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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立老师在他的博文“关于国内外医学期刊的通讯作者”中(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251482)提出了“通讯作者”如何标注的问题。这个问题提得好,也很有必要,因为围绕着这个问题尚没有一个完全公认的答案。对此,我谈点个人的认识。
首先,我不赞成标注“责任作者”这种做法。因为对一篇论文的每一个作者而言,他在享受论文发表的著作权和研究成果发表的优先权等权利的同时,都还要承担对这篇论文的独有性(非抄袭等)、研究成果的真实性(无数据造假等)等负责的义务。将某一位作者标注成“责任作者”,容易出现其他作者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状况,也容易使得诸如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周祖德之流在论文剽窃曝光后以学生是“责任作者”为由,为推脱自己的责任找到借口。
国内期刊通常把“通讯作者”作为这篇论文最重要的作者,但是,我个人理解,“通讯作者”经常还会在如下情况下使用:当导师指导研究生写出一篇论文时,这篇论文的主要贡献者是研究生(即第一作者是研究生),而研究生的职业此时是不稳定的,论文发表后,如果有感兴趣者希望就此课题与论文作者进一步讨论,此时将导师标注为“通讯作者”就比较合适——导师的职位相对固定,感兴趣者与他“通信”将更为容易和可能。
我想,这可能也是为什么要把“通讯作者”改为“通信作者”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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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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