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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张靖《ALA<图书馆权利法案>的自由精神》图书与情报,2005.2
美国图书馆协会委员会(ALA Council)于1948年6月18日发表了《图书馆权利法案》,代表美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拥有的“自由权利”作了第一次“集团性”确认,它所确认的内容,奠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自由”精神的基本内涵。《图书馆权利法案》中包含的关于知识自由的概念,是ALA关于图书馆和图书馆资料的自由获取的基本政策,知识自由办公室通过教育图书馆员和公众关于图书馆内知识自由的性质和重要性,负责这些政策的实施。自《图书馆权利法案》采用以来,ALA委员会分别于1961年2月2日、1980年1月23日、1996年1月23日对其进行了三次修订。
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声明,所有图书馆都是信息与思想交流的论坛,图书馆应以下述基本方针为指南提供服务:
1、图书馆应提供图书和其他馆藏资源以满足其服务社区内所有人兴趣、信息和启蒙的需要。图书馆不应以创作者的出身、背景或是观点为由排斥任何资料。
2、对于时事或是历史事件,图书馆都应该提供表达各种观点的资料和信息。图书馆不应因党派或教义的不容而摒弃或排除任何资料。
3、为了履行满足信息和启蒙需求的职责,图书馆应挑战审查制度。
4、图书馆应与一切有关的个人和团体合作,抵制对表达自由和思想获取自由的侵犯。
5、个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应因出身、年龄、背景或是观点的不同而被否认或剥夺。
6、为所服务公众提供展览场所和会议室服务的图书馆,不管提出使用申请的个人或团体的信仰或所属机构如何,都应在公平的原则上为其提供所需设施。
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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