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表明上看,这也不是完全不允许的,“特殊情况外”已经表明也是存在可能的,但是并没有说明什么情况属于“特殊情况”。
但我身边经常听到有人留所做博士后了,不知道这些博士后是那些特殊情况,还是根本就没有特殊情况。可能很多情况是导师想招人,为了绕开这个规定以其他老师的名义招入。费这么大劲折腾一下到底有没有必要呢?
据说国外就没有这样的规定,很多人从大学到博后一直在一个实验室里。我们搞这么一个规定是为啥呢?据说是为了培养创新思维,难道生搬硬套的换个学科,换个专业,换个实验室就能创新了?
我想起了曾经有一个规定本所的学生毕业不允许留在本所工作,好像也是为了防止近亲结合,但是到现在已经不再执行这个制度了。原因是很多实验室的课题需要继续,留自己实验室的学生,什么都熟悉,什么都顺手,当然出成果也快。
我认为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国内培养的博士都应该鼓励出国,那才是大型的“血液交换”,彻底的避免“近亲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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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摊上事了,我摊上大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