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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造、发现与发明

已有 13376 次阅读 2012-5-31 10:15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创新, 发明, office, style

创新、创造、发现与发明

“创新”(Innovation)的本义指引入新东西或新概念,制造新变化。作为一个严格的学术用语,“创新”概念最早是由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提出的,主要指经济学意义上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其内涵是指在世界上首次引入新东西、引入新概念、制造新变化。熊彼特认为,发明不是创新,创新是具有广泛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技术发明、市场拓展、管理变革。[1]其后,“创新”逐渐从一个狭义的经济学概念扩展为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广义的创新概念包括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和政策创新等。

与“创新”意义相近的概念是“创造”(creation)。一般地,科学中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的突破以及做出的新发现被称为创造创造的本意是制造前所未有的事物,创造区别于其它活动的根本特性是结果的新颖性。从这种意义上看,创新与创造意义相当。根据新颖性程度高低,可以将创造分为“绝对性创造”和“相对性创造”。绝对性创造是指创造结果不仅相对于创造主体来说是新颖的,而且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说也是新颖的,例如美国试制成功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爱因斯坦第一次提出相对论、袁隆平研制成功人工杂交水稻等;相对性创造是指创造结果相对于创造主体来说是新颖的,而对于其他主体来说则是已有的,比如继美国之后,苏联、中国、法国、印度等都研制成功原子弹,填补了各自国家的空白。

“发明”(Invention)是指从事前人和他人从未进行过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二条指出:“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结果的新颖性来说,发明即是创造。但两者含义略有不同,发明主要指技术领域的创造,而创造既包括技术领域的发明,也包括文学艺术等非技术领域的创作,这种区别体现在政策层面,就是技术发明主要适用《专利法》,而非技术创作则主要适用《知识产权法》。

“发现”(Discovery)是认知前所未识但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规律。如果被发现的事物或规律是前人或他人未曾发现的,这种发现被称为“原创性发现”;如果被发现的事物或规律是前人或他人已经发现过的,这种发现称为“重复性发现”。从科学活动整体来看,科学发现是指原创性的科学发现;但从科学活动局部来看,重复性发现对于科学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总之,创新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狭义的“创新”是指新生产要素的引进与新生产函数的建立;广义的“创新”与“创造”内涵相当,外延包括创造、发明和发现,发明主要指技术领域的创新,而发现主要指科学领域的创新。本报告对创新概念作广义理解。


[1] J.A.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何畏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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