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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又是被告的 陈永江 郁永章 杨绍侃 的声明

已有 8685 次阅读 2010-4-18 20:21 |个人分类:造假内容剖析|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对所谓《四川金星公司致信》的说明
        曾经、又是被告的 陈永江 郁永章 杨绍侃
            ——――
http://blog.sina.com.cn/u/1728391660网上,载有以四川金星公司名义向教育部的致信,信中对我们举报李连生的三个老人进行了极其出格的人身攻击。我们不得不予以反驳。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第一、造假者曾经在2009年将我三人告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原指望将举报人打败在人民法庭上(赔礼道歉、赔偿27万、不得再在博客上揭发),便可达到镇压六人对于败坏学术风气的检举揭发。
然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并不买账,造假者只得于2009年11月2日撤诉。理由是“鉴于有关党政领导”“建议使用其他方式解决。”
于是乎,
撤诉18天后的2009年11月20日,四川金星公司就已经向西安交通大学发出追究杨绍侃教授作弊的举报信(见所谓四川金星公司对陈、郁、杨三人的揭发信第4页)。可见撤诉之前,造假者已有了一定的谋划和把握,果然“使用其他方式”了。
其行动衔接得不算不快。
既然造假者打着所谓四川金星公司的招牌,既然金星公司一位老总一再表示绝对没有签发过这种举报信。并且答应审核之后给我们一个答复。按说我们可以一直等待。
然而,我们愈是忍耐,造假者小团伙愈发得意,居然又把温州固耐公司也第二次抬将出来以壮声威。
因此,今天我们就按照造假者小团伙的意愿,将他们唱的调子最高的、所谓杨绍侃以权换取教授,败坏学风的问题,予以牛刀小试,看看解剖出来的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这是杨绍侃同志1983年就任动力系系主任时期,已经获得的副教授职称的证明—— 西安交通大学颁发的工作证。
 
     由于工作证上面的钢印在扫描中无法显示,如果怀疑,烦请驾临西安交大人事处核查!
被李连生和束鹏程造假小团伙闹腾得沸沸扬扬的所谓举报信,居然像煞有介事地蛊惑为:
行政官员的教授帽子非常值得我们警惕,这有可能是权和帽子交易的结果,
因为对杨绍侃搜索后发现,他曾任陕西省科技厅副厅长,是不是利用副厅长的权
利为西安交大领导做过事情,反过来在其退休时西安交大送给了他一顶教授帽子?无论如何,这是一种特殊的学术腐败形式,如果教授的帽子都可以如此获得,中国的教育怎么能有希望呢
造假家却伪装成一副忧国忧民的、振兴并且匡正中国教育与科技事业的慈善家了。
然而,当全国读者看到杨绍侃在去陕西省政府机关工作之前,已经是副教授的时候,当全国读者明白造假者的无事生非的时候。我们宣布,将保留我们维护人格与声誉的起诉权,追究造谣中伤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真正的没有通过副教授,便从讲师飞跃到教授职称的,并非别人,唯李连生与束鹏程耳。正是这两个依靠歪门邪道而飞黄腾达的造假者,使用的手段固然高超无比,目的到达固然有如探囊取物。
然而,假的终归是假的。那些蜡样银枪头,在事实面前终归是“一戳就弯”!
 
 
 
