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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对《四川金星公司》的起诉书

已有 7782 次阅读 2010-5-18 13:34 |个人分类:造假内容剖析|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首先我们看看四川金星公司在网上对我们三人的污蔑和诽谤!
致教育部的一封公开信——关于西安交大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退休教师不良行为的报告》  

教育部并袁贵仁部长:
    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天然气压缩机研发与生产的骨干企业。近年来,西安交大退休教师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为了个人利益,打着西安交大教授的旗号,持续性地通过做jiazheng等来破坏我公司声誉,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市场竞争。我们认为高校发展的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学术造诣深的师资队伍,而西安交大退休教师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的行为与这些要求格格不入。
  
   
下面就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的不良行为汇报如下:
     2005年8月,我公司原职工刘某、李某等人筹划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开办自己的企业,其中压缩机生产图纸盗窃了我公司的生产图纸,李某在公安局承认了他利用移动硬盘拷贝我公司图纸的事实。鉴于事实清楚,已经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且法院聘请的压缩机专家也给出了刘某等人开办的公司的生产用图纸就是四川金星的图纸的明确结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西安交大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三位退休教师不顾师德尊严和法院所认定的客观事实从个人利益(我们了解到的信息是,郁永章、杨绍侃等为李某公司顾问)出发,为了达到混淆视听、干预司法的目的,以压缩机行业绝对权威的身份给时任成都市领导写信,要求行政干预。在信中为涉案人员李某提供了jiazheng,坚持认为刘某等人开办的企业的生产图纸非四川金星所有
本来法院已经做出公正的判决,事情应该到此为止然而,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人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影响,便做出了如下自建国以来我们闻所未闻的高校退休人员的令人发指的报复行为,持续性地对我公司进行诽谤,并继续向司法机关提供jiazheng
    首先,2008年9月11日,就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当事人李某有期徒刑后不久
陈永江、郁永章和杨绍侃开始对四川金星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专利号200420105515.X)进行无端攻击同时向中国专利局申请行政审查,要求判定专利无效,并于2009年2月亲临北京参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当场质询由于陈永江、郁永章和杨绍侃已退休多年,对新知识的掌握和理解都十分有限,最终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维持四川金星公司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判定。
 
2008年7月,我公司与陕西秦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秦煤实业)发生合同纠纷案,秦煤实业向法院提出天然气压缩机质量鉴定申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委托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鉴定。杨绍侃向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隐瞒了其正与四川金星发生专利纠纷的事实,以西安交大教授的名义接受了委托,参与了鉴定。
    正是由于利害关系的存在,在杨绍侃出具的《关于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秦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所涉QJ03型天然气撬装压缩机产品相关质量的鉴定报告》中存在严重的不顾事实的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表述,其实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驱动下的伪证形式之一

   
不仅如此,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室于2009年11月12日组织召开的专家鉴定会上,郁永章和杨绍侃以秦煤实业顾问的身份来回答涉及秦煤实业的问题,暴露了其真实身份,被主持会议的马法官当场谴责
 
据我们所知,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人以在我国享有崇高地位的西安交大压缩机专业教授的头衔,在个别企业担任顾问。为了这些企业和自己的利益,经常诽谤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并多次以身试法,倚老卖老,比如与上海压缩机厂(今上海电气压缩机泵业有限公司)的官司就是明显的例子之一。我们通过上海压缩机厂的同行了解到,陈永江等人的思路基本上停留在上世纪70年代。当然,压缩机行业技术进步的事实是任何人无法否定的,陈永江等人的败诉也是必然的
 
在中国,生产天然气压缩机的厂家以四川的企业为主体, 集中在成都、自贡和重庆,我公司又是做得最好的企业之一。郁永章自担任温州某公司顾问(该公司网页上已删除了该信息)起,不是建议企业通过自身的实力来提高竞争能力,而是亲自出马来诋毁竞争企业的名誉。由于温州某公司也生产天然气压缩机,我公司便成为郁永章等攻击的重点
 
