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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起诉状说开去》

已有 4741 次阅读 2010-12-6 00:02 |个人分类:造假内容剖析|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由起诉状说开去》

近日,我们在分析批判党委书记丧失党性及为人做事不正派的博文中,说到20097月到11月,两个造假者将我三人告上碑林区法庭时,西安交大党委书记以法人名义向法院出具证明公函,证明两个造假者在三个科技奖中都没有造假,其目的与作用,都在于实现422日第二次南洋大酒店叫我们停止博客上面揭发李束造假,也就是目的在于帮助造假者打赢那场官司。

从而使原来的诉讼双方的组成人员的格局,是两个造假者李连生和束鹏程,起诉三个举报人。变成三个造假者李束加上党委书记王建华起诉三个举报人了。也就是从23变成33

那么,党委书记的参战,有没有选择一下,帮助哪一方面呢?总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不论是非对错吧!

因而,我们先将两个弄虚作假分子的起诉状予以公布,请大家欣赏和分析:

不难看出,两个造假分子的起诉状,居然应了“文如其人”的俗话,是一份造假分子自己书写的“造假范文”。让我们逐段落予以剖析:

   我们选择其中最重要的第2页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剖析:

第一、

在“事实与理由”这项重要的起诉状内,第一段话说的是:

【三被告于2008年元月份开始,先后在新雨丝和中国科学网以陈永江博客里发表了《揭露长江学者李连生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的第五个罪证》一系列署名文章,借批评“造假”为名,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地诬蔑原告“剽窃”。……。】

 

 

1)所谓【三个被告于2008年元月份开始,先后在新雨丝和中国科学网以陈永江博客里发表了,……。】

历史事实是,2008年元月2日,我们按照学校当局的命令,将口头举报转为书面举报。党委书记在历经54天的装聋作哑之后,于226日才委托三位校级领导人在南洋大酒店找我们宴谈。席间的言语由于不三不四,已有文揭露不再重复。

因而,当年元月份,我们“不可能”在“三个月以后才出现的《新雨丝》上面、以及在一年多以后才建立的科学网陈永江博客上面”,做出《1234李连生骗取教育部一等奖的证据》等一列署名文章的事情。这些科学网博客上面的检举揭发文章,造假者本人当然知道,都是第二年、20093月以后我们建立博客之后的行为。起诉状却把我们在博客上面的检举揭发,提前为2008年元月。

因而,证明造假者在起诉状第一段刚刚开始,便是捏造情节歪曲事实!完全是随心所欲,完全是造假成习。这是在党委书记的纵容下随随便便整人惯了,才会把庄严凝重的人民法庭予以儿戏,予以欺骗。起诉状的两个造假者,错误地把严肃的法庭当作你们作威作福的西安交大的办公室了。

这种随意胡言乱语,捏造事实歪曲情节,目的在于扇动法官情绪,误导法院以为,三个举报人真如造假者歪曲的那么可恶,2008年元月刚刚开始举报,就不分青红皂白,不论场合的到处诽谤原告了!

其实,都是造假者故意歪曲时间,歪曲事件发生发展的真实情况!

第二、所谓【在陈永江博客里发表了《揭露长江学者李连生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的第五个罪证》一系列署名文章,借批评“造假”为名,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地诬蔑原告“剽窃”】

事实上,我们没有举报李连生束鹏程“剽窃”,而且也不是“借批评”为名,我们是“揭发”“批判”和“揭露”。哪儿象起诉状里说的那么软弱无力客客气气!

而且,第一篇发表的文章标题也不是比较靠后的《揭露长江学者李连生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的第五个罪证》,而是顺序比较靠前的《1234李连生骗取教育部一等奖的证据》。

为什么起诉状故意把靠后的文章作为“一系列署名文章”的领头第一篇呢?因为他们懂得,真正领头在前面的《1234李连生骗取教育部一等奖的证据》这一篇文章把他们抢夺四个他国、他厂的罪行,不但揭露而且附有铁证。即造假者在教育部报奖书中,分别抢夺:

1、上海压缩机厂的六列整体机身;

2、沈阳气体压缩机厂的新氢气压缩机;

3、德国斜形中体;

4、意大利液力连接结构。等等四个他厂、他国早年的科技成果,将这些成果通通捋为己有,并且谎称这些成果都是他们二人创造发明的新成果。

在这一篇检举揭发的文章里,都附有证据(包括原来他厂的设计图纸,获奖证书等等),都是有根有据地举报揭发。

鉴于两个弄虚作假分子,无所不偷无所不枪,所以称之为“硕鼠盗贼”,这与造假者的行为相比,只不过是对两个强盗的行为的形容,措词得当,恰如其分。怎么能说是我们对两个抢夺和打劫者的诽谤呢?

