观知识的追求,更是具有复杂的价值伦理内涵的社会实践,人类的价值和目的本应是科学研究的内在维度,将伦理制约引入科学研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科学的社会运行机制的变化使得科学共同体内部的道德自律进一步拓展为科学研究伦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科学共同体内部开始重视科学研究伦理。一方面,研究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受到关注,相应的研究伦理规范得以颁布和执行。例如,通过对纳粹人体实验等事件的反思,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研究伦理规范受到高度重视;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导致了科研诚信规范的形成。另一方面,社会对科学应用的负面后果的关注,促使科学共同体从人类福祉出发,对一些探索性的研究(如基因重组、干细胞研究、纳米科技等)进行自我约束。当前,科学研究伦理主要关注的是“科研诚信”(integrity in scientific research)和“负责任的研究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in research),涉及数据处置、利益冲突、人类主体、动物福利、不端行为、出版规范、同行评议、师生关系、合作研究等。这种基于科学共同体的诚信和责任的科研伦理依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科学共同体的内部自律。但实际上,由于科学不再是纯粹学术活动,基于科研诚信与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科研伦理,虽然对抑制伪造、篡改和剽窃等易于界定的不端行为比较有效,却难以应对科学的社会运行中所面对的各种价值冲突和伦理抉择。这就引出了本文希望探讨的问题:如何为科研伦理找到一种新的基础,使其既能有效解决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伦理问题,又能回应超越科学共同体范围的各种伦理问题?
        为了顺应科学的社会运行机制的变化,科研伦理应该从科学共同体的内部自律拓展为科学活动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约束,而这种相互约束的基础就是利益相关者获取与发布信息的权利——信息权利(information rights)。不论是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还是对科学所面临的价值冲突和伦理抉择的思考,都必然基于利益相关者对科学的理解程度和相互之间的信任程度,必然基于利益相关者之间广泛而深入的沟通,而理解、信任和沟通又建立在对相关信息的把握之上。在当代科学的社会运行中,信息的重要性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面对科学潜在的难以驾驭的巨大力量和难以预见的不确定性与风险,科学共同体无法单独应对,只有通过信息披露和专业解读,才能与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来自科学的伦理挑战;另一方面,当代科学的专业化分工日趋复杂,在专家与公众甚至不同领域的专家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日益严重,很多人们过度关切的科技伦理问题往往是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误解和心理焦虑不当放大的结果。因此,要建立一种较科学共同体内部自律更为有效的科研伦理,首先应该打破这种信息不对称,充分尊重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与发布信息的权利,建构一种基于信息权利的科研伦理。
        如何建构一种基于信息权利的科研伦理呢?首先,要将信息权利视为一种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以此凸显信息权利在科技时代的重要性。在不考虑社会历史条件的自然状态下,生存权是一种无可辩驳的自然权利,而生存的基础就是物质、能量与信息,信息的获取与发布是人类进行任何抉择与行动的前提,也是获取物质与能量的基础。在科技时代,科学应用与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使整个人类都成为科学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当代社会因此演变为风险社会,地球生态系统也变得十分脆弱。面对这些巨大的难以预见的风险,如何在与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共生中使可能的危害最小化成为科研伦理遭遇的最大挑战,而信息权利是应对这一挑战的最基本的前提。正是在这种情形下,信息权利的自然权利的特征得到进一步的凸显,因此,无须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用知情权(rights to know)和言论自由权(free speech)来论证信息权利的正当性,也不应该从功利主义出发为信息权利的正当性辩护,而应该直接赋予利益相关者以普遍的信息权利。
        其次,要认识到信息权利不仅是一种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s)还是一种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一般而言,一种权利的主张必然对应着某种尊重这种权利的义务(duty)。鉴于科学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若仅仅将信息权利视为一种不得加以干涉的消极权利,很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权利难以实现,因此,应该进一步将信息权利界定为需要信息拥有者主动提供的积极权利。1948年颁布的《联合国普遍人权宣言》(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指出,人类拥有分享科技进步及其所带来的福祉的权利。这表明科技的发展应该伴随着新的权利授予(empowerment),即由于科技发展加大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确保其分享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福祉的权利,信息稀缺的利益相关者有权要求信息拥有者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说后者有义务为前者提供相关信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在此过程中,信息权利显然是一种积极权利。
        其三,在信息权利的基础上,建构一种动态的科研伦理机制。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权利的实现为各种层面的对话、沟通与共识提供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建构一种动态的科研伦理机制:(1)把握事实,即具体准确地把握科研伦理问题中所涉及的特定的科学事实及其价值伦理内涵,分析其中涌现出的价值冲突与伦理抉择的实质,以此作为进一步研究的依据与出发点;(2)寻求中间创新,即在把握科学事实与伦理实质的基础上,在折衷的基础上进行优化选择,寻求克服、限制和缓冲特定伦理问题的替代性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方案;(3)进行评估,即在尊重科学事实和廓清伦理冲突的基础上,通过跨学科研究与对话对替代性的科研与应用方案进行评估与选择;(4)动态行动,即在评估与选择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行动,并根据科技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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