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人以西安交大教授名义在业界的一系列不光彩甚至违法行为,已经破坏了西安交大的学术底蕴,误导了公众认知西安交大的学术功底和师资队伍水平,也使我们对高校的发展产生了怀疑。
    我公司曾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向西安交大发函,希望确认杨绍侃的教授身份,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
    我公司已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杨绍侃1983年还是西安交大压缩机教研室的讲师
?,1984年离开西安交大全职到陕西省科协后到陕西省科技厅工作,之后再没有为本科生、研究生上过一次课,也没有承担过科研项目,却在1997年退休时戴上了西安交大教授的帽子。我们不明白的是,如此品德和学术水平的人,怎么会戴上西安交大教授的帽子?
 在社会舆论纷纷谴责政府官员的博士帽子是否货真价实时,我们认为,政府官员骗取的教授头衔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2010
年3月29日.
(此处有金星公司的公章)
 
 
 
 
 
 
 
 
 
《对四川金星公司的起诉书》
 
一、              起诉对象:
《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二、 起诉理由:
被告《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将《致教育部的一封公开信——关于西安交大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退休教师不良行为的报告》于网上公布。
该公开信中,对原告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三人进行了21项没有事实根据的无端诽谤;污蔑和诬陷原告,并且在网上将其恶劣的影响,扩大至国内外。
 
三、    起诉要求:
 
第一、         要求被告在其公开信的21项诋毁原告内容上,拿出证据说话;
第二、         要求被告在原来刊登的网上,写出承认错误的公开道歉信;
 第三、 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各两毛钱,共计六毛钱。
 
四、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个问题)
金星公司的这一封公开举报信,从一开始就把金星公司的造谣生事暴露无遗。例如:被告金星公司在第一段就明确表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然而,他接下去却攻击说:
西安交大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三位退休教师不顾师德尊严和法院所认定的客观事实,从个人利益(我们了解到的信息是,郁永章、杨绍侃等为李某公司顾问)出发,为了达到混淆视听、干预司法的目的,以压缩机行业绝对权威的身份给时任成都市领导写信,要求行政干预。在信中为涉案人员李某提供了jiazheng,坚持认为刘某等人开办的企业的生产图纸非四川金星所有
本来法院已经做出公正的判决,事情应该到此为止然而,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人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影响,便做出了如下自建国以来我们闻所未闻的高校退休人员的令人发指的报复行为,持续性地对我公司进行诽谤,并继续向司法机关提供jiazheng。”
此处,将陈永江写给成都市葛洪林市长的亲笔信列于上方。信件全文列于本起诉书的最后的附件1中。
第一点,
从信中可知,我们是希望在成都的两家小小压缩机厂,不要顷扎、而要取长补短互相学习,有利于成都市的工业发展。请问错在何处?
      ——————
关键之处是,写信的时间是2007年12月5日。比被告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①” 的判决时间整整的早了一年。
在成都法院判决前一年,我们向成都市长写信反映我们自己的观点。这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到了四川成都的金星公司,我们在履行公民权利的时候,就变成“自建国以来‘被告’闻所未闻的高校退休人员的令人发指的报复行为”了呢?
按照“四川成都金星公司的王法”,
(1)国家设立《信访组》,以及设立《市长专用电话》,岂不是变成“国家有意鼓动和制造中国公民去从事自建国以来让四川成都的金星公司,闻所未闻的高校退休人员的令人发指的报复行为”了吗?!
(2)国家设立《信访组》,以及设立《市长专用电话》,岂不是有意让四川金星公司蒙受“令人发指的”情况反映吗?
(3)四川金星公司准备不准备起诉中国共产党和国务院?
 
