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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是无辜的!有責任的人應該受到處罰!

已有 3694 次阅读 2013-6-30 10:49 |个人分类:敬畏自然|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动物福利, 动物权利, 藏獒

大连女童遭藏獒咬死续:犬主人最高可获3至7年徒刑

2013年06月29日 20: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姜思羽

 

原标题:藏獒咬死女童 犬主最高可获3至7年徒刑

中新社大连6月29日电 (姜思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于海华29日就大连幼童被藏獒咬死一事接受采访称,

肇事犬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日,一名3岁半女童随母亲来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梁家沟一工地探望父亲。去小卖店购买饮品时,女童被院内蹿出的一条黑色藏獒咬断气管,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肇事犬主人毕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肇事犬被警方送到犬类留检所收容。事件发生后,藏獒主人将承担何种责任引起广泛关注。

据法官于海华介绍,《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城市市区内的居民,准养小型观赏犬,禁止养烈性犬、大型犬;第9条规定,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于海华告诉记者,藏獒是烈性犬,毕某饲养藏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并且没有合理监管犬只造成被害人死亡,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负担医疗费和赔偿其他损失。

于海华说,由于藏獒主人看管不当的过失,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结果,犬主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定罪与量刑还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最终调查结果。

于此同时,肇事犬主人毕某明知藏獒为烈性犬种,存在致人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依然违法饲养并且缺失监管,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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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6岁女童遭藏獒袭击 送医不治身亡

视频 央视 转自: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306/fb9a5118-66d4-432f-aa8b-4051a323e43b.shtml



松子蔣科學按:


我沒有仔細研究這個案例,不知道女童監護人是否也有一定的疏失。但,藏獒主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危害公共安全,最後導致女童慘死,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有許多人要求處死這條藏獒,這種情感可以理解。


但是,藏獒是無辜的。它本來就不應該生活在大連高新園區,它在這裡出現是主人違法的結果。它的生活習性也不適宜在這樣的生活。人的過錯,不應該由狗來承擔。藏獒應該受到收容,最好把它送回西藏等適合它生存的地方。相關費用應該肇事的主人來承擔。


透過這一個案,我們更應該追問這一悲劇背後的問題,應該禁止爲了牟利任意繁殖藏獒等其他烈性犬的產業鏈存在,反對不顧動物生存福利,在不適宜動物生存地方大量繁殖、飼養動物的行為,反對有可能製造人與動物嚴重衝突的行為,這樣才是徹底杜絕這類慘案發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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