李束二人,不学无术知识贫乏,但又利欲熏心不能安贫乐道,在思想极端贪婪、个人欲望无限膨胀的支配下,在技术上又穷途末路时,便乘着有保护伞的庇护,乘着有多年绺窃得手的经验,便胆大包天的四处抢夺,把抢夺他厂他国的早年成果,冒充是他二人的新发明。为沽名钓誉便使用欺骗手段谎报成绩,用以骗取职称金钱,供个人享乐节节上爬。在这种情况下,把他们的行为描写为“学术腐败”“道德堕落”,难道说不是一语中的,不是既不过分、又不欠缺吗!

 

第三、

其实,两个造假者在起诉状中,特别心虚的起诉我们的正义行为是【借批评“造假”为名,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地诬蔑原告“剽窃”】的用意,主要是企图蒙蔽法院,企图欺骗法院骗得胜诉,便可以让法庭判决我方败诉。

而只要骗得法院判决我方败诉,则达到三个造假者的目的,——即造假小团伙2008226日第一次《南洋大酒店》就企图达到的目的:威胁恐吓让我们“退出举报六人,还为时未晚”, “以免李连生以诽谤罪将你们告上法庭”!

同时也可以达到造假小团伙在2009422日,第二次《南洋大酒店》企图达到的目的:让我们停止在博客文上对李连生和束鹏程的检举揭发,以免损害学校声誉,以免损害国家名誉!

一句话,企图让我们停止在博客网上对李连生和束鹏程的检举揭发,以免把造假小团伙的堕落与毒害,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以免把他们的合伙造假,骗取国家奖励,骗取虚荣,骗取成绩的肮脏行径,暴露在全国人民的面前。

以免党中央和国务院得知他们合伙造假的恶劣行迹,断了他们的锦绣前程,以免被他们控制、毒害,而且是得心应手的西安交大——这个供他们飞黄腾达的工具——从他们手中溜掉!

总之,之所以党委书记孤注一掷抛头露面,给碑林区人民法院出具伪证,证明造假者200320052007年的三个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都没有造假,其目的就在于向法庭施加压力,以为拿着西安交通大学这一块金字招牌,又是以西安交大法人名义出具的证明公函,证明两个作假分子没有造假,法院岂能不采信?只要法院采信李束没有造假,于是,起诉状第一段的捏造诡辩和诬告,便都成为真理。法官宣布的“如果造假属实,那么举报就是正义的,我们倒是应该支持正义的事业了!”就会由于党委书记的证明公函,证明举报人是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诬蔑”两个造假者了,结果当然是法院判决举报人败诉!

这就使原告,不仅仅是两个作假分子李连生和束鹏程,而且还有学校的党委书记王建华,他们三人组成一个共同体,共同在法庭上与举报人对簿公堂!

由此看来,

这位身居要位的党委书记,从200812日我们检举揭发李束弄虚作假开始,始终处于一个什么立场?

在大是大非面前,党委书记究竟有没有共产党员的是非观?

有没有气吞山河的正义感?

有没有‘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支持打假、反对舞弊’的态度?

有没有主持公道的起码品质?

有没有正派人的起码作风?

如果什么都不具备,要他占据党委书记这个灯塔和舵手的重要位置,目的是什么呢?

就是来拆败交大的吗!

就是来交大豢养几个狗偷鼠窃歪门邪道的江洋大盗,来败坏交大的传统优良风气的吗!

就是来把师生中年轻而人生观世界观尚待正确引导的人民子弟,熏陶成李连束一样的三只手,熏陶成在学术上胸无点墨又不肯吃苦努力,在道德上无羞无耻只会撒谎吹牛到处行骗到处丢人现眼的骗子吗!

李束是穷途末路的投机分子,错误地把经济转轨时期的一时混乱,当成趁火打劫好时机的赌徒;党委书记则是他们的保护伞和保镖。他们气味相投一拍即合,共同利用手柄王权的时机,胡作非为飞扬跋扈,实行一言堂的专制统制,认为“现在高校学术腐败成风”,不造假白不造假,好不容易骗取了许多荣华富贵,偏偏一时不慎被六个顽固分子抓住不放,你们去南洋大酒店,代表我给六人一杯鱼羹、一根大棒、一顿恐吓,现在那有孟子那一套“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那有不贪图利益,不攀高枝的傻瓜?

在造假团伙屡屡失算的情况下,又发现科学网的博客站建立了,公开检举揭发了,于是又命令去镇压,结果居然又失败了。

于是:“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灭亡。……!”

南洋大酒店第二次失败,造成造假团伙的孤注一掷,起诉!

起诉后的两次开庭,更加的使他们惊恐万状,因而,才出现党委书记亲自挂帅出马的情景,才出现西安交大以法人名义公开证明李束没有造假的大曝光。才形成举报人在法庭上,原来是被三个人合伙告上法庭的格斗局面!