第二点,
既然我们给成都市长写信是在2007年12月5日;被告自己承认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是在2008年12月30日。
那么,金星公司在公开信中所述:
“本来法院已经做出公正的判决,事情应该到此为止。
然而,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人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影响,便做出了如下自建国以来我们闻所未闻的高校退休人员的令人发指的报复行为,持续性地对我公司进行诽谤,并继续向司法机关提供jiazheng③。”
   ——
请问:金星公司究竟清楚不清楚,我们写信在先?还是成都法院判决在先?
被告金星公司为什么故意把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颠倒,用以欺骗群众造谣生事?
由此看来,被告金星公司,却原来是一个典型的篡改时间、伪造情节、弄虚作假式的单位。
他们的行为构成捏造事实,篡改时间顺序的诬告
     ————————
第三点,
我给葛市长写信,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市长接见群众”的上访以及反映问题的法规在行事!
怎么就变成“令被告发指的报复行为” 了呢?请问,我向成都市长写信反映问题,你们“发指什么”?
难道说,我们给你们的成都市长写信,还得事先得到金星公司的同意和批准吗?
成都的金星公司,是凌驾于成都市长之上的太上皇么?不然金星公司干什么“发指”?
你们仅仅是一个私人企业主而已,一个商人罢了!我们写信给谁,你们依仗什么法律、依仗什么势力而“发指”起来?!
封建时代的唐王朝,还懂得“兼听则明”的道理,为什么到了今天,成都的金星公司一个私人资本家,就比封建王朝的皇上都霸道?向你们的政府当局反映反映公民的意见,居然都把金星公司的吴军大经理气的“发指”起来!你以为你们金星公司是什么?南霸天吗?
    ——
第四点,
被告所谓的“令‘被告’发指的报复行为”中的“报复行为”,有根据吗?莫非:
(1)你们金星公司克扣过我们的工资?
(2)金星公司没有收留我们的子女?
(3)金星公司雇佣我们推销加气站压缩机,言定按照5 %的推销值给我们提成;后来金星公司变卦。我们把金星公司告上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初级法院判决金星公司败诉。中级法院判决我们败诉。从而我们怀恨在心?
(4)其他等等。
    
如果以上各种原因都没有,
请问,被告金星公司,根据什么给我扣上一个“令被告发指的报复行为”的极其严重犯罪一般的帽子?并且拿着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到处妖言惑众,到处侮辱我们的人格,你们的法律证据呢?
到了人民法庭,你金星公司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我们对金星公司“做过了”‘令你们发指的报复行为’的具体事实!
而且你们在法庭上面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我们对金星公司具有“衔怨报复”的具体事实!也就是说你们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我们“要报复你们”的具体事实以及具体原因!
    ——
第四点, 还是这一段的
“本来法院已经做出公正的判决,事情应该到此为止。然而,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等人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影响,便做出了如下自建国以来我们闻所未闻的高校退休人员的令人发指的报复行为,持续性地对我公司进行诽谤,并继续向司法机关提供jiazheng③。”
 
金星公司在法庭上必须拿出“我们三人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影响”的具体事实,和具体证据!
1陈永江三人的什么利益,受到你们金星公司的影响?具体证据呢?
(2)你们是商人,我们是西安交通大学的教师;
你们从事的是一种小小型的加气站压缩机,而我们从事的是全国55家大中型化肥厂用大型氮氢气压缩机;
你们在四川成都,我们在西安交大。
所谓“认为陈永江郁永章和杨绍侃的什么利益,受到了你们的影响呢?”
这一段污蔑之词,在人民法院上,你们要拿出证据来回答,而不是现在的信口乱骂!
 
