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在动物保护问题上,人们有个逐步觉醒的过程。
一般说来,动物保护的伦理观念先发生改变,先从少数先知先觉者提出新的伦理观念开始,一开始遭到嘲笑,大家不屑一顾,然后经过激烈的辩论,逐步为大家所接受,直至大多数人接受之后,转化为法律,变成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动物伦理学一般都比法律来得更加激进彻底一点,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往往是比较滞后,比较保守的。
而现行法律也是在不断修改的,比如德国就把保护动物纳入了宪法。法律修改的学理基础在于动物伦理学对现行法律的批判。
既然动物伦理学观念比动物保护的法律更具前瞻性,所以,以动物保护的相关法规比较保守来批评动物伦理学太过激进,是不得要领的。
正如以奴隶制下的法律来批评废奴主义伦理观念不够合理,是没有道理的。
因为废奴主义就是要修改奴隶制下的法律呢!
要学会分清不同的层次。
这本动物伦理学的著作是现代美国动物保护运动非常重要的经典著作,值得深入研读。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224810-635903.html
上一篇:
舊文重貼:人與動物相衝突該如何做?下一篇:
45天长成,“速成鸡”谁敢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