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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造、发现与发明
“创新”(Innovation)的本义指引入新东西或新概念,制造新变化。作为一个严格的学术用语,“创新”概念最早是由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提出的,主要指经济学意义上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其内涵是指在世界上首次引入新东西、引入新概念、制造新变化。熊彼特认为,发明不是创新,创新是具有广泛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技术发明、市场拓展、管理变革。[1]其后,“创新”逐渐从一个狭义的经济学概念扩展为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广义的创新概念包括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和政策创新等。
与“创新”意义相近的概念是“创造”(creation)。一般地,科学中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的突破以及做出的新发现被称为创造。创造的本意是制造前所未有的事物,创造区别于其它活动的根本特性是结果的新颖性。从这种意义上看,创新与创造意义相当。根据新颖性程度高低,可以将创造分为“绝对性创造”和“相对性创造”。绝对性创造是指创造结果不仅相对于创造主体来说是新颖的,而且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说也是新颖的,例如美国试制成功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爱因斯坦第一次提出相对论、袁隆平研制成功人工杂交水稻等;相对性创造是指创造结果相对于创造主体来说是新颖的,而对于其他主体来说则是已有的,比如继美国之后,苏联、中国、法国、印度等都研制成功原子弹,填补了各自国家的空白。
“发明”(Invention)是指从事前人和他人从未进行过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二条指出:“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结果的新颖性来说,发明即是创造。但两者含义略有不同,发明主要指技术领域的创造,而创造既包括技术领域的发明,也包括文学艺术等非技术领域的创作,这种区别体现在政策层面,就是技术发明主要适用《专利法》,而非技术创作则主要适用《知识产权法》。
“发现”(Discovery)是认知前所未识但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规律。如果被发现的事物或规律是前人或他人未曾发现的,这种发现被称为“原创性发现”;如果被发现的事物或规律是前人或他人已经发现过的,这种发现称为“重复性发现”。从科学活动整体来看,科学发现是指原创性的科学发现;但从科学活动局部来看,重复性发现对于科学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总之,创新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狭义的“创新”是指新生产要素的引进与新生产函数的建立;广义的“创新”与“创造”内涵相当,外延包括创造、发明和发现,发明主要指技术领域的创新,而发现主要指科学领域的创新。本报告对创新概念作广义理解。
[1] J.A.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何畏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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