     ——
(第二个问题)
再批判你们的第二段侮辱我的人格的语言:
你们说:
首先,2008年9月11日,就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当事人李某有期徒刑后不久陈永江、郁永章和杨绍侃开始对四川金星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专利号200420105515.X)进行无端攻击同时向中国专利局申请行政审查,要求判定专利无效,并于2009年2月亲临北京参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当场质询。”
第一点,
金星公司在第一段中,老老实实地说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但是,此处又造谣为:
2008年9月11日,就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当事人李某有期徒刑后不久陈永江、郁永章和杨绍侃开始对四川金星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专利号200420105515.X)进行无端攻击同时向中国专利局申请行政审查,要求判定专利无效。”
(1)
我们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化程序,既然是2008年9月11日; 为什么你们歪曲为“就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当事人李某有期徒刑后不久”?
被告金星公司如果有道理,为什么把时间顺序蓄意歪曲和颠倒?
这种手法,为什么和系安交通大学里面的两个弄虚作假分子的手段完全一样?
    (2)
什么叫:对金星公司已授权发明专利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机”(专利号200420105515.X)进行无端攻击”?
你们这个专利,就是你们打击并且被你们判决入狱的李某设计的,李某当时是你们金星公司的总工程师!而且仅仅是个“实用新型专利”。哪里冒出一个“发明专利”?你们为什么要“虚张声势弄虚作假”?
仅此一点,你们金星公司就不正派!
(3)
你们虽然申请并且获得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然而,你们懂不懂中国《专利法》?
《专利法》第五章 “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中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这就是中国的《专利法》,我们所作所为有法可依。我们也曾经对李连生的所谓发明专利进行过无效化申请程序;为什么就不得对金星公司的那个“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专利法的无效化程序?难道你金星公司拥有《治外法权》吗?你们有《不受中国专利法制裁》的法律依据吗?
如果没有,你们便必须对自己的随意漫骂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第二点、
什么叫“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那就是《专利法》第二章 规定的 “专利必须具有的《三性》,即《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被告金星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充其量仅仅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你们的那个天然气加压压缩机,只不过是一台“能够充气的压缩机“罢了。它除了具有《实用性》之外,没有任何《新颖性》和《创造性》。
其“权利要求书”中所罗列的7条,都是再普通不过的所谓专利要求保护条件。
例如金星公司津津乐道的:
本专利的四列对动式压缩机的曲轴,相对两列的曲轴错角互差90度。”
事实上,世界上所有“四列对动式压缩机的曲轴,相对两列的曲轴错角,都是互差90度”的。根本没有采用其他错角的结构。
难道还有错角等于180度的吗?
而且,你们懂不懂,为什么全世界的“四列压缩机的相对两列曲轴的错角”,都必须、而且只采用“互差90度”?
这种全世界的四列对动式压缩机的曲轴结构都采用这种结构已经一百余年。你们金星公司的曲轴设计方案,只不过是拾人牙慧,哪里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等。
这种所谓的专利,就像夸口说——本公司的专利自行车的特征在于:“一俩自行车,前后有两个轮子”一样的无聊和可笑!这也叫专利吗?这不是废话吗!
因而,我担心这种天然气压缩机的专利,让全世界压缩机行业技术人员耻笑我国压缩机行业的无能,所以,我根据《专利法》第五章和第二章的法律规定,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化申请》,让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评判。
请问,这都是国法授予公民的法律权利,金星公司根据什么法律,对我们的行为进行侮辱和诽谤?
而且你们根据什么法律,肆意攻击国家《专利法》第五章和第二章的法律条文?怎么?你们有权限制和诽谤国家的《专利法》吗?
 
第三点、
什么叫“持续性地对我公司进行诽谤 ?”所谓持续性,请问:
 (1)第一个诽谤是什么事情,证据是什么?
(2)第二个诽谤是什么事情,证据是什么?
(3)第三个诽谤是什么事情,证据是什么?
 你们必须一个一个地拿出符合法律效力的证据来!证明我们根据《专利法》这一部国家法律,履行无效化程序的行为,是所谓的“持续性地对金星公司进行诽谤。
 
   ——
(第三个问题)
 