                
第三点,所谓的金星公司举报信中称,我们做了假证,否定金星的专利技术是拥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合格专利,是的。我们是这样做了,以免被全世界压缩机行业技术员看见,有伤国家的声望。
(1)我们认为,活塞式压缩机属通用机械十分普通,近年来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新材料,新制造工艺,以及自动控制技术和元件等方面。结构力学方面和管路振动方面的有限元分析方法的应用,以及压缩机工作过程的数值模拟方法的应用,也是重要的亮点。
对国内部分往复压缩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我们有自己的看法,这是我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中国专利局的专利法,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中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这就是中国的专利法,我们所作所为有法可依。我们也曾经对李连生的所谓“发明专利”进行过“无效化申请”程序;为什么就不得对金星公司的那个专利实施专利法的程序?难道他就拥有治外法权吗?造假者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没有,造假者便必须对自己的随意漫骂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我们根据对金星公司申并且得到的专利,认为该压缩机并不具备专利法   第二章 规定的专利必须具有的《三性》,即《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该专利充其量具有《实用性》罢了。因而根据专利法第五章的法律规定,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化申请》,让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评判。
请问,这都是专利法中法定的权利,造假者根据什么法律,对我们的行为进行侮辱和攻击呢!
    (2)我们作为被邀请的评审人,有权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看法,难道我们不给某一方说好话,某一方就有权利辱骂我们行为不良吗?
何况我们做为这方面的专家,即便是全国许多化肥厂等等压缩机的用户,他们在《二期工程》产量翻番选购压缩机的过程中,常常聘请我们为用户出谋划策。甚至于是上海压缩机厂这样的全世界著名的压缩机厂的领导人,在我们没有建议用户使用其压缩机时,也仅仅是向我们表白,希望下次推选其产品。哪里来的破口骂人?
——————
 
第四点, 杨绍侃同志在压缩机事业方面的贡献:
杨绍侃曾经与北京中通公司的张超武教授在1974年共同负责活塞式压缩机编写组,编写了《活塞式压缩机设计》一书,至今是每个往复压缩机生产厂家设计人员以及大型化肥厂、炼油厂等用户单位的技术员的重要设计参考书。而且是只要再版一当面世便被抢购一空。四川金星公司也未必不具备这本《设计手册》。
杨绍侃教授1983年在西安交大晋升为副教授,同年任动力系系主任,1984年后去陕西省政府的科协和科委任职。任职期间同时参加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国家第一批研究生的培养,就有杨绍侃的研究生,专攻压缩机管道振动问题,杨绍侃的研究生毕业后担任过教授、总工等职;此外,他1991年指导毕业的研究生,现在在兰州交通大学任教;杨绍侃教授同时参加校内其他教师的多项科研工作;也参加了本科生的毕业答辩工作;1992年在西安交大提职教授。1996年退休,14年来都为西安交大压缩机教研室主办的压缩机进修班教授活塞式压缩机原理和结构,每学期至少60学时以上。凡是来西安交大进修压缩机的金星公司技术人员,都受过杨绍侃教授的教导。
第五点,当前,我们主要精力是追究李连生和束鹏程的造假及其相关问题。对来自节外生枝的所谓质疑和中伤,不愿花费精力进行反驳。李连生和束鹏程等策动某些外部单位和个人,对我们进行混淆视听的质疑和中伤,只能将迷途不知反悔的形状,表现得更加完整和更加充分!。
对于所谓“致信”中的多点质疑和中伤,我们不再一一驳斥。
相信广大读者会从以上陈述,以及杨绍侃早在去陕西省科委任职之前,就已经是副教授的事实中,
能够分辨是非,
能够看清楚所谓四川金星公司举报信的真假,
能够明白:为什么2009年企图利用法院压服举报人的谋划遭到失败,当年11月2日刚刚撤诉,而金星公司的所谓检举揭发公开信,早就在11月20日已经发给西安交通大学了!
相信读者能够看清楚,一前一后,手段一样,目的相同,主角无二,配角则非某某莫属了!
这真是曾经的被告,今又被告,堪称永远的被告了,谁让我们检举揭发学术造假呢?然而,天良和道德,只允许我们做好这个永远的被告,只要能够使莘莘学子以及年轻的教师们,再也不受造假者的毒化兼而污染,只要祖国未来的教育事业和科技事业,能够摆脱这种毒化,只要源头清洁啦,我们也就心安理得了!
 
      ————
博主附言更正:
第一、李连生人事处长解职的时间是2007年12月15日。我六人举报的时间是2007年年底。李连生的离开人事处,与六人的举报绝对挨不上关系;
第二、陈永江1998年三江大水捐款五千元时,每月工资650元,我老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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