那么,这是一所大学的党委书记呢,还是两个造假者雇佣的保镖和打手?如果说他是交大全校的党委书记,那么,请问:在碑林区法庭上搏斗的双方既然都是交大的职工,党委书记站在作假分子一方充当打手,难道说三个举报人是前房(死去的彭康、苏庄、潘季书记)生的?两个造假者是现在的后娘(王建华)养的马?

因此,只能说,两个造假分子才是王建华书记承认的交大精英,是他豢养的标兵;而三个举报人则被王建华定为害群之马,是(博客上跟贴说是)应该清除出校的!

只有分析清楚这些外表现象,才能够懂得举报人为什么会被本校三个人起诉、搏斗!懂得为什么党委书记按照保镖原则去处理三个起诉人中的另两个。因为,一个是一把手党委书记,一个是副校长、工程中心一把手正主任,另一个是长江学者工程中心副主任。

党委书记出理了地位最低的李连生,就不能再处理副校长束鹏程,如果继续处理,就怕处理到自己头上!

何况,三个原告,已经是一个走了,难道第二个也处理!

按照在碑林区法庭上打击迫害举报人的,是王、束、李三人。如果处理了两个,不怕群众质问,那个打击、迫害举报人的第三名原告王建华呢,凭什么他就没有造假罪行呢!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只能处理李连生,必须保存束鹏程的道理!

    

博主等三个被告于2010125日.

   ——

附:李连生起诉状第二页“起诉事实与理由”。

至于束鹏程的起诉状,除起诉人由李连生改为束鹏程,并且索要精神损失赔偿费从李连生的15万元,降价为12万元之外,基本相同,不再多举。

 





 《西安交大党委书记对学术造假是零容忍,还是百般庇护》一文的标题,改为《对学术造假是零容忍,还是百般庇护》?

为什么连“西安交大党委书记"8个字也予以隐藏?不敢写出来,是“为名人讳”吗! 太卑躬屈膝了吧,那是我们起的文章标题,党委书记责问下来,也不会追究起诉状的责任么!

足见造假团伙对于党委书记的敬畏啊!

 

——

第三段的所谓【针对三被告的违法行为,西安交通大学领导也多次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劝诫三被告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遗憾的是……。】

1)所谓【针对三被告的违法行为】,不知道我们检举揭发坏人坏事,违犯了哪一家的王法?

我们举报的文章,都发表在陈永江的博客里,请问:那些文章是违法行为?

2)所谓【西安交大领导也多次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劝诫三被告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不知道西安交通大学的哪位领导,在什么时候的什么地方,劝诫过我们什么问题?

自从200812日我们书面举报后,西安交通大学的一把手,不知跺在哪个地方,在我方多次请求下,连会见会见我们一次都没有这个胆量。哪儿来的【多次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之说?起诉状的起草人,连起码的“说老实话”的人生ABC都不及格。却学习了弄虚作假分子的捏造瞎编!

你能举出【西安交通大学领导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和我们谈话的——领导者的人名、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吗!

3)所谓【劝诫三被告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请问:什么叫“正常途径反映问题“?

200812日书面举报后直到今天的三年里,我们十三次的书面举报信,算不算“正常途径”?

问题倒是西安交通大学的领导,始终没有给举报人一次正式书面回答,这种行为算不算正常?算不算合法?

起诉状的起草人,既然拿着举报人的42篇博客文章去做了公证处的公证,你们眼睛没瞎,头脑没昏,为什么反而责问我们没有按照正常途径反映问题?

我们按照正常途径反映的问题,如果能够得到半次回答,何止于把我们压迫的只得转而向上级机关去信?何止于到科学网上申请建立博客?

你们有恃无恐仗势欺人,把举报人的举报信当作草纸一样的予以轻慢、压抑、打击报复,造成逼上梁山的局面。后来一看,官逼民反让我们建立了博客站,把你们的肮脏造假予以公开公布。你们害怕真相暴露,先是二次《南洋大酒店》镇压,后是起诉。

都是你们作威作福自己醸出的果子,现在却倒打一耙,反诬我们没有一而再再而三的向学校党委书记进行正常途径的举报,真正是造假成习,三句话离不开弄虚作假的禀性!

至于【凌驾于法律之上】

请问,我们国家的法律,哪一条写着:

“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只能在本单位进行。如果上访、向上级反映问题、向媒体反映问题、在网站进行实名实姓有根有据的检举揭发”,通通违法,通通十凌驾于法律之上!”

你们的大话,翻译成普通话就是:“什么人胆敢在媒体、在网上公开检举揭发我的李连生、检举揭发我的束鹏程,他就是违法乱纪,就是目无王(王建华)法!”

这种井底观天的夜郎自大,令人摇头,你们实在是病入膏肓了,让我们看后,觉得你们是在梦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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