金星公司在下面一段说道:
“2008年7月,我公司与陕西秦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秦煤实业)发生合同纠纷案,秦煤实业向法院提出天然气压缩机质量鉴定申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委托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鉴定。杨绍侃向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隐瞒了其正与四川金星发生专利纠纷的事实,以西安交大教授的名义接受了委托,参与了鉴定。
    正是由于利害关系的存在,在杨绍侃出具的《关于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秦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所涉QJ03型天然气撬装压缩机产品相关质量的鉴定报告》中存在严重的不顾事实的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表述,其实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驱动下的伪证形式之一

    不仅如此,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室于2009年11月12日组织召开的专家鉴定会上,郁永章和杨绍侃以秦煤实业顾问的身份来回答涉及秦煤实业的问题,暴露了其真实身份,被主持会议的马法官当场谴责。”
 ————
第一点、
对于这个问题,最好的驳斥就是:
事到如今,陕西秦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金星公司。
起诉的理由依然是:
金星公司卖给我们这台压缩机,至今始终不能工作。金星公司维修至今,解决不了问题。
客观事实是:
金星公司的这台压缩机一直在西安“养老”。把金星公司的维修人员都换了一茬又一茬,压缩机居然已经被西安市安监局给查封了,这种欺骗性的压缩机,给西安的陕西秦煤事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是无法估量的,人家不起诉你金星公司又去起诉谁!
第二点、
(1)“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按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要求进行技术鉴定的时候,先后邀请郁永章和杨绍侃作为压缩机技术鉴定专家,参加技术鉴定。
郁永章和杨绍侃的技术鉴定结论,被金星公司以请求法庭让两位专家“回避”,已经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根本不可能出现所谓被马法官“当场谴责”的情况,这个回避原则是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也是诉讼中司空见惯之事。
把马法官按照司法原则请求郁永章和杨绍侃回避。歪曲为“遭到马法官的当场谴责”。
这是一个从来没有参加诉讼,而且根本不懂得法律的金星公司人员的蓄意歪曲!
(2)令人哭笑不得的是:
经过金星公司同意的西安交通大学压缩机专业的另一位教授彭学院,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邀,对金星公司的天然气加气压缩机,做出的技术鉴定结论,居然也是和郁永章、杨绍侃所做的技术鉴定“基本一致”!
按照彭学院教授所做的事故鉴定的责任,依然是要求由四川成都金星公司承担赔偿!依然指明金星公司的压缩机是个不工作的压缩机!是应该承担坑害陕西秦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方!
即便是金星公司亲自选择的彭学院教授,所做的技术鉴定,还是掩盖不了四川成都金星公司压缩机产品的不合格!
这不是令人哭笑不得吗?
而且彭学院教授,恰恰是李束造假小团伙中的得力造假者,彭学院是与李束两个造假者合伙骗取2007年教育部一等奖的第三人。
此人应该与四川金星公司没有什么积怨吧?
为什么他所做的技术鉴定结论,也是指明四川金星公司压缩机将西安陕西秦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坑害了呢!?
(3)现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迟迟未曾进行开庭审判。
如果及时开庭审判,根据金星公司亲自聘请的西安交通大学压缩机专业的彭学院教授所做的技术鉴定结论,金星公司依然逃脱不了败诉、依然必须承担赔偿的结论!
     ——
陕西省西安市,是历经周、秦、汉、唐悠久历史传统熏陶的地方。
去年西安交大的两个弄虚作假分子李连生和束鹏程,将我们三人滥诉于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受到碑林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伸张正义的审判。
我们相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会秉承周秦汉唐,悠久而且光辉的历史文化的积淀,秉公办案,伸张正义,打击邪恶的!
 
