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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学术造假应该以诈骗罪公诉

已有 6535 次阅读 2009-3-20 11:32 |个人分类:良知和良心|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学术造假, 刑法, 诈骗罪

              唐凌峰先生博文《学术道德应该立法——评院士造假事件 》,将严重学术造假事件归为学术不道德事件,然后说道德层面的事应该立法。我认为似有不妥之处。
   
在大多数现代国家或社会中,绝大部分违法犯罪的事不道德,但是只有部分严重不道德的事才被界定为触犯法律。
    
我以为,以严重学术造假骗取国家机构经费,造成国家巨大损失,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该是法律层面的事件,是否应以诈骗国家机构罪嫌疑论处,由国家公检机构公诉。
  
以严重学术造假骗取民营学校,公司和个人的较大利益(主要指金钱上的好处)的,造成其重大损失的,是否应以普通诈骗罪嫌疑论处,由受损失单位个人自诉。

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数额犯,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

具体如何界定严重学术造假,如何量刑,如何具体操作执行,应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细则增删方式颁立。如此,可以较快地消除学术造假无法可依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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