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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学生论动保18
“人”的利益;“鹿”的权利;“动物”的权利
——“梅花鹿养殖基地与电子商城合作”新闻评论
1. 新闻背景
北京九鹿鹿业梅花鹿养殖基地是一家以驯养国家级重点保护动物梅花鹿为主导,集生态旅游,鹿产品开发,特色餐饮为一体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企业的鹿产品包括鹿茸,鹿肉,鹿鞭等多种制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九鹿鹿业产品入驻电子商城平台,能够更好地推广其旗下产品。
2. 分析
从效用主义的角度出发,如果某一行为所带来的快乐大于痛苦,那么该行为便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而从权利主义的角度出发,任何损害动物权利的行为均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地证明梅花鹿的养殖不具道德合理性,我们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人类从利用梅花鹿身体部件这一行为中能得到多大收益?梅花鹿的权利又受到了多大损害?从效用主义出发,必须将利益和损害作一比较权衡;从权利主义出发,只需证明存在损害便可得出道德的不合理性。此外,为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我们可以探讨将梅花鹿这一动物身体“产品化”的压迫本质。如果跳出鹿产品这一事实本身,而站在保护整个动物群体的角度看问题,我们还可以提出这样的质疑:需要保护的,仅仅是梅花鹿这一“珍稀”物种吗?
2.1 鹿产品对人类并非必须
九鹿企业生产的鹿产品包括鹿茸,鹿肉,鹿鞭等。这类动物制品主要有两项功能:1)保健 2)送礼。而无论深究哪个功能,都会发现它们并不足以够构成损害动物权利的理由。首先,保健的功能并非维持人类健康所必须。即使我们承认鹿产品对强身健体有一定的功效,不使用鹿产品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难以避免的损害。换言之,放弃使用鹿产品带来的代价是人类可以承受的。其次,送礼的功能形式意义大于实际。可能鹿制品被用于礼品馈赠,亲友往来中,的确能增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然而,这一“增进人际关系和谐”的功能并不来自于鹿产品本身,而来自产品所附带的象征性意义。如其稀缺性,价格昂贵性。换言之,任何“稀缺”和“昂贵”的替代产品都能达到增进人际关系这一目的,鹿产品并非不可替代的。再退一步说,即使鹿产品在人际交往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并不能构成使用鹿产品的道德合理性,因为我们还需将人类的利益——“人际交往质量”与动物的利益——“生命权”作一比较。后者为生命物种延续所必须,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2.2 为什么这会损害动物的权利
前文分析鹿产品给人类带来的利益,是为了从“效用主义”角度出发,证明鹿所受的痛苦与人类所得的快乐相比占更重要的地位。然而,如果从“权利主义”角度出发,我们甚至可以排除对人类利益的讨论。只需证明九鹿企业的行为对动物这一道德主体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便可推出这一行为的道德不合理性。
制造鹿产品这一行为对梅花鹿的损害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生命权 2)自由活动权 3)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权。
从生命权的角度来看,鹿鞭,鹿肉等产品都必须宰杀梅花鹿后才能提取,而制作鹿茸也需要将未骨化的鹿角人工锯下。几种生产动物制品的方式都构成对梅花鹿生命的损伤——或是强制结束动物生命,或是人为损伤动物生命。这样的伤害在自然环境中本不会发生。其次,生产鹿制品要求大规模人工圈养梅花鹿。这意味着梅花鹿被剥夺了在野外生存和自由活动的权利。当它们被迫在圈养的场地中度过一生时,这些鹿的“野性”便被剥夺了。这使得它们作为大自然一部分的存在性质发生了嬗变。最后,在大规模饲养的条件下,梅花鹿的存在目的也发生了变化,它们的生命延续只是为了向人类提供产品。然而,作为有自我知觉的道德主体,它们应有依据生命本能自主活动,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的权利。这种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的权利已被剥夺。
2.3 “品牌化”更加危险
九鹿企业的行为不只限于对梅花鹿身体各部分的利用,该企业还将这些产品“品牌化”,通过大量的宣传进行产品推广。而笔者认为,宣传行为本身便是对动物权利的又一次侵害。首先,宣传是一种词语的重构。鹿的生殖器被称为“鹿鞭”,鹿角被称作“鹿茸”,人们购买的不再是鹿的身体部分,而是“保健新型产品”。在营销中运用这些词语,使得人们可以避开谈论动物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这一事实通常是令人不快的),而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些动物产品给自身带来的利益。在产品的营销中,经销商用多种方法实现感官刺激,调动购买者的欲望,使得原本无足轻重的利益(如前文所述)变得不可或缺。这一词语的重构是得动物成为了压迫中的“不在场者”,使人们在食用动物身体时不再感到道德负罪感,最终,重构的词语成为日常生活中话语体系的一部分,而对动物的压迫也成为了一种难以更改的习惯。
2.4 一些额外思考
对其他动物的侵害——如猪,狗,禽类的食用——几乎每天都发生在我们身边,人们却对其视而不见。然而,这一事件中对梅花鹿的侵害似乎会引起更多关注。这是否和梅花鹿“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身份有关?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一级保护动物”的权利是否更加重要?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保护动物”的概念隐含着人类本位思考的危险。某种动物值得保护,是因为它稀缺。如果这一物种消亡,那么人类将不能利用它们。顺应这样的逻辑,保护动物权利是因为动物对人类有用处,这一基本论点显然是荒谬的。对动物的保护应建立在对动物平等独立主体地位承认的基础上。
当然,如果保护稀有动物的理由是这一物种的命运本身遭受到威胁,这一论点似乎更显合理。然而笔者还想提出一个问题:某些动物所属的物种并没有行将灭绝的危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这些动物个体不再值得保护了呢?笔者认为,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每个动物个体的权利都值得尊重。这尊重来自于对其主体性的承认,而非“物种灭绝”这一外部环境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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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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