附言:
至于被告污蔑信中的“2005年8月,我公司原职工刘某、李某等人筹划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开办自己的企业,其中压缩机生产图纸盗窃了我公司的生产图纸,李某在公安局承认了他利用移动硬盘拷贝我公司图纸的事实。
其实。刘某就是金星公司总经理吴军当年在四川简阳压缩机厂,担任“装配车间装配组长”时期的厂长刘H;正是这个刘某厂长,将吴军提拔为简阳压缩机厂配件公司经理;后来吴军到成都开办私人企业,又是刘某厂长对吴军进行了份外的照顾,让吴军利用简阳压缩机厂的各种设备加工。
这是一个子公司发芽成长时期的必然经过。
吴军为报答刘某厂长的恩德,宣称刘厂长、李总工一旦退休,可以到吴军在成都的金星公司工作。因此金星公司的压缩机,恰恰是李某总工亲自设计的;而且那个所谓的“专利”,专利说明书上一清二楚的注明:专利设计人正是被吴军打入监牢的李总。
由于李总身在金星公司工作,因而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便当然的属于金星公司。
刘厂长和李总,在吴军的公司工作几年之后,希望离开吴军,另谋出路。
在李总的电脑中留有李总自己设计的专利压缩机的全套资料,这似乎是人之常情吧!因为哪个压缩机毕竟是李总的心血。
然而,李总和刘厂长并,只懂得技术,却不懂得商人的本性!
尽管他们在另外参加的压缩机公司,同样生产天然气加气站压缩机,而且在外形、机身构造、曲轴直径、连杆长度、填函密封结构,等等方面均有所更改。然而,北京的一家所谓的鉴定中心居然出具证明:起先说是“大部分不同”后来说是“大部分相同”。
至于外形、机身构造、曲轴直径、列间距、连杆长度、填函密封结构,等等关键尺寸的不同,其所起的重要影响也不同的关键问题,则含糊其辞。
莫说是,我们的意见发表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即便是判决之后,我们根据压缩机原理而提出我们的看法。
难道说就触犯了“四川金星公司的王法”吗?
笑话!
莫说是一个小小的金星公司。就是中国一机部通用机械研究所压缩机的室主任,他所设计的氮氢气压缩机,1972年在安徽合肥召开全国鉴定会,陈永江当年还仅仅是一个小小的助教,还不是经过三天的辩论,将通用所压缩机室主任设计的压缩机,给否定了吗!第一它是全国压缩机鉴定会;第二它是一机部通用机械研究所压缩机室主任的设计品;第三当着全国几百位压缩机厂和化肥厂的技术人员;第四,陈永江只不过是个小助教。
还不是把不成体统的压缩机的鉴定会给否定作废了吗?目的很简单,就是不允许糟蹋化肥厂工人血汗的垃圾压缩机面世!
当年南京压缩机厂设计科黄健鲁(后来的厂长)同志参加了那次会议!
如今西安交通大学压缩机教研室保留着那次鉴定会的材料。均可作证!
我们对李总设计的压缩机,认为没有《创造性》和《新颖性》。便按照国家《专利法》这一部大法的规定予以“无效化程序申请”。
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你金星公司有什么权利和资格,对我们三人进行无理、无法、无证据地恶毒诽谤!
我们不起诉你们,又去起诉谁?!
   ——
 
本文先批驳和起诉:四川金星公司污蔑我们的所谓的“向教育部的举报信”的第①~第⑥这前半段;
下一次,再继续驳斥和起诉其后半部分!
 
 
博主陈永江郁永章杨绍侃三人
         2010年5月18日.
 
 
起诉书
附件1: 2007年12月5日陈永江给成都市长的陈情信全文;

 

 









附件2: 《1985年全国压缩机行业联合广告》。
 


其中既有发广告的16个著名压缩机厂;又有祝贺单位。而且果然有金星公司在诽谤信中提到的四川自贡压缩机厂、以及重庆等小小型压缩机厂。
然而,并没有四川成都金星公司,也没有温州固耐公司这两家自命不凡的压缩机厂身列其中。
足见,任何人以及任何单位,都必须老老实实的做人和做事,自吹自擂和招摇撞骗都会原形毕露!
至于随随便便侮辱他人,那更加的行不通,我们法庭上面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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