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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问题浅析(外一则) 精选

已有 9687 次阅读 2009-10-22 23:20 |个人分类:编辑心得|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学术期刊博文大赛

 

学术期刊和一般的报刊都会遇到一稿两投或一稿多投的问题(以下统称“一稿多投”),这是报刊社和作者都非常不愿意出现的难堪局面,也是出现后容易发生争执的问题。因此,讨论清楚这个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情况属“一稿多投”

如果反过来问这个问题,什么情况不属于“一稿多投”,也许更便于我们讨论并回答这个问题。

1)报刊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作者决定刊登其稿件的,作者另投其他报刊,不属“一稿多投”。

以学术期刊为例,《著作权法(2002)》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明确指出,作者一经投出稿件,学术期刊如果30日内没有答复作者决定刊用,作者就可另投他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投的期刊先录用并刊载了作者的稿件,而前面那家期刊之后也录用了作者的稿件并在没有通知作者的前提下刊载出来了,作者的这种投稿行为不属于“一稿多投”。

有博友提出:通常学术期刊不能在30日内完成对稿件的审稿工作,《著作权法(2002)》为什么还要制订这种为难编辑部的规定呢?显然,《著作权法(2002)》有必要做这样的时间规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况且,《著作权法(2002)》的同条规定,也为学术期刊预设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三十二条规定里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文字就表明,如果期刊编辑部接到作者投稿后,用文字明确告诉了作者“由于审稿时间等原因,三十日内无法决定是否刊登,希望作者延长约定时间”,且作者明确用文字回复同意延长,那么,双方就被视为完成了另外的约定,作者就必须在双方约定的延长时间节点之后才能享有另投他刊的权利。

实际情况也表明,作者和期刊编辑部之间的这种博弈也不会因为30天投稿时间的限制,导致学术期刊最终因不能按时完成审稿而被迫停刊。试想,现在有不少专靠收版面费挣钱的所谓学术刊物,只要作者交钱,不管稿件质量如何,你今天投来,他明天就告诉你可以录用。这样一种毫无学术品行的所谓学术刊物,一个真正的学者会去给它投稿吗?反之,像《中国科学》、《科学通报》这样的优秀学术期刊(这里不讨论给国外刊物投稿的情况),如果编辑部告诉作者可能要过三个月的审稿后才能决定是否刊登,作者仍有可能耐心等待最终是否录用的结果。尤其是在盲目崇拜SCI期刊的今天,这种情形更容易出现。因此,审稿周期长的高影响因子学术刊物照样能够办下去。

2)作者专门与所刊载其稿件的期刊社均签订了不授予期刊社专有出版权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在多家期刊上刊登同一稿件也不属于“一稿多投”。

投稿时,如果作者专门指出,不同意将其稿件的专有出版权授予所投的学术期刊,且该学术期刊同意放弃对作者这篇稿件的专有出版权,那么,作者将同一稿件另投他刊且被录用刊载,放弃专有出版权的学术期刊则不能视作者的行为为“一稿多投”。但是,如果作者没有与后面那家学术期刊达成不授予其专有出版权的协议,对后一家学术期刊来说,作者的行为仍然构成了“一稿多投”。因为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了,你向后一家学术期刊投稿,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你就被视为将你的稿件授权对方专有出版了。因此,只有在两家(或多家)学术期刊均放弃了专有出版权的情况下,以及先投稿的那家学术期刊在约定时间之后不通知作者就刊载的情况下,作者在多家期刊上刊登同一稿件才不属于“一稿多投”。

 

二、为什么要禁止“一稿多投”

也有人提出,我的文章就是好,“一稿多投”可以让更多的人受益,为什么要禁止呢?你禁止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首先,我在前一篇博文里已经分析过,“作者一经向报刊投稿,就意味着作者已经同意报刊社专有使用其作品(作者与报刊社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因此,当作者实施“一稿多投”行为时,实际上作者已经违反了自己和报刊社达成的出版协议,属违约行为。

第二,《著作权法2001修正》第四条专门强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允许甚至提倡“一稿多投”行为的话,那么,将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一位读者买了十几本不同的报刊后,发现里面的文章大多数都是一样的——作者“一稿多投”的结果;一个人买了好几本图书后,结果发现这些图书的内容完全相同,只不过换了一下书名而已——也是作者“一稿多投”的结果。这种行为的后果必然侵害广大读者的利益,也即损害公共利益。

另外,《著作权法》的制订除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外,也要保护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道理和《专利法》既要保护专利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也用保护接受专利发明人转让权者的合法权益的道理一样。如果不禁止“一稿多投”,所有的报刊社就没有必要花费力气去积极组稿、约稿,去花费力气发现作者、培养作者,而只需把作者的作品再拿来重复刊登一次即可——通常,这种情况也是作者求之不得的,既可多拿几份稿费,又能更加扬名。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文学艺术又怎能繁荣,科学技术又怎能进步?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3】苏青的博文:转载还是发表,本不是一个问题;

4】苏青的博文:为什么报刊社刊登作者作品可以不与作者签订书面合同

 

外一则:约稿与投稿有区别吗

有博友问,我的稿件最初是一家学术期刊编辑主动约的,又不是我主动投的,我再另投其他学术期刊刊登,怎么能算“一稿多投”呢?这个问题同样也适合非学术论文的其他稿件,如杂文、评论等文学作品。

其实,约稿只是作者向学术期刊投稿多种表现形式中的一种。“投稿”的本质是作者同意授权学术期刊刊载其作品,不管这种授权是作者主动提出,还是学术期刊主动提出的,只要作者最终同意了学术期刊刊载其作品,就等于作者实施了“投稿”行为。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我见自己的朋友面有难色,主动问朋友需不需要借钱,朋友说要借钱,于是我借给了他。难道因为是我主动借给朋友的钱,朋友之后就可以耍赖说我没有借你的钱,因而就可以不还吗?编辑主动约稿和作者主动投稿,都是作者对自己作品投送哪家学术期刊的一个选择过程。这情形其实和找对象差不多,有的人喜欢主动追对方,有的人则喜欢守株待兔。不管属哪种情况,双方最终结了婚,就成为夫妻关系。结婚后,被追的哪一方总不能说,是对方追我的,我还可以再去找一个配偶。

 

说明:尽管“学术期刊博文大赛”已经截稿,为了表示对大赛的支持,这篇博文我仍然作为参赛征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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